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後期墨家和 第三節 後期墨家的邏輯思想

後期墨家發展了古代的邏輯思想,建立了中國哲學史上最早的唯物主義的認識論的邏輯理論。

戰國時期,隨著思想上理論上論爭的發展,各家各派都注意如何運用邏輯思維規律以擊敗自己的論敵,邏輯學成為當時論戰的必不可少的思想武器。當時思想上理論上的論爭統稱為「辯」。《墨經》對於「辯」的解釋是:「辯,爭彼也,辯勝,當也。」(《經上》)又說:「辯也者,或謂之是,或謂之非,當者勝也。」(《經說下》)「辯」是雙方根據自己的見解爭論是非,而「當」者算是勝利。「當」就是合於事實。辯爭的雙方,或是或非,就看哪一方的理由與事實相符合。與事實符合者勝利,不符合者失敗。《墨經》對於「辯」的這種解釋,是認為事實是判斷是非的客觀標準。這種見解構成《墨經》邏輯理論的出發點。

《小取》對「辯」的作用及方法作了如下的闡述:「夫辯者,將以明是非之分,審治亂之紀,明同異之處,察名實之理,處利害,決嫌疑。焉摹略萬物之然,論求群言之比。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以類取,以類予。有諸己不非諸人,無諸己不求諸人。」

這裡說的「明是非」、「審治亂」、「明同異」、「察名實」、「處利害」、「決嫌疑」,是「辯」的作用和目的,這說明思想上的辯爭是包含了人的社會政治生活內容的,辯論是為了追求真理,而不是玩弄名詞概念。在辯論方法上必須嚴守邏輯規律。「摹略萬物之然」,是說辯論時必須了解事實的真實情況;「論求群言之比」,是要了解各方面對這一辯論事實的看法,這樣就能使自己的論據符合事實而又全面。「以名舉實」是說所運用的名詞概念必須正確地反映客觀事物。《經說上》說:「所以謂,名也;所謂,實也;名實耦,合也。」說明凡是詞(名)都是表達事物的形式,名是說明客觀事物的。客觀事物則是被反映的內容,這是認為「實」是第一性的,而「名」是第二性的。「以辭抒意」,辭即是判斷,以辭抒意是要求語言清楚正確地表明判斷的內容。「以說出故」,「說」是論證,「故」是根據或理由,是說在論證推理時,對所判斷的事情要有充分的根據或理由。「以類取,以類予。有諸己不非諸人,無諸己不求諸人」,這是辯論中的類比推論,「類」是指同類的事物和同類的概念,在推理時必須依據「類」,所謂「以類為推」,「類」成為辯論、推理的前提。在辯論中對彼此同類的事物,對方承認彼,就不能不承認此,不承認彼就不能承認此,這就是「以類取」。彼此相同的事物,對方承認了彼,我就提出此來,看他是否承認,這就是「以類予」。對於同類的事物,我承認,對方也承認,我就不能反對對方,這就是「有諸己不非諸人」;對同類的事物,我反對,就不能要求對方承認,這就是「無諸己不求諸人」。

《墨經》對於概念、判斷、推理的研究都做出了重大的貢獻。

《墨經》首先肯定「實」是第一性的,「名」是第二性的,「名」說明「實」,它主張「以名舉實」,《經上》說:「舉,擬實也。」「擬」就是摹擬的意思。根據這個原則,《墨經》把「名」分為三類,《經上》說:「名,達、類、私。」《經說上》解釋說:「名,物,達也。有實必待之名也。命之馬,類也,若實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於是實也。」「達」名是指最高的類概念,如「物」的概念包括了所有的物。「類」名是指一般的類概念,如馬,所有的馬都包括在馬概念里。「私」名是指個別事物的概念,如「臧」,是奴隸的私名,專指某一事物。

《墨經》對於概念的性質有相當深刻的認識。它看到概念是反映事物的本質屬性的,事物的屬性,存在於事物之中,沒有離開客觀事物而獨立「自藏」的共相。它提出「盈堅白」的觀點,反對公孫龍「離堅白」的觀點。《大取》說:「苟是石也白,敗是石也盡,與白同。」它認為「堅白石」是統一的整體,堅白是石屬性,如果石是白的,那麼即使把它擊碎,它仍然是白的,故白色為石所固有。堅和白只有處在不同的物體中,才互相分離,所謂「異處不相盈」。如果同在一石,堅和白便密切結合。「堅白之攖〔ying英〕相盡,體攖不相盡」(《經說上》)。「攖」就是彼此相接,有白之處必有堅,有堅之處必有白。堅與白各是物體屬性的一部分。人對於「堅白石」或其他事物的屬性有知與不知,但事物的屬性總是存在著的。所以說:「於一,有知焉,有不知焉,說在存。」(《經下》)「於,石一也,堅白二也,而在石。故有智(知)焉,有不智(知)焉,可。」(《經說下》)這是說,堅白雖然都含於石,但堅和白是石的兩種性質,觸石時知堅不知白,看石時知白不知堅。

