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宋遼金夏元官制 第一節 宋朝官制

宋朝中央機構可分為行政、軍事、財政、司法監察和為皇室服務的機構等五個系統。

從行政系統看,最高長官仍為宰相,其特點有二,一是官名變化多,二是權力小於前代。宋初,沿唐後期和五代制度,設中書門下。中書門下設於宮中,又稱政事堂,為正、副宰相治事之所。正宰相稱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副宰相稱參知政事,各設一至三人。下設孔目、吏、戶、兵禮、刑等五房,置檢正五房公事、提點五房公事等官,處理具體事務。神宗元豐五年(公元1082年)改革官制,撤銷中書門下,恢複唐初三省六部制度,以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為左相,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為右相,以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尚書左右丞為副相。徽宗時候,改左僕射為太宰,仍兼門下侍郎,稱首相;改右僕射為少宰,仍兼中書侍郎,稱次相。欽宗時候,恢複元豐制度。高宗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又以左、右僕射兼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參知政事為副宰相。孝宗乾道八年(公元1172年),改左、右僕射兼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左、右丞相,仍以參知政事為副宰相。北宋相權小於前代,遠不如漢、唐,這是因為北宋初葉推行了二府三司共同治國的權力體系,軍政由樞密院掌管,財政由三司掌管,宰相只是行政首腦。同時參知政事定為宰相副職,也形成了對宰相的有力牽制。元豐改制雖然取消三司,但二府「對掌大政」的局面並沒有徹底改變。

北宋前期,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幾同虛設。《宋史·職官志》記:

中書令、侍中、尚書令不予朝政,侍郎、給事中不領省職,諫議無言職,起居不記注,中書常闕舍人,門下罕除常侍,司諫、正言(即唐朝拾遺、補闕)非特旨供職,亦不諫諍。至於僕射、尚書、丞、郎、員外,居其官不知其職者十常八九。

這些官稱失去了原有的意義,已不代表具體職務,僅作為官品高低、俸祿多寡的依據,稱為寄祿官,以至「使天子之大有司,廢為閑所」(《文獻通考·職官考六》),而真正權力轉向一些新設置的機構。如掌管軍政的樞密院,總管財政的三司,掌管制、誥、赦、敕、圖書的學士院,掌受天下奏狀、案牘及頒布命令的銀台司、通進司、發敕司,負責中下級文武官員任命、考核、黜陟的審官東院、流內銓(簡稱銓司)、審官西院、三班院,負責禮儀的太常禮院等。元豐改制後,除少數機構外,這些機構大多陸續被撤銷,從而恢複了三省六部二十四司的職能。原中書門下之權分屬三省,中書省取旨,門下省覆奏,尚書省施行。三省成為最高政務機構。六部除兵部外,其他五部也得到充實,特別是吏部,不僅管中低級文官,而且管武官,職權比唐代有所擴大。南宋時候,中書省與門下省合併為中書門下省,與尚書省實為二省,但習慣上仍稱三省。三省不另設長官,由宰相、副相通治或分治三省事務。六部設官減少,各部或由尚書或由侍郎主持部務。二十四司亦有所省並。

宋朝寺監設置有太常、宗正、衛尉、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九寺,國子、少府、將作、司天、軍器六監。北宋前期九寺六監中,除大理寺、國子監、司天監、都水監、軍器監外,與三省六部情況相仿,名存實亡,職權被其他機構奪取。元豐改制後,撤銷司天監,另設太史局,九寺五監始各專其職,設官職掌,一如唐制。但各寺職務繁簡不一,《塵書·諧謔》記載:太府寺因所隸事務繁多,有「忙卿」之稱;司農寺因所掌倉庫分布很廣,有「走卿」之稱;光祿寺因掌酒醴膳饈,有「飽卿」之稱;鴻臚寺掌四鄰各國朝貢,而宋朝國勢弱,朝貢者少,有「睡卿」之稱。南宋時候,各寺監有所省並,如鴻臚寺、光祿寺併入禮部,衛尉寺、太僕寺併入兵部,少府監、都水監併入工部。

從軍事系統看,北宋中央可稱為樞密院——三衙體制。樞密院是總管全國軍事的最高行政機構,與中書門下並稱二府。樞密院的職責是:「掌軍國機務、兵防、邊備、戎馬之政令,出納密令,以佐邦治。凡侍衛諸班直、內外禁兵招募、閱試、遷補、屯戍、賞罰之事皆掌之。」(《宋史·職官志二》)樞密院長官為樞密使或知樞密院事,次官是同樞密院事或樞密院副使,資歷再次者則稱簽書樞密院事或同簽書樞密院事。樞密使的地位相當於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副使相當於參知政事。樞密院主次官與參知政事同稱「執政官」。宰相與執政官又合稱「宰執」。樞密院下設兵、吏、戶、禮諸房,置都承旨、副都承旨,分管各種具體事務。宋朝樞密院與唐朝樞密院不同的是長官多由文人擔任,不用宦者,武將任此職者也極少,僅曹彬、王德用、狄青數人。樞密院有調兵之權,但不直接統領軍隊。掌管禁軍的是三衙。宋初沿用後周制度,設殿前司與侍衛司。但殿前都點檢、副都點檢與侍衛司的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逐漸不再任命。以後,侍衛司又分裂為侍衛馬軍司和侍衛步軍司,與殿前司合稱三衙。三衙長官都稱都指揮使,副職有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其屬有指揮等武官。宋初三衙長官有統兵出征者,後來則無。樞密院與三衙互相牽制,平日樞密院掌握調兵權,三衙掌握管理訓練權,統兵出征時則另外遣將,三者都不能擁兵自重,從而防止了宋代兵變的發生。

