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古代的紀時制度 第四節 十二時制與漏刻制的配合

漏刻單獨紀時曾經使用了一個相當長的時間,這種辦法在整個南北朝時都一直在使用。但是,將一晝夜分為12時較粗,將一晝夜分為100刻又過短了一些,如果將二者結合起來,組成一個系統,那就很合適了。古人早就想到了這個問題,為了使二者能簡明地配合起來,西漢哀帝時夏賀良就曾建議廢除百刻制,改用120刻制,王莽稱帝時也曾有人建議改用120刻制,梁武帝時曾先用96刻制,後又改為108刻制,但終因百刻制使用時間已經很久,積習難改,使二者結合的願望一直未能實現。

在使十二時制與百刻制的配合上,到隋唐時,人們就不再考慮變動百刻制來實現,而是承認既成事實,將二者配合起來。開始時有人提出子、午、卯、酉各九刻,其餘八刻。又有人提出子、午各十刻,其餘八刻。但這兩種意見改變了十二時辰等分的規定,不能為人們所接受。最終仍只能採用等分的辦法。

具體的做法是,將百刻分為十二等分,每一個時辰為八大刻加1/6刻,這1/6又稱為小刻,古人就是用這種辦法使二者統一起來。在將一個時辰分為初正兩部分之後,人們又將一個小時等分為【四又六分之一】刻,這1/6刻也稱為小刻。作出這個規定以後,人們在計算時間時,就統一用某時某刻來表示,在漏箭和渾儀的刻度上,也將十二時和百刻配合使用,每個小時的末尾均附有一個小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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