關於判斷,《墨經》稱之為「辯」,它指出判斷的成立必須符合事實,即所謂「當」。要達到判斷正確,必須遵守邏輯思維規律。它說:夫辭「以故生,以理長,以類行。」(《大取》)「故」是指某一現象成立的原因,「故,所得而後成也」(《經上》)。「故」有「小故」、「大故」的區別。「小故,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經說上》),是指一現象所以產生的必要條件,「無之必不然」是說沒有它現象就不能發生;「有之不必然」是說,它只是這一現象所依賴的眾多條件之一,有了它,這一現象還不一定產生。「大故,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經說上》),是指一現象依賴的條件的總和,有了它,這一現象必然發生,沒有它這一現象必然不能發生。「理」含有道理和規則的意思。「以理長」是說在判斷推理時必須按照合理的規則進行推衍。「類」指事物的類,「以類行」是說辯論的結果必須按照事物的類來分別是非同異。這些都是形成判斷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關於推理,《墨經》中提出一系列的方法,如「或」、「假」、「效」、「辟(譬)」、「侔」、「援」、「推」等。

關於「或」,《小取》說:「或也者,不盡也。」《經上》說:「盡,莫不然。」「盡」是指一概念所含對象的全部,即一類事物的全稱。這類命題主詞的外延盡包含在謂語的外延之中。「或」是指特稱命題和選言命題,主詞的外延只有一部分包括在謂語的外延中。「不盡然」是說不完全是這樣。這種形式的命題相當於形式邏輯的選言判斷。

關於「假」,《小取》說:「假者,今不然也。」「假」就是假設,是指假設現在不存在的情況,「今不然」就是目前的實際情況並不如此。相當於假言判斷。

關於「效」,《小取》說:「效者,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為之法也。故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效」就是效法模仿,「法」就是公式或標準。《經上》說:「法,所若而然也。」「所效者」指效法或模仿的樣式或範本。「所以為之法」就是把這個效法模仿的樣式或範本當作公式或標準去進行推理。《經下》說:「一法者之相與也盡類,若方之相合也。」即是說一類事物的公式,可以適用於這一類事物的任何個體。例如「方」作為公式,則適合於所有的方物。《經說下》解釋說:「一方盡類,俱有法而異。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盡類猶方也,物俱然。」這是說,所有方的東西都可歸入方物一類,如方木、方石雖性質不同,但不妨害它們都是方物。如果以方物為法,推理的結果,如果「所若而然」,就是「中效」,這個判斷就是有效的,反之,如果「不中效」,這個判斷就是無效的。

關於「辟(譬)」,《小取》說:「辟也者,舉也(他)物而以明之也。」「辟」就是譬喻,即借用具體的事或具體的物以說明一件事情或某個道理,這是辯論中常用的方法。例如墨子說:「執無鬼而學祭禮,是猶無客而學客禮也,是猶無魚而為罟〔gu古〕也。」(《公孟》)這就是用譬喻的方法和論敵爭辯。

關於「侔」,《小取》說:「侔〔mou謀〕也者,比辭而俱行也。」「侔」是齊等的意思,即用同樣的東西直接說明論點,如從「白馬是馬」,推出「乘白馬是乘馬」;從「車,木也」,推出「乘車非乘木也」。這種方法大體相當直接推論。

關於「援」,《小取》說:「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獨不可以然也。」「援」是援引前例或對方所說的話作為類比推理的前提。如它以「惡多盜,非惡多人也,欲無盜,非欲無人也,世相與共是之」(《小取》)為例,而推論出「殺盜非殺人也」,這就是「援」的方法。但是,他這一結論是不正確的,因為它僅僅注意到「盜」與人兩個名詞的差異,從而否認盜是人,而沒有看到「盜」與「人」兩個概念的內涵與外延有差異性和共同性兩個方面,人的外延包含了盜,所以荀子批評它是「惑於名以亂名」。(《荀子·正名》)

關於「推」,《小取》說:「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猶謂也(他)者,同也,吾豈謂也(他)者,異也。」「推」即是由已知的事物推出未知的事物,具有歸納推理的意義。「以其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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