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赤畿望緊上中下——行政區劃的等第變化 第二節 統縣政區和高層政區的分等

這兩級政區的分等不如縣級政區重要,尤其高層政區一般不分等。但統縣政區的分等還是有可說之處。

秦郡是否分等,歷史上沒有明確記載。漢郡則以12萬戶上下為準來區分大小郡(《漢書·元帝紀》)。按照這個標準,西漢末年的103個郡國當中,有38個郡國是大郡,佔1/3強。戶口標準以外,秦漢首都所在郡地位崇高,位於諸郡之上。而且名稱特別,乃以其長官職稱命名,秦稱內史,漢稱尹。西漢首都在京兆尹,京兆尹附近兩郡分別稱為左馮翊、右扶風,也是官名,與京兆尹合稱三輔。東漢首都則在河南尹,地位也在諸郡之上。

魏晉南北朝的郡承西漢而來,首都所在郡亦稱尹,地位也在他郡之上。魏晉承東漢都洛陽,地在河南尹。東晉南朝都建康(今南京),建康所在丹陽郡也改稱丹陽尹。十六國北朝也稱京師所在郡的太守為尹,視該郡地位最上。前秦都長安,便有京兆尹;北魏先都於代(今大同),稱代尹,遷都洛陽後,又有河南尹,此後東魏都鄴(今安陽北),鄴所在之魏郡改稱魏尹,北齊又改名清都尹。

除去首都所在郡以外,其他郡在南北朝之末,也開始有分等之舉。北齊如縣制,分郡為九等,但不明其標準。北周則以戶口分郡為五等,即15000戶以上,10000戶以上,5000戶以上,1000戶以上和1000戶以下,與縣五等相類。南朝陳世又另有特例,在丹陽尹之後,會稽、吳郡與吳興三郡地位也在諸郡之上。其他郡國則以萬戶以上或以下別為二等。

隋後期統縣的郡分上中下三等,但未見分等依據。唐代的州明確區別等第。唐初純粹以戶口作標準,定三萬戶以上為上州,兩萬戶以上為中州,不滿兩萬戶為下州。與縣相似,隨著人口的增殖,至開元十八年(公元730年)將上州、中州的標準分別提高到四萬戶與兩萬五千戶以上。同時又以地理位置作為分等的另一依據,在上州之上又設輔、雄、望、緊四等州,即以近畿之同、華、岐、蒲四州為四輔(近京兆府),鄭、陝、汴、絳、懷、魏六州為六雄(近河南府),另外又有十望、十緊之分。

當然,在輔雄望緊上中下之上還有特別的一等,即首都和陪都所在的州。這些州從開元年間(公元713—741年)起,改稱為府。最初只改雍州、洛州為京兆府和河南府;後來又改蒲州為河中府,并州為太原府,這兩府在唐代李氏的老根據地河東道。安史之亂以後府又有所增加,岐州改鳳翔府,梁州改興元府,益州改成都府,荊州改江陵府,都是皇帝駐蹕過或是一度當過陪都的地方。這也是中國歷史上的老規矩,特例變成常例,個別成為一般,越來越濫,到宋代府數增加到三四十,明代則全以府為統縣政區了。

州的等第並非一成不變,而是常有波動,如緊州後來增加很多,已經不止十緊。蒲州先為六雄之一,後來升為四輔,再升為河中府,其六雄之缺就由相鄰之絳州遞補。岐州先為四輔之一,後來也升為鳳翔府。上中下諸州也要隨戶口而有所變動,天寶年間(公元742—756年)共有上州109個,中州29個,下州189個。下州幾乎都在邊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如嶺南道70餘州,除廣州、桂州、安南都護府外,悉為下州。

宋代統縣政區有府州軍監四種,府是地位較高的州,州則如唐制也有輔雄望緊上中下的等第。軍在唐本為戍邊之軍事組織之一種,大曰軍,小曰守捉曰城曰鎮。在宋代,軍成為一級政區,可轄縣,地位同下州。監本為開採、冶煉礦產的管理機構,入宋亦成為政區之一種,或等同於縣,或可領縣,地位也同下州。

宋代除首都陪都外,皇帝出生地或登基以前擔任官職或作為封地的州,也都升為府,因此府的數目大增,也與州有同樣的等第之別。但還有少數的府地位特別崇高,位在諸府之上,不列等。如作為東南西北四京的開封、應天、河南、大名四府。比四京地位稍低還有所謂次府,如前朝的成都、江陵、鳳翔、興元等府在宋都是次府。

