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婚娶風俗 第六節 繁簡不一的離婚與再婚

結婚自願、離婚自由並非僅是現代人的觀念。在民族婚俗中,對待離婚與再婚的態度,因各族社會發展的程度、男女地位的情況而有別,這裡反映出一個由自由到不自由又到重新獲得自由的曲折歷程。一般說,保留母系制遺風的民族,男女在離婚權與再婚權上是平等的。即使是已經確立了父權制的民族,情況也不相同。或由於婦女在生產中舉足輕重;或由於女方尚可仰仗娘家親族的保護;或由於在家庭關係中封建觀念還不甚強烈,因而,在一些民族中婦女還有離婚和再婚之權。而在一些封建觀念和夫權觀念根深蒂固的民族,婦女的地位已處於社會的最底層,離婚權只操於男子之手,婦女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亡從子,只能完全聽命於男人。由此演變出種種離婚和再婚的風俗。

㈠隨意簡便的離婚

照顧女方的離婚

實行男子出嫁,女子承家的拉祜族,結婚自願,離婚也自由,或者說對女方有更多的照顧,這在各族離婚習俗中是僅有的。該族不論哪方提出離婚,都要給予對方一定的賠償。但若男方主動提出離婚,需要付出比女方多二至三倍的賠償。孩子則由雙方分別撫養,男孩歸父,女孩隨母。離婚儀式請寨子頭人或長輩主持。一般用一根紅線,兩人各執一端,由主持者從中割斷,隨即把一杯茶水潑於地上,就算宣布了離婚。雙方保存手中那一半紅線為憑證(圖14)。也可用一根蠟條,或一塊木頭,或一根竹片,剖開各執一半為憑。還有的是請全寨老人到神樹下,祭神、吃飯,費用由提出離婚者負擔。但實際上,經自由戀愛結婚的拉祜族人很少離婚。

不需公證的自主離婚

蒙古族感情不和即可分手,各自另覓知音。若男子提出離婚,就將妻子送回娘家;若女子提出離婚,則退回部分聘禮,把陪嫁帶走,子女也隨之而去。再娶再嫁,一般不再舉行儀式。藏族離婚也無需任何手續,更不需證人,分居即可,以後男婚女嫁各隨其便,互不相干。並且藏族視再婚如初婚一般。離婚再嫁,與寡婦再婚都不受干預。門巴族只要雙方同意,平分家財即可分道揚鑣,男孩留在父親家,女孩跟著母親走。

履行簡單手續的離婚

傣族夫妻不和,女方就帶上自己的財物回娘家,時間一長就形成離婚。上門的男子也可採取帶上自己財物回父母家的方法,宣告婚姻的破裂。但離婚需舉行簡單的儀式。由提出離婚者徵得寨子頭人同意,雙方互遞一對蠟條就算離異了;有的把一塊白布從中剪開,各拿一半。夫妻一方亡故,無論生者年紀幾旬,都要舉行象徵性離婚手續:由生者放一對蠟條在死者棺木上,即表示與死者離異了;或生者牽白線一端,另一端拴在棺木上,由老人剪斷。這樣生離死別後,生者便可自行嫁娶。

布朗族是結婚自願、離婚自由、再婚也自由的民族。如果夫妻不和,各人帶走自己的東西,就算離婚。或是男方給女的一對蠟條,或兩人砍斷一根蠟條,都可以作為離婚的憑證。此後互不干涉。在雲南勐海縣,不論是從妻居還是從夫居,夫妻都是自備被褥。一旦離異,便由入居的一方帶著行裝返回自己的母親家。事後如果想恢複關係,按照布朗族的習俗,如果是從妻居,就要由妻子主動去把丈夫接回來;如果從夫居,丈夫必須主動去接妻子。如果他們不去接,這就意味著婚姻不再恢複。有意思的是離婚後的布朗族男女,並未反目為仇,在雙方各自重新建立家庭後,仍然可以禮尚往來,對方有困難時還會主動去幫助,他或她的新配偶對此處之泰然。體現出他們在處理婚姻關係上有很好的修養。

鄂溫克族夫妻感情不合,可以離婚,但一定要稟告雙方父母,並經女方父母調解無效,才可以離異。小孩屬於男方,女方可帶走自己的財產。

㈡賠償離婚

許多民族對提出離婚者,要求其賠償損失或彩禮,以限制當事者輕易提出離婚。受此制約的自然主要是婦女。但如何賠償,在不同民族中也有區別。

傈僳等族的賠償對雙方比較公允。如男方提出,女方就可以不退彩禮,有時男方還要給女方一點錢,甚至送一頭牛,給女方遮羞。如女方提出,彩禮需加倍償還,還要送男方一頭牛遮羞。子女則女孩跟母,男孩隨父。離婚時需請中間人刻木為證。當日殺一頭豬,由中間人把刻好的木刻塗上豬血,然後男女雙方對天盟誓。木刻上必須刻中間人的人數,由中間人保存,如任何一方反悔或抵賴,即出示木刻為證。和傈僳族相似的怒族,女子提出離婚要加倍退還彩禮。男子休妻,卻只需送給妻一頭牛遮羞即可。寡婦允許再嫁,但一應彩禮全歸前夫家。哈尼族如男子提出離婚,就要給女方一筆生活費,並要撫養孩子;若女方主動,必須退還彩禮和給男方一些遮羞錢。為履行離婚手續,提出一方要交給寨子一定數目的錢。但在觀念上,則重男輕女,凡離婚女子都被視為「不清白」的人。如果是寨主的女兒離婚,寨主因此必須辭職,否則人們就認為全寨將會倒霉。

