第六章 清代書院的衰落和改學堂 第一節 清代的文教政策和書院發展

明中葉書院的興盛和講會制度的發展,曾經帶動了學術的活躍,激發了知識分子關心國家民族前途命運的熱情,也招致統治集團的恐懼,從而採取了連續禁毀的極端措施。

清代統治者在統一全國之後,吸取明代的經驗教訓,對書院採取了嚴格的限制措施。順治九年(公元1652年)就通令「不許別創書院群聚徒黨,及號召地方游食無行之徒,空談廢業」。但是,書院在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中已佔有極重要的地位,特別是在漢族知識分子中有重要影響,簡單的禁令又會加劇社會矛盾,所以又在嚴密控制下有限度地允許書院講學,並且開始表彰某些書院,如:順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應湖南巡撫袁廓宇之請,修復衡陽石鼓書院,以「表彰前賢,興起後學」。康熙二十六年(公元1687年)手書「學達性天」匾額賜給朱熹當年所建武夷五曲書院、婺源華陽書院、廬山白鹿洞書院和長沙嶽麓書院。二十九年(公元1690年),又手書「大儒世澤」匾及「誠意正心闡鄒魯之實學,主敬窮理紹濂洛之心傳」的對聯,賜給福建考亭等書院。六十一年(公元1722年),再書「學宗洙泗」匾額賜蘇州紫陽書院。透露出支持尊崇程朱理學書院發展的意向。但直到雍正十一年(公元1733年)仍宣稱:「至於設立書院,擇一人為師,如肄業者少,則教澤不廣;如肄業者多,其中賢否混淆,智愚雜處,而流弊將至於藏垢納污。」因此,對請求聘師建書院者,仍是「部議不準」。對私人創辦書院仍嚴加限制。

從雍正十一年起,在禁止私人創辦書院的同時,卻開始提倡官辦書院,首先在各省會所在地興建或恢複書院一二所,並撥給帑金以資膏火。雍正十一年世宗諭令:

近見各省漸知崇尚實政,不事沽名邀譽之為,而讀書應舉者亦頗能屏去浮囂奔兢之習,則創建書院,擇一省文行兼優之士,讀書其中,使之朝夕講誦,整躬礪行,有所成就,遠近士子觀感奮發,亦興賢育才之一道也。督撫駐紮之所,為省會之地,著該督撫商酌奉行,各賜帑金一千兩。將來士子群居讀書,須預為籌劃,資其膏火,以垂永久。其不足者,在於有公銀內支用。封疆大臣等並有化導士子之職,各宜殫心奉行,黜浮崇實,以廣國家菁莪棫樸之化,則書院之設,於士習文風,有裨益而無實弊,乃朕之所厚望也。

根據這則諭令,各省陸續興辦書院,並使之成為省內的最高學府。先後修復或創建的書院有:保定蓮池書院、濟南濼源書院、太原晉陽書院、開封大梁書院、南京鐘山書院、蘇州紫陽書院、南昌豫章書院、杭州敷文書院、福州鰲峰書院、武昌江漢書院、長沙嶽麓書院、長沙城南書院、西安關中書院、蘭州蘭山書院、成都錦江書院、肇慶端溪書院、廣州粵秀書院、桂林秀峰書院、昆明五華書院、貴陽貴山書院、北京金台書院、桂林宣成書院、瀋陽瀋陽書院,共23所。

在這之後,各府、州、縣也紛紛設立書院,「或紳士出資建立,或地方官撥公帑經理,俱申報該管官查復。」各級書院多被納入了官學的軌道。

乾隆年間(公元1736—1795年),屢有詔諭,乾隆關心書院發展,命督撫、學政慎選山長,獎勵成績卓著者,要求加強對書院的管理,如: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諭:

書院之制,所以導進人才,於學校所不及……該部即行文各省督撫學政,凡書院之長,必選經明行修,足為鄉士模範者,以禮聘請;負笈生徒,必擇鄉里秀異,沉潛學問者,肄業其中,其恃才放誕,佻達不羈之士,不得濫入書院中。酌仿朱子《白鹿洞規條》,立之儀節,以檢束其身心;仿《分年讀書法》予之桯課,使貫通於經史。有不率教者,則擯斥勿留。學臣三年任滿,咨訪考核,如果教術可觀,人才興起,各加獎勵。六年之後,著有成效,奏請酌量議敘。諸生中材器尤異者,准令薦舉一二,以示鼓勵。

清代統治者在鼓勵書院發展的同時,也加大了控制的力度。書院逐步變成僅是「廣學校之不足」的官學附庸,書院主持者和主講人多不再講學修德,只是應付科舉考試,讀書士子也多迷戀於八股試帖,領取膏火。衡量書院成敗得失也多以登科人數多少為準。 書院講學的主動性大為降低,學風日漸腐敗。統治者自己也不得不承認,書院山長,「遂致徇情延請,有名無實」,教學「其日所咿唔者,無過時文帖括」,生徒一味追求「微末之膏火,甚至有頭垂垂白而不肯去者」,「各省書院,日就廢弛,均系有名無實。」

儘管如此,清代書院的發展並非全無成就。清代書院發展也有許多新的特點。

首先,清代書院數量空前,分布地域甚廣。曹松葉在《宋元明清書院概況》中統計,清代書院共有1800餘所,近人統計,清代書院3000餘所。不僅內地沿海各省區廣建書院,許多邊遠省份和少數民族聚居之地也建有不少書院,如:吉林、黑龍江、青海、新疆、寧夏都有書院。特別是台灣地區,清代創立的書院60餘所,據連橫所著《台灣通史》載列海東書院、崇文書院、南湖書院、正音書院、引心書院、蓬壺書院、李樓書院、鳳儀書院、屏東書院、玉峰書院、宏文書院、白沙書院、文開書院、龍門書院、蘭田書院、英才書院、登瀛書院、明道書院、學海書院、明志書院、仰山書院、崇基書院、文石書院等共23所。

其次,官辦書院占絕大多數,除各級官府以公銀建立外,也有各級官員出私產創建者。據曹松葉統計:清代書院1800所,地方官府創辦1088所,佔60.44%;督撫創辦186所,佔10.33%;中央京師創辦6所,佔0.33%;敕奏創辦(朝廷特批)101所,佔5.61%,合計官辦1381所,佔76.71%。民辦只有182所,佔10.11%。

再次,商人出資創辦書院增多。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商人的社會地位有所提高,但中國長期存在「重儒輕商」的傳統觀念。不少商人在取得經濟地位後,也想在文化上,進而在政治上謀取一定的地位,因此希望子弟染被儒風,獲得科第功名,積極捐資贊助書院或支持官府專為商籍子弟開辦書院。如:杭州就有徽商與鹽運官員共同創辦的崇文、紫陽兩大書院。又如:安徽旌德縣洋川鎮譚子文早年曾棄學從商,乾隆五十八年(公元1793年)起籌建書院,傾其全囊,用銀20000餘兩,花費三四年時間建成規模宏大的毓文書院。又如:鹽商馬回琯〔guan管〕獨立出資,在甘泉書院舊址重建書院,稱梅花書院。廣州鹽商王貴購舊宅一所,佔地八畝余,建越華書院,「以備眾商子弟藏修息游之地。」此外,典當業、茶業、棉業、絲綢業的商人也有捐資建書院或為書院提供經費資助者。清代末年更有外國士商捐資建書院者,如:同治十三年(公元1874年)在上海創辦的格致書院,就是由外國在滬輪船公司捐資建成的。光緒年間(公元1875—1908年),上海電報局總經理經元善出資創辦過經正書院。這預示著新的教育形態在逐步萌芽和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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