在府州等第之外,宋代統縣政區還有另一套級別常使人覺得目眩。那就是《宋史·地理志》在每個州府底下都列有或節度或團練或防禦或軍事四種不同的標誌。這四種州分別有掛名的長官節度使、團練使、防禦使和刺史,但實際上這些官員並不到任。這些虛銜只是表明武將逐級升轉的次序而已,軍事州的刺史級別最低,然後逐級提升。如任命某人為某州團練使,並不表明該人必須真到某州任職,而只是一項榮譽,若改任他為另一州的節度使,則表明榮譽又上升一級。地位最高的節度州還有所謂軍額,亦即別稱其為某某軍節度。如湖北鄂州即稱為武昌軍節度。軍額或軍號多從唐後期及五代沿襲而來,也有宋代新創。後人不明白作為府州軍監的軍與節度州的軍額的區別,常常鬧出些笑話,以至連歷史學者有時也難免失誤 。

元代的州與縣一樣,在至元三年(公元1266年)開始分等,定江北諸州15000戶以上為上州,6000戶以上為中州,6000戶以下為下州。亡南宋以後又定江南諸州三等,以五萬戶以上,三萬戶以上和不及三萬戶為準。元代不但把戶口當作州縣兩級各自的劃等標準,甚至還作為州縣兩級統一的劃等依據。換句話說,當縣的戶數達到與州的戶數相等時就要升格為州。例如某縣的戶口如已達到三萬戶,就可升格為下州。因此光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一年裡,升縣為州的就有44個(但路、府所治的縣戶數再多也不升為州)。

這種情況是元代的特例。前此,歷代政區的分等是各個層級內部的差別,不同層級之間絕不相混淆。儘管縣的戶口有時可以超過某些州或某些郡,但縣仍為縣,不可能升為郡或州。如北周三級制時有5000戶以下仍為州,1000戶以下仍為郡,而7000戶以上卻還是縣的情況。若縣的戶口過多,只能析置新縣或以縣置郡(在唐宋時是置州),但該郡或州一定要有屬縣。而元代卻是由縣直升為不轄縣的州,表明級別提高而已,政區範圍毫無所動(相當於今日的整縣改為地級市)。

元代升縣為州的政策,從一方面看是提高縣的級別,從另一方面看卻是降低了州的地位。唐宋的州是統縣政區,至少得領有一縣者才能為州。元代開始,不領縣的州比比皆是,在北方是由於戶口的減少而省縣入州;在南方則多數是升縣為州。因此相當一部分州從此降為基層政區,與縣同列。由於南方經濟遠比北方發達,四五萬戶的縣不少,若按標準多應升為上州,於是元貞三年(公元1297年),又再度調整升州的標準,四五萬戶為下州,五萬至十萬戶為中州,結果當年升中州者仍有28個,升下州者則有15個。

州在元代介乎基層政區與統縣政區兩可之間。路、府則在統縣政區與高層政區之際。元代的路只分兩等:「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定十萬戶以上者為上路,十萬戶之下者為下路。當衝要者,雖不及十萬戶亦為上路。」已不單純以經濟因素為依據了。

明初改元代諸路為府,洪武六年分天下府為三等,糧20萬石以上為府,20萬石以下為中府,10萬石以下為下府。本來知府的品秩也依三等而分別為從三品、正四品和從四品,後來都一律改為正四品。清代的府則和縣一樣,也以沖、繁、疲、難四字而定。

高層政區只有南北朝時候的州有等第之分,其他朝代皆不分等。而州的分等主要也是以地位分,也有以戶口為據。先是兩晉開始,有輕州、重州之別,但以何標準為據,於史厥文。

州的地位在南朝陳時有明確記載:

第一等是揚州、南徐州、東揚州;

第二等是荊、江、南兗、郢、湘、雍六州;

第三等是豫、益、廣、衡等州及青州領冀州,北兗、北徐等州,梁州領南秦州、司、南梁、交、越、桂、霍、寧等州共15州。

其餘諸州皆在第三等以下。揚州為第一等,因為首都建康所在。南徐州領吳郡、吳興等郡,東揚州領會稽等郡,均為長江下游重地。第二等即是長江中游重鎮。第三等是更次一級的邊防要地,但其中所列之州多是梁代舊有,至陳代多已失於北朝之手。

其實陳代州的分等,並非首創,梁代初年的23州都列其地位高下,以安排官職,只是詳情不明。北朝的州起初也不分等,至北齊才如郡縣之例分為九等,分等依據也不詳。北周時期諸州按戶數分為五等,即30000戶以上,20000戶以上,10000戶以上,5000戶以上和5000戶以下。五等州皆置刺史,品位沒有高下。在諸州之上的是雍州,長官為牧,因其為首都長安所在。

隋代統一北方之初,三級制未廢,州郡兩級都各分九等。高層政區的分等至此為止。唐以後的高層政區,無論方鎮(道)、路、行省皆未再行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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