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美洲的華工和契約華工 第二節 從掠奪華工到簽訂招工合同

中國大門被殖民者的炮火轟開以後,為殖民者直接、公開地大批掠奪中國的「苦力」創造了條件,在東南亞地區為新加坡建立的轉買苦力的中心市場,被殖民者迅速轉移到了中國大陸,從過去零星的販賣人口發展為大批華工被拐騙,販往整個美洲。

1846年12月7日,英國經營苦力貿易的投機商德滴到達廈門,聲稱受西班牙政府之託,要在廈門建立西班牙領事館。閩浙總督劉韻珂准其所請,德滴就在廈門開辦為西班牙經營苦力貿易的大德記洋行——賣人行。為了囚禁拐騙到的華工,大德記洋行在廈門海關附近設立了大巴拉坑(Barra,葡語,即豬仔館。華工,澳門人賤稱「豬仔」,「豬則等人於畜類,仔者微賤之稱也),並在洋面上停著一艘名為「伊米格蘭特號」的豬仔屯船,專門收受人販子交來的「豬仔」。

廈門成為販賣人口的中心後,殖民者又把距廈門100英里左右的汕頭、加上澳門及離澳門北部不遠的金星門作為進行苦力貿易的重要據點。還有一個中心就是所謂的「自由港」——香港。在第二次鴉片戰爭以後,華南多數港口都建立了人口販賣市場,而販賣中心則已轉移到了廣州。

開辦這些販賣人口公司的殖民主義者主要是英國人、法國人、美國人和西班牙人。他們在掠奪華工時,收羅了我國的一些地痞、流氓和惡棍,作為招募人,用花言巧語、賭場、妓館等誘惑和綁架等手段,把廣東、福建等地的許多農民騙去當苦力。

殖民主義者在中國東南沿海港口設置人口販賣和華工轉運中心後,就開始運用種種卑劣手段誘騙苦力,甚至公然綁架苦力。當時東南沿海港口的勞動人民,為此膽戰心驚,惶惶不可終日。

一旦苦力被騙子、捕手捉到,便立即喪失人身自由,押到停泊在港口海面的小艇上。在珠江口岸,這種小艇經常是四五十隻成列地排開著,可以說是一座座活地獄。艇上由外國的人販子坐陣指揮。凡是被綁架上小艇的人,如拒絕「簽訂」出洋「合同」,就要遭受殘酷的刑罰。例如,有的被拴住拇指或腳趾,懸空吊起毒打;有的被裝進竹籠,扔進水中浸泡;有的被捆住雙腳,用點著的香火燒炙;有的被雙手合掌綁緊,再用竹籤敲入兩掌之中,等等。直到他們「同意」簽訂契約為止。

苦力被迫同意後,便由小艇送往離海岸較遠的「豬仔屯船」上。「豬仔屯船」實際就是奴隸販賣船,是一所特製監獄。船內黑洞洞的,見不到一點光線。豬仔鋪位排列成長列,直貫全艙,艙內最寬處不能兩個人並立,空氣令人窒息。苦力被裝滿後,豬仔屯船就離開中國海面,駛向美洲。

賣國投降的清政府對掠奪華工的「豬仔屯船」毫無辦法。但廣東廣大農民為保衛自身的安全,挺身而出,同殖民主義者的強盜行徑展開了堅決的鬥爭。他們努力捕捉那些為西方人販子效力的豬仔販,並按照本地的傳統辦法予以嚴懲,以伸張民族正義。被拐騙的華工亦為逃出虎口,奮起鬥爭。1858年8月12日,美國豬仔屯船上的87名華工在被押往澳門途中曾趁機起事,憤怒地殺死了人販子,毀壞了屯船。廣州各界商行亦紛紛聯名給英國領事館寫信,揭露外國人販子掠奪良家子弟,賣民為奴的罪惡行徑。廣州各界的抗議活動風起雲湧,使外國殖民者膽戰心驚。

英、法殖民主義者為了繼續從這宗罪惡的買賣中獲取高額利潤,便買通中國的衙門,導演了一出建立「自由移民」的把戲。1859年4月6日,南海、番禺兩縣知縣貼出「聯銜告示」,對被承招華工,不必阻止他們「隨外人出洋」。這等於承認華工出洋的合法性。三天後,廣東巡撫柏貴又貼出告示,規定廣東商民,如自願出洋,「毋庸禁阻,令其任便與外人立約出洋」。表面是允諾「自願出洋」,實際上是使殖民主義者在華掠民為奴合法化。隨後,英國政府即以此為依據,逼迫清政府承認了這種「合法」的先例。1859年11月10日,英國招工專員奧斯丁在廣州西關掛起了第一塊「招工公所」的牌子,正式成立了「合法」的「招工館」。1860年2月18日,時任兩廣總督的蘇崇光又接受英法聯軍司令官的建議,頒布了「現議外國招工章程十二條」,這是以清朝官員名義頒布的第一個招工章程。此章程不僅沒有保障華工的任何權利,而且將管理招工的權利統歸於由英人擔任長官的稅務司。至此,中國清政府的官員在「招募」華工問題上就毫無發言權了,只能聽從殖民主義者的任意擺布。