苗族若是男子先提離婚,不同地區有不同的要求。在貴州惠水一帶,要給女方一二石米賠禮;黔西北則要給七頭牛、七隻羊、七斗糧以賠償女方的損失。除賠禮外,還要給女方一定的生活費,稱「補錢」。如女子提出,則要退還全部聘禮,黔西北地區還要給男方九套花衣服作補償。侗族是由提出一方賠還訂婚或結婚費用,女方還要退還全部彩禮。有原物退原物,無原物折價歸還。也有的付以一定錢財,雙方即可解除夫妻關係。鄂倫春族離婚,若系男方提出,女子可帶走一半家產;若為女方提出,只可帶走妝奩〔lian連〕,女孩跟走,男孩留下。黎族,妻子提出離婚前,先要找好一位願意娶她的男子,說好由他代還原夫聘禮。男方提出,把妻送回娘家即可;也有送妻一頭牛,意思是「讓她騎牛找丈夫」;還有的即便女子先提出,因已為男方生了孩子,就可以不賠丈夫聘禮。離婚後,孩子一般留在夫家,如尚需哺乳,則妻子先帶走,斷奶後再送還。這期間,男方需給女方一定的撫養費。

白、德昂、獨龍等族的離婚賠償,明顯偏向男方。如丈夫提出,因已付過彩禮,就不必再給女方任何賠償,所以男子可以任意遺棄妻子。但如果女方要想離婚,就不僅僅是退還全部彩禮了,還要賠償全部結婚費用。封建社會已發育得極為充分的白族,對女子不僅有經濟的制約,夫權思想也對女子束縛得很嚴重,「好女不嫁二夫,好馬不配雙鞍」的封建思想要求女子從一而終,即便受盡折磨,也少有敢於主動要求離婚的。

佤族、珞巴族等處於父權奴隸制階段,花錢買來的女子,地位與奴隸差不多,離婚更無平等可言。佤族夫妻感情不好可以離婚,但無論誰提出離婚,男方結婚時支付的聘禮都要由女子的新夫償還,它就是該女子的「身價錢」。誰佔有這個女子,誰就出這筆錢。珞巴族視買來的妻子為丈夫的動產,妻子無權要求離婚,丈夫也不會白白放她走,如不想要她,就把她轉賣他人。

㈢休妻式離婚

此類離婚的一個共同點是:丈夫可以任意休妻,妻子卻沒有離婚的權利。它又可分為兩種類型,一類休妻要寫休書;一類則要丈夫的「口喚」,即丈夫讓妻子滾蛋。

滿族離婚者較少,有也多由男子提出,給妻休書為憑。離婚後,女子可得少許財物,孩子卻一個也不能帶走。京族丈夫可以任意休妻,如妻子退還彩禮和結婚時所花的全部費用,丈夫就寫給她一紙休書,權當收款字據,離婚後任其改嫁。錫伯、塔吉克和仫佬等族,同樣只有男子有權提出離婚。被休的妻子還要受到輿論的譴責,但尚能在一定時期得到男方所給的生活費用,也可另行擇偶,不受干擾。塔吉克婦女若被遺棄,很難再嫁。

赫哲族的休妻書用的是樺樹皮或皮革,由丈夫在上面打上一個右手印和一個左足印,表示丈夫右手打妻子一個耳光,左腳又將她踢出門,休回她的娘家。它充分暴露了夫權對婦女的侮辱與欺壓。認為「女子不如男子的一個手指頭」的朝鮮族,在夫妻不睦時,男子可以尋花問柳,或找茬兒休妻;妻子則絕對不能對丈夫不貞,且無權首先提出離婚。

西北的回族離婚,需要得到丈夫的「口喚」,只要丈夫說上三聲休棄的話,就可以不要妻子了,俗稱「打三休」。要是女子想要離,男子不允許,終生也離不成。所以西北回族流行這樣的諺語:「男子離婚一張紙,女子離婚一輩子死。」撒拉族婦女只有討得丈夫的「口喚」——我不要你了,才能離婚和有再嫁權。若沒有男子的口喚,再鬧也白搭。認為丈夫是妻子的「第二個上帝」的維吾爾族,一旦丈夫說出「放了你」即「塔拉克」,就形成了離婚局面,夫妻就不能再呆在一個家中,但尚可復婚。如若丈夫口出三個「塔拉克」,妻子就必須馬上離開,復婚也永無可能。

㈣不允許離婚

受封建和宗教意識的影響,也受社會輿論的壓力,哈薩克和塔塔爾族不允許離婚,一旦雙方締結婚姻,只有終生廝守。水族男子為顧臉面,夫婦不合也不離婚,但男子可以停妻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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