從財政系統看,國家財政管理的主要機構是三司(戶部)和內庫。三司指鹽鐵、度支、戶部,唐朝分立(偶有合設),五代合一,宋初沿五代舊制,為總管全國財政的機構,號稱計省,地位僅次於中書門下和樞密院。三司及鹽鐵、度支、戶部三部各設正使、副使、判官。三司使稱計相,地位略低於參知政事。元豐改制時,撤銷三司,分其職於尚書省戶部。三司使則由戶部尚書取代。但全國財政大權又絕非尚書省所屬戶部所能全面經理,所以北宋後期又有總領財賦官及經制使。經制使主要掌管東南財政。如果說三司或戶部是皇帝間接控制的國家財政機構,那麼內庫則是皇帝直接控制下的財政機構。內庫始於太祖建封樁庫,太宗時候擴大為內藏庫,以後內藏庫規模不斷擴大,收入大,支出廣,朝廷重大的財政開支多仰仗於內庫。內庫的主管,多為內臣或專門委派的朝臣,宰相、三司(戶部)皆不得過問。

從司法系統看,北宋前期有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和審刑院。大理寺是審判機構,負責詳斷各地奏報案件。刑部掌刑法獄訟。不過北宋前期刑部職權多被侵奪,或由他官兼理,或由御史台來審斷。御史台有推直官和推勘官,負責司法方面的事務。審刑院設於宮中,有知院事一人和詳議官六人,「掌詳讞〔yan艷〕大理所斷案牘而奏之」(《宋史·職官二》)。北宋前期,凡案件經大理寺審斷,報審刑院複查,由知院事和詳議官寫出書面意見,上報中書,奏請皇帝裁決。事實上審刑院侵奪了刑部複審權,成為皇帝直接控制下的最高司法機構。宋神宗熙寧三年(公元1070年),詔令審刑院併入刑部,重新恢複刑部和大理寺為最高司法機構。元豐改制後,刑部設尚書、侍郎、郎官、員外郎和都官郎中、比部郎中、司門郎中等官職;大理寺置卿、少卿、正、推丞、斷丞、評事、主簿等官職。宋代大理寺的特點是內部分左、右二寺,左寺斷刑(判決),右寺治獄(審問)。審問與判決分別由不同機構官員擔任,可以互相監察,保證司法的質量。

最高監察機構仍是御史台。名義上的最高長官是御史大夫,只是作為加官,授予其他官員,真正的長官是御史中丞。下屬機構與唐朝相同,有台、殿、察三院。與唐朝不同的是,宋初監察職務多由他官兼領,御史常為寄祿官,實際任職者很少。元豐改制,始正其職。此外,宋朝監察御史無分察地方之責,主要是監察尚書六部。與御史台職能相近的有諫官。宋初沿唐制,設左右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宋太宗時候,改補闕、拾遺為司諫、正言。這些官職,雖名為諫官,但無詔令並不任事。宋仁宗初年(公元1023年),正式成立諫院,長官稱知諫院事,以司諫、正言充任。元豐改制,廢諫院,以左右諫議大夫、司諫、正言任諫職,分隸門下、中書兩省。高宗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復設諫院。宋以前各朝台(御史)、諫(諫官)職責分明,宋朝開台諫合一之端。諫官並不單任諫職,也常糾舉彈劾大臣;御史台御史除主監察外,也有進言規諫之責。二者雖各有側重,但事權常常相混,故並稱台諫。

宋承唐制,也設有翰林學士院。唐朝翰林學士院不是國家正式機構,宋朝則正式成為國家機構。學士院中有翰林學士若干。學士中資歷深者稱承旨。入院未授學士銜的稱直院。如學士缺,他官暫代學士職務的稱權直。冠有翰林之名而不屬學士院的有翰林侍讀學士、翰林侍講學士,以在皇帝左右進講書史為職。宋代翰林學士待遇優異,地位僅次於正副宰相、樞密使和三司使,為群臣所仰慕。原因有二,一是職事重要,皇帝青睞。學士院地處宮禁,負責起草朝廷制誥赦敕等各種重要文書,同時備皇帝顧問,往往能以個人的意志影響皇帝。二是軍政二府首腦多為翰林學士出身,是一般官員所企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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