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古代治「河」工程 第六節 靳輔、陳潢治河

所有的水利設施,都必須勤於維修。黃河多沙,這裡的水利設施更是如此。明清之際,因為改朝換代,黃河堤防失修,洪沙災害,又非常嚴重。據統計,從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清朝建立,到康熙十五年(公元1676年),33年中,發生嚴重決口的竟有23年;豫東、魯西、冀南、蘇北等地洪水橫流,南北漕運一再中斷。康熙十六年,當時儘管吳三桂等「三藩之亂」尚未最後平定,清政府還是任命靳輔為治河總督,主持治理黃河和運河。

陳潢是靳輔的幕僚,平時重視調查研究,知識淵博。在治河方面,他雖與前人一樣,主張「必以堤防為先務」,強調築堤的作用,但他又力主治河方法多樣化,認為必須因地制宜,並說「或疏、或蓄、或束、或泄、或分、或合,而俱得自然之宜」。後來,他甚至提出,阻止泥沙下行,是治河之本。萌發了後代保持水土的思想。這一思想雖然一時未被當時人們所重視,但他的其他治河主張,卻被靳輔在治河實踐中採用了。

靳輔、陳潢治河,主要措施與潘季馴基本相同,即築堤束水,以水攻沙。但築堤範圍要比潘氏廣泛,除修復潘氏舊堤外,又在潘氏不曾修建的河段加以修建。如河南境內,他們認為「河南在上游,河南有失,則江南(原文為南字,當為北字之誤)河道淤淀不旋踵」。因此,在河南中部和東部的滎陽、儀封、考城(儀、考都已併入蘭考)等地,都修建了縷、遙二堤。又如在蘇北雲梯關(今濱海縣縣治)以東,潘氏認為這裡地近黃海,不屑修建河堤。而靳、陳認為「治河者必先從下流治起,下流疏通,則上流自不飽漲」。因而也修建了18000丈束水攻沙的河堤。

但靳、陳治河除上面所說的與潘氏有異同外,還在許多方面超過了潘氏。潘氏只強調築堤束水,以水攻沙,而靳、陳除了也很強調束水攻沙外,又十分重視人力的疏導作用。他認為三年以內的新淤,比較疏鬆,河水容易沖刷,而五年以上的舊淤,已經板結,非靠人力浚挖不可。他們不僅注意人力浚挖,還總結出一套「川」字形的挖土法。其法,在堵塞決口以前,在舊河床上的水道兩側三丈處,各開一條寬八丈深溝,加上水道,成為「川」字形。堵決口、挽正流後,三條水道很快便可將中間未挖的泥沙衝掉。「川」字形挖土法,可減輕挖土的工作量,挖出來的泥沙,又可用來加固堤防。在疏浚河口時,他們還創造了帶水作業的刷沙機械,系鐵掃帚於船尾,當船來回行駛時,可以翻起河底的泥沙,再利用流水的衝力,將泥沙送到深海中。這是我國利用機械治河的濫觴。

靳、陳等經過10年不懈的努力,堵決口,疏河道,築堤防,成績超過前人。以築堤為例,累計築了1000多里。這樣,不僅確保了南北運河的暢通,也為豫東、魯西、冀南、蘇北的復甦,創造了條件(圖17)。

靳輔、陳潢等雖然在治河工作中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但不久,卻遭到壞人陷害,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當他們基本上治平河患後,黃河下游一些因洪水泛濫而無法耕種的土地可以耕種了。一些有政治後台的豪強們,利用權勢,紛紛霸佔這些土地。靳、陳加以制止,並用這些土地募民屯墾。認為這樣做,一可以安置流民,二可以增加治河經費。結果,遭到了豪強們的誣告,誣以「攘奪民田,妄稱屯墾」。結果,靳輔被罷官,陳潢被下獄。

為了開發黃河下游,為了這一地區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元、明、清三代還為了保運,千百年來,人們與黃河的水沙災害,進行著頑強的鬥爭。他們取得了許多成就,為這一地區經濟、政治、文化的繁榮,提供最必要的保證。但黃河下游水沙災害的根源不在下游本身,而是在中上游,特別是中游。然而古人對這個問題缺乏認識,或認識不深,將全部力量放在下游。只知築堤、浚河等,不知治本、治理中游的水土流失,所以受到很大的局限。只有統籌安排,綜合治理,以中游為主,兼及上游和下游;以保持水土為主,兼及建水庫、築堤防、浚河道,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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