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從分土而治到分民而治——行政區劃的由來 第一節 楔子

公元前221年的某一天,剛剛統一天下的秦王嬴政在首都咸陽召開了一次具有深遠歷史意義的御前會議。會上的議程有兩項:第一項是議帝號,第二項是定製度。

嬴政本來只是秦國的國君,現在六國滅,四海一,秦王已經成為天下的最高統治者,稱號自然也要升級。嬴政認為自己功過三皇,德蓋五帝,於是自定稱號為「始皇帝」,群臣齊呼萬歲,這第一項議程並沒費什麼周折。這一年也就自然從秦王政二十六年變成秦始皇二十六年了。

第二項議程卻引起了一場大辯論。丞相王綰為首的一些人主張恢複西周的封建制度,但李斯堅決反對,認為那樣做日後又會引起天下大亂,只有採用郡縣制,才能保證國家安寧。秦始皇態度明確地站在李斯這一邊,於是決定不立尺土之封,「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史記·秦始皇本紀》),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起嚴密完善的以郡統縣的行政區劃體系。

這次御前會議在中國歷史上是一座極為重要的里程碑。皇帝稱號的採用表明皇權專制主義的成立,郡縣制的抉擇標誌中央集權制國家的出現,這次會議等於宣告中國從此成為皇權專制的中央集權制國家。所謂皇權專制,指的是在中樞權力中,皇帝和以丞相為代表的群臣的一種分權形式。在這種形式中,皇權基本上不受任何制約。秦代以後,皇權專制越來越強化,從漢到宋是皇權壓倒相權的時代,明代以後則皇帝合國家元首與政府首腦為一,皇權專制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

所謂中央集權制指的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一種分權形式。中央政府將全國領土劃分為不同層級的行政管理區域,在各個區劃內設置地方政府,並分配或授予地方政府以一定的行政、軍事、財政、司法等權力。秦代以後的2000年,中央集權程度也一步一步走向強化。雖然其間幾度受到挫折,出現地方極端分權現象,因而造成分裂割據的局面,但接踵而來的新的統一王朝執行的則是更加高度的中央集權。行政區劃本來是地方政府的施政區域,到了宋代以後,已轉變為中央官員的施政分區,中央集權制至此也達到頂峰。因此元代以後,分裂局面已不再出現。

雖然秦代二世而亡,秦始皇在表面上未能實現其建立萬世一系的統一大帝國的夢想,但由他所確立的皇權專制的中央集權制國家卻一直延續下來,由他所推行的以郡縣製為表現形式的行政區劃體系也為歷代所遵奉。

從秦到清,行政區劃的形態有過紛紜繁複的變化,這些變化不但是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互為消長的表徵,也是經濟開發程度的標誌和文化地域差異的體現,有時甚至是軍事行動的結果。政區所有變化自然都是人為的,但同時又擺脫不了地理環境的制約。

行政區劃不但有可變性的一面,還有穩定性的一面。任何朝代的行政區劃都是由前朝承襲而來再加以改造,而不可能有憑空的創造。承襲的部分叫「沿」,改造的部分叫「革」,所以過去研究歷史上行政區劃變遷的學問屬於沿革地理的範疇。

在我國,行政區劃的重要性是很早就被認識到的。列於十三經之中的《周禮》,在每一篇的開頭都有這麼幾句話:「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這是說周天子在封邦建國的時候,先要確定地理位置,再劃定國與野的區域,最後進行分設官職的工作,以完成管理百姓的措施。

《周禮》又稱《周官》,是戰國時(或認為是西漢)人的著述,但偽托為周武王之弟周公的作品,因此成為儒家的經典。「體國經野」一語後來也就被當成劃分行政區域一事的雅稱。很顯然,只有先設置行政區劃,才能派遣地方官員,也就是說,體國經野是設官分職的前提,所以《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二十六年,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郡設守、尉、監。」

戰國時候,人們已經認識到體國經野的重要。秦漢大一統帝國成立以後,中央政府更把劃分行政區域當作一件頭等大事。因此,歷代正史大都設有《地理志》(或《郡國志》、《州郡志》)專篇,以為該朝代行政區劃的實錄。唐代以後,又有許多全國地理總志和方誌的編纂。專門論述典章制度的一些著作也有《州郡典》、《地理略》、《方輿考》一類的篇章,使我們今天有大量的文獻資料可以利用,以探究行政區劃變遷的真實面貌。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