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發展篇——宋元明清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四節 宋朝經濟法的發展

宋代,隨著農業的恢複和發展,手工業和商業都比唐代發展。礦冶、絲織、瓷器製造以及印刷業的水平都有顯著提高。商業繁榮,城市興起,商行出現,海外貿易急劇擴大,金銀逐漸作為貨幣使用,紙幣也開始流通。經濟的發展推動了經濟立法的發展。

宋代實行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官僚豪強大地主肆意兼并土地,造成「勢官富姓占田無限」,田產不實,稅賦不均,中下農戶負擔過重,「國帑虛竭,民間十室九空」的現象。宋神宗熙寧五年(公元1072年),宰相王安石提出「變風俗,立法度」的主張,得到神宗皇帝的支持,開始了變法。他反對大地主兼并土地,實行了大規模的查田運動,為此頒布了《方田均稅法》。該法規定每年九月由縣官丈量土地,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為一方,按照土地高下、肥瘦分五等,重新均定田稅。查田運動查出了大地主隱瞞漏報的大量田產,從而增加了國家的稅收,在短短的六七年間,初步扭轉了財政入不敷出的困難局面。王安石變法除了制定《方田均稅法》之外,還制定了均輸法、市易法、農田水利法、青苗法、募役法、保甲法等。這次變法在當時歷史條件下有利於社會生產的發展,是符合歷史要求的。但王安石是地主階級革新派,其改良主義變法的社會基礎極為脆弱,主要依靠宋神宗為代表的最高統治者的支持,宋神宗一死,變法運動遭受失敗。宋哲宗繼位,任用司馬光為相。司馬光「以復祖宗法度為先務」,完全廢棄了王安石推行的新法,全面恢複舊制。

宋代,商業比前朝有較大發展,商人的貿易活動不受地域和時間的限制,但是,體現「抑商」政策的專賣法被廣泛實行。

鹽法。宋代沿襲前朝舊制,對鹽的生產和銷售由官府控制,實行專賣制度,分官賣和商賣。官賣則官運官銷,這叫官鹽。商賣則由商人運銷。宋徽宗宰相蔡京,修改了鹽法,提高了鹽價,實行鹽引制。「引」是運銷憑證。「引」分長引和短引。長引銷外路,短引銷本路。長引繳銷期為一年,短引繳銷期為一季。引上限定裝運重量和鹽價。每引一號書寫前後兩券。商人持一券引紙赴鹽場領鹽運銷,到銷行目的地賣完鹽,隨即把引退給所在商行。商人向官府買了鹽引,才有權運輸和銷售,其他無鹽引的人不得在此地運銷。這是我國歷史上第一次實行的鹽引之法。

茶法。宋初,對茶實行官賣辦法。「園戶」所制的茶葉,統統由官商收買,再批發給商人銷售。商人要先到東京「榷貨務」(主管茶務的官府)交茶價款,領取「茶引」或稱「要券」,即提茶證,然後到指定場務提茶,才能從事茶的買賣。宋代的茶法既繁密又常變,直至至和三年(公元1056年)才明定通商茶法。

酒法。宋代的酒禁很嚴。酒麴由官商製造專賣,雖允許私人釀酒,但要徵收酒稅。南宋高宗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制定「隔槽法」,設置官吏主管釀酒,百姓可將米運到官府釀造,官府收釀造費,酒歸百姓自由買賣。

宋代商品經濟有了進一步發展。同行業的商戶組成「商行」,入行的商戶稱「行戶」。東京開封有160行,行戶有6400多個。宋熙寧五年(公元1072年)在王安石變法中制定了「市易法」,規定在京都開封設立「市易務」作為管理市場交易的專門機構,控制商業貿易。「市易務」由官府撥付巨額資金依據市場情況負責平抑物價,向商人收購或出售貨物,同時也向商人貸款收取利息。

宋代是中國封建時代開拓對外貿易的重要時期,航海技術進步,海上交通和海上貿易都較發達。南宋時通商的國家和地區多達50多個,外貿收入也很大。紹興末年,泉州、廣州兩市凈收入為200萬緡,約佔當時南宋王朝年度財政總收入的1/20。宋代的「市舶法」規定,對吸引許多外舶前來貿易的外商,官府授予一定官職;管理外貿的官員如能發展通商關係的,也可以得到晉陞的獎勵。

隨著商業和商行組織的發展,北宋時市場上開始出現信用交易「賒賣」和官營的匯兌機構「便錢務」。當時貨幣鑄造量雖然大大增加,但仍滿足不了需要,於是出現了我國最早也是世界上最早的紙幣叫「交子」。「交子」可以隨時兌換,定期流通,每三年為一屆,發行新券,兌換舊券。仁宗天聖元年(公元1023年)正式設立了「交子務」,禁止私造「交子」,確認了紙幣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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