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七十三、假戲真做

參政院本是代行立法院的機關,同時也是袁的御用工具,袁要改革國體,卻不願由參政院解決此重大問題,所以全國請願聯合會乃要求以組織國民會議為解決國體機構,參政院根據這項請願咨請袁發布命令,定民國4年11月21日舉行國民會議之複選,召集國會,解決國體。然而還怕時間延緩,全國請願聯合會再作第三次請願,以另組機關徵求正確民意為辭,參政院乃建議用國民會議的初選人為基礎,選出國民代表大會解決國體問題,於是袁正式公布國民代表大會之告令:

十月八日告令「參政院代行立法院咨稱:本院前據各省、各特別行政區域、內外蒙古、青海、回部、前後藏、滿洲八旗公民王公、暨京外商會、學會、華僑聯合會等一再請願改革國體,當經本院開會議決,將請願書八十三件咨送政府,並建議根本解決之法,或提前召集國民會議,或另籌徵求民意妥善辦法,疊准大總統咨復,以國民會議議員複選報竣為期,以徵求正確民意為準,以從憲法上解決為範圍。具見大猷制治,精一執中。易勝欽佩。而自本院咨送八十三件請願書以後,復有全國請願聯合會代表沈雲沛等、全國商民馮麟霈、全國公民代表團阿穆爾靈圭等、中國回教俱進會、回教回族聯合請願團、暨回疆八部代表王寬等。哈密吐魯番回部代表馬吉符等、錫林果勒盟代表程承鐸等、雲南迤西各土司總代表鄧匯源等、新疆、蒙、回全體王公代表暨寧夏駐防滿蒙代表楊增炳等、北京二十區市民董文銓等、北京社政進行會惲毓鼎等、南京學界丁偉東等、貴州總商會徐治濤等、籌安會代表楊度等、暨全國商會聯合會蔚豐厚各處票商等,前後請願前來,咸以為中國二千餘年,以君主制度立國,人民心理,久定一尊。辛亥以後,改用共和,實於國情不適,以致人無固志,國本不安。誠如共和制度,元首以時更替,國家不能保久長之經畫,人民不能定專一之趨向。兼之人希非分,禍機四伏,或數年一致亂,或數十年一致亂,撥亂尚且不遑,致治何由可望?……惟有速定君主立憲,以期長治久安……

全國人民,迫切呼籲,實見君主立憲為救國良圖,必宜從速解決。而國民會議開會遲緩,且屬決定憲法機關,國體未先決定,憲法何自發生?非迅速特立正大之機關,徵求真確之民意,不足以定大計而立國本。再三陳請,眾口一詞。本院初以建議在前,復經大總統咨復辦法已定,不敢輕議變更;而輿論所歸,呼籲相繼,本院尊重民意,重付院議,僉謂茲事重大,自未便拘守常法,以求解決。國家者,國民全體之國家也。民心之向背,為國體取捨之根本,惟民意既求從速決定,自當設法,特別提前開議,以順民意,與本院前此建議,所謂另籌妥善辦法,以昭鄭重者,實屬同符,即與我大總統咨復所謂國家根本大計,不得不格外審慎者,尤相吻合。謹按《約法》第一章第二條,中華民國主權,本之國民全體,則國體之解決,實為最上之主權,即應本之國民之全體。茲議定名為國民代表大會,即以國民會議初選當選人為基礎,選出國民代表,決定國體。似此則凡直省及特別區域滿洲、回、藏均有代表之人,徵求民意之法,普及國民全體,以之決大計而定國本,庶可謂正大機關,而真確之民意,可得而見,較之國民會議為尤進也。茲據《約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於十月六日開會議決《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經三讀通過。現在全國人民亟望國體解決,有迫不及待之勢,相應抄錄全案,並各請願書,咨請大總統迅予宣布施行,等因。除將代行立法院議定之《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公布外,特此布告,咸使聞知!此令。」

4年雙十節袁又有尊重民意之申令云:

「……先後吳呈請改定國體,僉謂共和不宜於中國,無可諱言,惟有俯順輿請,速定君主立憲,以慰薄海人民長治久安之望,各等情。本大總統披覽之餘,以為改革國體,事端重大,倘輕率更張,殊非所宜,但《約法》所載中華民國主權,本之國民全體,解決國體,自應聽之國民。昨准代行立法院咨請公布《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業經頒令公布。本大總統受國民之付託,以救國救民為己任,民所好惡,良用競競,惟有遵照《約法》,以國民為主體,務得全國多數正確之民意,以定從違,京外文武官吏,有保全地方治安之責,應各督飭所屬維持秩序,靜候國民之最後解決,其膺選舉監督之任者,尤宜遵照法案,慎重將事,用副本大總統遵守《約法》,尊重民心之至意。將此通令知之。此令。」

《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公布後,即設立國民會議事務局,局長是顧鰲。這個事務局就是執行機構,推動國民代表的產生,和產生投票決定帝制,下面各色各樣的電報可見當時袁黨的運用。

