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發展篇——宋元明清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六節 元代立法和元律的特點

元代(公元1279—1368年)是蒙古族建立的封建王朝。蒙古族原來沒有文字,也沒有成文法。到鐵木真(公元1162—1227年)時才開始用畏吾兒字拼成蒙古語,並將他的訓令寫成法規,叫「大法令」,蒙古語叫「大扎撒」。從它流傳下來的條文看,其內容從飲水吃肉到處置俘虜無所不包,是一種較為原始的法律形式。

忽必烈入主中原,建立元朝後,下詔「儀文制度,遵用漢法」,並著手制定元律。元朝第一部新律叫《至元新格》。它是由中書參知政事何榮祖主持制定,於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刻版頒行的。它不按唐律篇章結構,是大致取一時所行事例,編為條格的。「條格」即敕,是重要的法律形式。

元仁宗時,將有關風紀的條格彙集成一部《風憲宏綱》。元英宗在位僅三年(公元1321—1323年),卻制定了兩部重要的法典。一是《大元通制》,包括制詔、條格、斷例等部分,是皇帝詔令和案例的彙編,有刑事、民事、行政、軍事等方面法規,內容比較豐富,總結了元世祖以來60多年的法制事例。二是《元典章》,全稱《大元聖政國朝典章》,它是江西宣撫使編集的,但已「呈迄」中書省,並經中書省核准下達各地「照驗施行」的,應當認為是元朝中央政府頒布的法律,是地方政府的一部法規彙編。這部法典完好地保存到現在,記載了元代社會生活、政治法律制度的許多珍貴史料。到元順帝時編纂了元朝最後一部法典《至正條格》。

元律的主要特點之一是公開實行民族歧視和民族壓迫,宣布各民族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元朝統治者按民族標準把人民劃分為四等:蒙古人為一等;色目人(西夏、回回、西域人)為二等;北方漢族、契丹人、女真人為三等;南人,即南宋統治下的漢人和西南地區各族人民為四等。漢人在政治上處於最低地位,連生命也得不到法律保障。元律規定,蒙古人打漢人,漢人不得還手。蒙古人因爭吵、酗酒打死漢人,最多罰其當兵和賠償「燒埋銀」,即喪葬費;但在相同情況下,漢人打死蒙古人或色目人,要立即處死,還要出50兩「燒埋銀」。此外,蒙古人犯罪還享有許多特權,例如,不得刺字、拷訊,除死刑外,概不監禁。蒙古人犯法,只能由管理蒙古人的專門機關——宗正府決斷,一般司法機關無權受理。相反,漢人犯罪必須由蒙古人決斷。

元律限制和剝奪漢族勞動人民的自由權利,嚴格禁止漢人、南人私藏武器,統治者經常下令沒收他們的軍器、馬匹,不許他們練習武藝,結社集會,甚至連打獵和夜間點燈都一律禁止。

元朝竭力保護蒙古貴族地主的利益,同時扶植漢族地主階級,以擴大和加強他們的統治基礎。元律規定,農民除必須向地主階級繳納五成至八成的高額地租外,還要按畝交納蠶絲或雞鴨等實物。地主對佃戶可以任意撤佃,禁止將佃戶連同土地一起典賣、贈人,地主有權奴役佃戶及其妻、子女,對他們實行私刑凌辱。元代的佃戶實際上是農奴,封建依附關係得以加強,是歷史的倒退。

元律確認蓄奴的合法性,確認奴隸制和農奴制的殘餘。奴、婢或稱「驅口」、「流民」,是最受壓迫的社會階層,其處境近似奴隸。他們世世代代當牛做馬,遭受主人的鞭撻、凌辱,甚至被買賣。當時的陝西行省行政長官張養浩(公元1269—1329年)寫了一首《哀流民操》的長詩,對喪失土地淪為「流民」的農民,作了描述。詩中寫道:

哀哉流民!為鬼非鬼,為人非人。

哀哉流民!男子無溫飽,婦女無完裙。

哀哉流民!剝樹食其皮,掘草得其根。

哀哉流民!晝夜絕煙火,夜宿依星辰。

哀哉流民!朝不敢保夕,暮不敢保晨。

哀哉流民!死者已滿路,生者與鬼鄰。

哀哉流民!一女易半粟,一兒錢數文。

這些詩句充滿著勞動人民的血淚,比較深刻地反映元朝的階級矛盾,暴露了當時社會的黑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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