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發展篇——宋元明清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九節 明律的主要特點

明朝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後期,封建經濟和專制制度的發展,構成明律的主要特點。

明律對於人民反抗封建國家統治和專制皇權的謀反罪、謀大逆罪,一律採取重罪加重的原則,不論首犯或從犯,都要凌遲處死。株連的範圍更廣,凡年滿16歲以上的子孫及祖父、父、兄弟、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異同,不論篤疾廢疾,一律處斬。對謀叛罪,只要是共謀,不分首從皆斬,妻妾子女沒入功臣家為奴,財產入官,父母子孫兄弟皆流2000里。這樣,經常是一案株連數十人,甚至滿門被斬、滅族。

朱元璋吸取唐、宋兩朝臣下結黨削弱皇權的教訓,在明律中設立了「奸黨罪」專條,規定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皆斬,妻子為奴,財產入官;凡內外官交結,大臣專擅選官,處斬;大臣的親戚不是奉皇帝的特旨,不得授官。這是歷代法律中所沒有的,反映了專制制度的極端發展。朱元璋不僅在法律上嚴禁臣下結黨,而且在實踐中對官吏朋黨大肆誅殺。公元1380年(洪武十三年)朱元璋以私通蒙古的罪名殺死左丞相胡惟庸,廢除中書省,取消了自秦漢以來的丞相制度,將原來由丞相統轄的六部(吏、戶、禮、兵、刑、工)升格,直接聽命於皇帝。胡惟庸案牽連被殺的文武官吏有三萬人。

朱元璋是布衣出身,參加過農民起義,對貪官污吏巧取豪奪,欺壓百姓,從而激起人民反抗,有深刻體會。他即帝位後,曾把府州官員召來朝面諭說:「天下初定,百姓財力俱困,如初飛之鳥,不可拔其羽,新植之木,不可搖其根,在安養生息而已,惟廉者能約己而利人,爾等當深念之。」並用重典整飭吏治。《明大誥》中80%以上的案件是懲治官吏,處刑比明律為重。朱元璋還頒布了以懲治公侯犯贓罪的《鐵榜》,這在中國刑法史上是無先例的。據《醒貪簡要錄》記載,官吏貪贓銀60兩以上者,梟首,並處以剝皮刑;衙門一側的土地廟被作為「皮場廟」。官府常用人皮內塞草,做成人形置於公堂座椅上,以此警戒繼任的官吏。明律規定,官吏犯贓罪的處刑極嚴,計贓科斷,一貫以下杖70,八十貫處絞刑,對監督法律執行的御史,要加重刑事責任,並且不得赦免。公元1385年(洪武十八年),有人告發戶部侍郎郭桓與北平二司官吏通同舞弊,吞盜官糧。朱元璋下令法司拷訊,六部侍郎以下有數百人被處死,各直省官吏有數萬人被牽連入獄,追贓達700萬石糧。

明律中因涉及言論思想而給予懲罰的條款很多。如:凡姦邪進讒言,左使殺人者,斬;凡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眾者斬;收藏禁書與私習天文,杖100。另外,明律沒有規定,但臣民在奏章中出現忌諱的文字,便以觸犯皇帝罪,加以處死。

明初,朱元璋為了加強思想控制,大興文字獄。凡是與皇帝意志相違背的思想、言論,都被視為「大逆不道」。當時,杭州府學教授徐一夔在吹捧朱元璋的賀表中寫道:「光天之下,天生聖人,為世作則」。這句話被認定為辱罵朱元璋當過和尚,因「生」音同「僧」,作過賊,因「則」音同「賊」。徐因此被處死。從洪武十七至二十九年(公元1384—1396年),有大批文人學者因觸犯文禁或忠言直諫而死於朱元璋的屠刀之下。

元末大量破產流亡的農民,對明朝的統治是極大威脅,明初一方面實行招誘流民,移民墾荒;另一方面以嚴刑峻法加以取締。《大明律》在人戶以籍為定的基礎上,立禁游食閑民之法,如逃亡山澤,不聽官府「召喚」,為首者處絞,抗拒者全體處斬。《明大誥》也專列查禁流民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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