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發展篇——宋元明清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 宋朝的立法

公元960年,趙匡胤發動陳橋兵變,奪取後周政權,建立了宋朝,建都汴京,史稱北宋。宋太祖趙匡胤經過20年的鬥爭,結束了五代十國的分裂局面,基本上實現了統一。他為了鞏固統一,加強中央集權,維護封建秩序,開始了一系列立法活動。

宋太祖即位後第四年(公元963年)命工部尚書兼判大理寺竇儀等人修訂法律。竇儀是前朝元老,懂得如何修訂法律。他和蘇曉、奚嶼、張希遜、陳光父、馮叔向等人,在總結唐朝和後周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編纂了宋朝第一部刑法典——《宋建隆重詳定刑統》,簡稱《宋刑統》。所謂「刑統」,是中國封建社會刑法和刑律統類的省稱,是律文和敕令混合編纂。略同於刑事法規彙編,並有釋義。唐朝和五代都有刑統。

《宋刑統》修成後,宋太祖於當年八月下詔刻版印刷頒行全國,成為中國法制史上第一部刻版發行的封建法典。

《宋刑統》共30卷,包括律12篇,有502條,每篇之下分若干「門」,共213門。其內容與唐律基本相同,但在形式上有些不同。唐律有篇條體系,無所謂「門」;《宋刑統》首創篇下分門,特別詳盡。

《宋刑統》頒布後,中經宋神宗、哲宗、高宗幾朝數次修改。但由於它是宋代開國以來第一部法典,繼承皇位的幾代君主都不敢輕易修改,所以,每次改動都很小。《宋刑統》的「序」中說它「終宋之世,用之不改」。

宋朝的法律因襲唐律,但唐律的內容不能完全滿足宋朝形勢發展的需要,因此皇帝要隨時發布敕令來解決新出現的問題。與唐朝一樣,「敕」是皇帝發布政令時採用的一種公文形式,一般用於下達處理日常政務。宋代的敕書應用極為廣泛,經常使用敕書來處斷案件,從而使敕逐漸成為一種重要的法律規範。敕發布多了,時間一長,前後敕有抵觸,必須進行彙編整理,刪去過時的,保留有用的,這就是「編敕」。把散敕中一事一例的判例,經過彙編整理上升為具有普遍意義的原則,通行於全國的法律條文。可見,編敕是宋代一項非常重要的立法活動。

宋朝編敕極其頻繁,每逢新皇帝即位,同一皇帝改變年號,都要重新編敕。宋朝皇帝改元多,編敕也就多,以至於到底有多少部編敕,實難統計。編敕實質上是對《宋刑統》的重大修改。而且,與刑統相比,編敕可以隨時發布,運用起來靈活得多,統治者隨心所欲地經常編敕來滿足它的需要。這一來形成了律敕並行,即在保持《宋刑統》的應有法律效力的情況下,提高敕的地位,在審斷案件時加以引用。這是宋代立法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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