「各省將軍巡按使鑒:(中略)查關於國民會議議員初選機宜,前經本局密電,申明辦法,請轉飭各初選監督照辦在案,想各縣初選監督,當能體會入微,善為運用。目下情勢,較前尤為緊要,應請貴監督迅即密飭所屬各初選監督,對於該縣之初選當選人,應負完全責任,盡可於未舉行初選之前,先將有被選咨格之人,詳加考察,揮其性行純和,宗旨一貫,能就範圍者,預擬為初選當選人,再將選舉人設法指揮,妥為支配,果有窒礙難通,亦不妨隱加以無形之強制,庶幾投票結果,均能聽我馳驅。且將來選舉國民代表,及選舉國民會議議員時,自可水到渠成,不煩縷解,此事實為宣布選舉之最要關鍵。務希飛電各初選監督,慎密照辦,其無通電地方,應即迅用密飭,加急星夜飛遞,以免貽誤。如實有趕辦不及之處,即將初選酌量延期數日,亦無不可。倘或敷衍竣事,致令桀黠濫竽,則重咎所歸,實在各該初選監督。再,查國民代表選舉,在各省系以各該最高級長官,會同監督之,此後凡關於國民代表選舉事宜,如系軍政地域,希即妥密協商辦理,並飭知各該初選監督,一體遵照為要。辦理國民會議事務局。印。」

「各省將軍巡按使鑒:堂密,查關於選舉機密事件,視為國家機務之一,應行確守秘密,責成專員管理,俾免漏泄等因。業經呈奉大總統電令遵行。並於八月敬日通電查照在案。數日以來關於選舉密件,各地方尚無泄漏情形。具見貴監督注重選舉之真心。現在國民代表大會選舉事宜,依照組織法應由本局籌備。各長官監督,權責重要,尤異尋常,彼此協商,日益繁多,不得不格外慎密從事。所有關於協商機密事件,自應查照前次呈准辦法,特別注意。誠以國民代表大會為決定國體請願事件而設,欲收內外相維之效,不能不密籌操縱之方。關於京外官署往來協商之件,實為治亂安危所系,設或稍有泄漏,轉蹈事機不密之嫌。而事關國本,密件若傳於道路,尤恐貽政治歷史之污。此節對內對外,動關國家威信。貴監督謀國素忠,務望特派親信人員,嚴密保管。關於國民代表投票密件,其有應飭各具知事及其官署密行之件,仍望隨時聲明機密,俾免貽誤,而維國本。是所切禱。辦理國民會議事務局。真。印。」

「各省將軍巡按使鑒:堂密,自《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公布以後,敝局依法籌備,近數日來,通致諸公,明密電報,已不下十有餘起。關於解釋條文者用明,關於運用方法者用密,均就愚慮所及,陸續瀆陳。計邀大鑒。竊思此次國體問題,關係於國家前途者至鉅。諸公鼎力提倡,遂能全國景從,如水赴壑。默察現在趨勢,已有沛然莫御之機。惟其猝能致此之由,實賴諸公提挈之力。惟《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之規定執行,責任付託於監督者甚專。而敝局籌備之司,不過所以求統一。蓋立法者明知諸公忠誠受國,必能貫徹始終,鞏固國基。際茲籌備進行期中,不啻在最後五分鐘內。鰲以輕材,勉附驥尾,所有迭電一切敷陳,純出於內外相維之義。綜其希望,約有四端:(一)國體改革,系國家萬年永計,諸公封圻任重,登高一呼,必能於法律範圍,運用靈活。果於形式上辦到絲毫無憾,自足奠久安之基。(二)國民代表大會之組織,既系依政治法律常軌,以解決國體問題,凡關於法律上之形式,除確有十分障礙者外,投票程序,務必表示鄭重。

庶對內可以為彈壓反側之資,對外可以杜干涉責言之漸。(三)法律形式上應從同,故敝局迭將法律條文,詳為解釋,以期全國辦理一致,俾符代表投票制度之精神,特開徵誅揖讓以外之創局。(四)吾國地廣民稠,情形不能一律,故於事實內容,聽由諸公自行運用。以免拘牽文義之嫌,而收推行盡利之效。凡此種種下懷,均系籌備期內之希望。諸公藎籌遠慮,必能諒此愚忱。鰲於迭電奉商事實,計已隨時安籌,確有把握,尚望好音時賜,俾得著手進行,臨電神馳。無任盼禱。顧鰲叩。刪。印。」

「各省將軍巡按使覽本月二十一日奉大總統諭。政事堂交片,第一百五十三號內開,交辦理國民會議事務局。本日國務卿面奉大總統諭,參政院代行立法院議決:關於決定國體投票標題咨行前來,著交辦理國民會議事務局按照院咨,擬定施行辦法後即將決定國體投票。參政院代行立法院原咨內稱:查《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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