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發展篇——宋元明清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八節 朱元璋與明朝立法

中國古代法制史中,歷代開國君主都比較重視修定法律,朱元璋尤為突出。

1364年,朱元璋打下武昌。此時,他雖尚未建立起明王朝,但已考慮到「正綱紀,立法度」,經常在他的吳王府西樓上召見議律官,請他們坐下來,從容討論律文。他認為「元氏昏亂,威福下移」,「不知修法度,以明軍政」,也就是說,元末法紀廢弛,吏治腐敗,招致滅亡,因此,治亂世,刑不得不重,不可不猛。他還認為「法貴簡當,使人易曉」,條款不可繁瑣,律意不可含糊。他為創製劃一的法制,煞費心機,力求保持法律的穩定性,樹立法律的威信。

公元1368年,朱元璋在南京即帝位,建立明王朝後,便召集儒臣和刑官每天給他講解20條唐律,以便為制定一部新法典作準備。公元1373年(洪武六年),朱元璋命刑部尚書劉惟謙和翰林學士宋濂編修《大明律》時,每擬好一篇呈上貼在宮內廡廊之上,由他細細審定。第二年,《大明律》修成,分12篇,「篇目一準於唐」,是唐律的翻版。公元1397年(洪武三十年)最後完成的《大明律》,共30卷,460條。這時,朱元璋已70歲高齡,為頒行《大明律》,他親臨午門主持典禮,發表諭旨,闡明製作律誥昭示臣民的目的。

《大明律》是中國封建法典中比較成熟的一部法典。在體例上,明律突破了唐律12篇的老傳統,首創按六部分類的形式,共七篇:名例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這是中央集權加強在立法形式上的表現。在內容上,明律與唐律的精神實質相同,但是明律對輕罪的處罰,比唐律要輕;對重罪的處罰,比唐律要重。即所謂「輕其輕罪,重其重罪」。這是封建統治和司法鎮壓經驗的總結。朱元璋在《大明律》序文中說:「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他要仿古為治,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也就是說用禮法並用的兩手進行統治,對一般人民用儒家的禮義來教化,對不聽教化而決意進行反抗的「頑民」,則用法律來鎮壓。

《大明律》幾次修訂,創造出新的體系結構,它吸取了唐律的基本精神,融合了唐以後到明初30年的統治經驗,是一部簡於唐律,嚴於宋律,在內容和形式上都有所發展的封建法典。

朱元璋吸取元朝綱紀廢弛以至覆亡的教訓,遵循「刑亂國用重典」的思想,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時,於公元1385年(洪武十八年)頒布了《大誥》。「大誥」,原是帝王對下臣的告誡。早在西周時周公對殷商臣民的訓誡,被編成《尚書·大誥》。朱元璋效法周公,把自己的嚴刑峻法稱作大誥,這是中國古代立法史上的獨創。

《明大誥》共有四篇,236條,包括法外用刑的具體案例,朱元璋對臣民的訓誡以及為懲治吏民的特別法。《明大誥》是歷史上空前嚴峻的一部法典,是超出五刑的酷法。它不但任意擴大了族誅、凌遲等酷刑範圍,還公然把早已廢除的肉刑列在《大誥》上。例如,挑筋、斷指、刖足、割鼻、斷手、閹割等。

《明大誥》不僅是辦案的根據,還作為國子監學和科舉考試的必修課程,朱元璋下令「全國軍民人人誦習」。要求塾師宣講《大誥》,民間也要習讀《大誥》,做到家傳人誦。家藏《大誥》,犯罪可減等處罰。全國爭購《大誥》成風,一些士大夫也以此作為進身之階,爭相講讀。

朱元璋為什麼這樣重視立法?在《皇明祖訓》中有他一段話可以得到解答。他說:他「起兵40餘年,親理天下庶務,人情善惡真偽無不涉歷」,他有能力駕馭臣民。但是後世子孫是「宮生內長,人情善惡未能周知」,他們將來做皇帝時,恐其威嚴不足,所以要制定一部「歷代相承」的法律,使「子孫守之」。一句話,就是用法律來維護朱明王朝的統治。

到建文皇帝即位以後,認為重典治國、法外用刑,有害於「情法適中」,《明大誥》才逐漸廢棄不用了。

明代到孝宗時,已經歷100多年,《大明律》已不能適應社會經濟政治的發展變化,為了鞏固統治,於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制訂了《問刑條例》279條。主要內容:除官吏瀆職罪加重懲罰外,一般犯罪均改重從輕;擴大了贖刑的適用範圍;禁止販賣官私引鹽和盜掘礦產等等。這個條例在相當程度上糾正了過去以例代律,以例破律的弊端,是一部輔助《大明律》不足的重要立法,是明代百年來刑事條例的立法經驗的總結。

又過50年,到明世宗嘉靖年間,推行新政,社會經濟政治關係劇烈變動,原有的法律法令不可避免地出現輕重失宜的弊端,於是又重修《問刑條例》,加重了對侵佔公私財產罪的刑罰,對於威脅明朝社會安定的「逃聚山谷」的流民,採取重法制裁,加強專制主義集權統治。

到明神宗萬曆年間,為了解決量刑上含糊不清、區別不明的特點,從進一步規範化的角度,又修訂《問刑條例》,對強行販賣私鹽的行為,從重打擊。

以上弘治、嘉靖、萬曆三朝對《問刑條例》的修訂,是明朝中後期的重要立法,其重要價值在於伴隨社會生活的發展,突破了朱元璋的嚴刑來維護祖宗成法不可更改的束縛,使刑事條例達到規範、劃一,對明律的統一適用和司法審判的準確和效率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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