掠奪人口的合法化,使廣東等地的招工館雨後春筍般地建立起來。一些勞苦群眾因生活所迫也開始同招工館簽訂苛刻的招工合同。以下是一份華工簽訂的招工合同。

我出生於中國____。現年__歲。今與瓦加斯公司簽訂契約,條文如下:

(1)我保證乘公司指派的船赴古巴哈瓦那。

(2)我保證服從多利西斯、斐朗和杜比利斯先生或他們把我轉讓的任何人的吩咐,在古巴工作八年。不論他們派我到田地上、村莊里還是私人家庭、工廠或任何地方,不論派我耕種、修路、種咖啡、打鐵、當家僕還是任何其他工作,我都保證服從。

(3)八年工作期的演算法是:如我抵達古巴時身體健康,就從到達哈瓦那後被買主領去的第一天算起。如抵達古巴時生病或不能立即幹活,就從離開醫院的第八天算起。

(4)工作時間要根據工作性質由買主決定,有時只能斷斷續續休息。但每隔24小時,可以集中一段時間睡眠。早晚飯時間以當地工人的作息時間為準。

(5)除非因工作不能停頓,否則每天下班後以及星期日都無須工作。

(6)我必須遵守工廠、車間、田間和人家家庭所訂的規章制度。如在工作時間表現懶散或未執行園主或監工的命令但不足以構成刑事罪的錯誤時,我必須服從園主和監工的懲罰。

(7)在契約規定的八年期限中,我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始終如一地為東家效勞,決不找任何理由或借口從他手下逃跑。

(8)如生病超過一星期,我同意停發工資,待我身體復原能重新工作時再發給我工資。

以下是瓦加斯公司代表資方與我訂的條文。

(1)從八年工作期限的第一天算起,資方付給我四元工資。

(2)資方每天供給我八兩鹹菜和兩磅半白薯。

(3)我生病住院時,資方負擔一切醫院費用,直到我出院為止。

(4)資方每年發給我兩身衣服、一件毛衣、一條絨毯。

(5)赴哈瓦那的旅費及船上用費均公司負擔。

(6)啟程前,公司付給我八銀元的裝備費。

(7)啟程前,公司發給我價值四元的三身衣服、鋪蓋以及旅途中的必需品。此項用款連同前條的八元共計12元。待我抵達哈瓦那後,資方可以從我每月工資中扣除一元還公司,12個月扣完。我接受上述二條的硬幣和衣服後,保證按上條規定在哈瓦那將12元陸續付還。雖然古巴自由工人和黑奴的工資多於四元,但因資方給我其他福利,我同意我的工資定為四元。

契約雙方為保證嚴格執行上述條文,並在兩份內容相同的契約上分別簽字。

本契約訂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於______立合同人____。

契約華工一般是從澳門去拉丁美洲的華工。凡是赴拉丁美洲的各地的華工,因一般都要訂立這種契約,故赴拉丁美洲的華工通稱為契約華工。這種契約實際上是一種賣身契。在執行合同中,種植園主、礦主或手工工場主掌握著契約的控制權,所以對有利於華工的種種保證,很難得以實現,而對於契約義務,又往往按主人的意志任意加碼。

隨著時間和地點的不同,每個契約華工所花的出洋費亦有不同,例如,1862—1863年間,英屬蓋亞那招收的每個中國契約華工平均需花費133.70元,其細目如下:

在中國付出的一部分費用$64.04

租船費,每人15英磅按四先令六便士等於一元折算$66.66

僱用醫生通事等費用$3.00

共計$133.70

據統計,在契約華工赴美高潮期,即從1847年6月13日英船「阿蓋爾公爵號」自廈門運載第一批契約華工抵達哈瓦那港,至1874年7月2日秘魯船「海拉號」運載最後一批華工抵達卡亞俄港,總共運往古巴、秘魯、智利和夏威夷群島等地的契約華工約25—50萬人。

與拉丁美洲地區一樣,1850年前,美國同樣推行這種契約華工制度。但隨著國內形勢的變化,美國便逐漸放棄了這種過時的移民形式。1849年9月,加利福尼亞召開制憲會議,制定了一種禁止蓄奴制的州憲法。1850年,英國國會各代表經過激烈爭論,終於達成了《1850年妥協案》,加利福尼亞作為自由州被接納加入合眾國。因此,要在這個州實行變相的奴隸制的契約勞工制度,勢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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