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赤畿望緊上中下——行政區劃的等第變化 第三節 政區分等的意義和作用

政區的分等是為了了解國情,以便進行有效的行政管理。各級政區中以縣級政區最有必要分等,因為縣是親民單位,是直接管理戶口,徵收賦稅的政府組織。戶口的多寡,稅收的高低,直接關係到中央的財政收入。因此將縣按照一定標準區別其等第,實際上是中央政府對國力國情的一項調查和統計,以便作為施政的依據。

統縣政區是縣級政區的集合,因此分等基本標準與縣級政區相一致。只是由於統縣政區地域較縣為大,政治上地位較為重要,所以還要結合政治、軍事、地理等因素進行分等。

至於高層政區,則沒有必要分等。高層政區亦非每個朝代都有,即使有也多半是由於不得已才設置,如唐後期的方鎮有的處於割據狀態,何來全國統一的分等?有的朝代的高層政區權力分散在幾個機構中,如宋如明,分等顯然沒有意義。加之高層政區數目少,中央控制緊,情況一目了然,也沒必要分等。所以除南北朝後期(當時作為高層政區的州數量也很多)外,高層政區都不分等。即使南朝梁陳兩代,州的分等也純粹是為了安排升轉官員的目的。其分等原則是依州的地理位置和其他政治因素而列其高下,以便安插不同級別的官職。隋代後期取消這一陋規以後,歷代高層政區再不分等。南北朝門閥制度森嚴,寒庶之分非常明確,因此與官員的九品中正制相對應,北朝的齊、隋也都有分州郡縣三級各為九等的做法,但到隋重新一統宇內之後,這種做法就被拋棄了。

2000年政區的分等標準是以經濟因素為主並結合政治軍事因素而定。戶口是徵稅納賦的依據,秦漢田租的徵收,王侯的分封都是以戶為單位,魏晉以後實行戶調製,更是以戶為單位徵集的。所以元代以前分等的標準離不開戶口數。農業社會裡,人是最主要的生產力,所以戶口的殷實和經濟的發達是同一件事的兩個側面。因此以戶口作為分等標準是經濟因素的最好體現。但是由於賦役剝削越來越嚴重,逃避賦役的戶口越來越多,直接影響政府的財政收入,因此明代就改為以錢糧數為分等的依據。因為糧食的產量與土地數量(墾田數)相聯繫,戶口可以逃而土地較難於隱瞞。

分等的標準在經濟因素之外,政治軍事因素也有一定的重要性,這在上面已分別提到,不再贅述。

政區分等的意義自然在於了解國情,但還有一項重要的作用是以此來決定該政區長官的級別,政府組織的規模,僚屬的配備,以及行政經費的分配。古代中國是官僚政治高度發達的國家,官員的任免升遷、俸祿品位都有一套嚴格明細的規定,中朝外官莫不如此。政區的分等又可作為外官升黜的依據。

各正史的《百官志》往往保留了不同等第政區的行政組織規模和官員品俸的具體規定。如《隋書·百官志》記隋前期九等縣的組織規模說:「縣置令、丞、尉、正,……等員,合九十九人。」這九十九人是指上上縣官員吏職的配備,然後逐級往下減員:「上中縣,減上上縣吏屬四人。上下縣,減上中縣五人。中上縣減上下縣十人。中中縣,減中上縣五人。中下縣,減中中縣五人。下上縣,減中下縣十二人。下中縣,減下上縣六人。下下縣,減下中縣五人。」由此我們知道,隋前期最低等的縣猶有吏員47人。

又如傣祿的規定為:「刺史、太守、縣令則以計戶而給祿,各以戶數為九等之差……大縣百四十石,其下每以十石為差,至於下下,則六十石。」縣令的品位則只以三等計,「上縣令,為從六品,中縣令為從七品,下縣令為正八品。」其他朝代也莫不大同小異,如宋制,赤縣或二萬戶以上縣才置縣丞,又主簿一職須1000戶以上的縣才得置,400戶縣僅設尉兼主簿事。元代的上縣則置尹、丞、尉各一人,中縣不置丞,下縣民少事簡之地則以簿兼尉。如果縣不分等,則這些規定都失去基礎。統縣政區的情況也與縣相似。

所以行政區劃分等的實際意義,一言以蔽之,仍是以經濟因素為主要標準來體現行政管理的需要。在封建社會前期,戶口的多寡就表示財賦的豐嗇,同時戶多也表明事繁,所以以戶口作為基本標準。後期兩者脫鉤,因此直接以稅糧為據分等。但實際上行政事務的繁簡易難只用人口財賦兩項還不夠說明,所以民國時期還加上面積的廣狹這項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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