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定型篇——三國兩晉南北朝和隋唐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四節 《唐律疏議》和唐代立法的指導思想

唐高宗為了確保法律適用的統一,使執法官吏懂得每條法律的精確含義,發揮法律的效能,命長孫無忌等人依據《永徽律》逐篇、逐條、逐句地進行詳細的解釋,於永徽四年(公元652年)頒行疏議,連同律文,這就是《永徽律疏》,後世稱為《唐律疏議》,共30卷。疏議與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都可以引用斷案決獄。

《唐律疏議》是我國封建時代保存下來最早最完備的法典,是秦漢以來封建法律的結晶,反映了我國封建社會極盛時期的政治經濟特點,文字簡明扼要,註疏確切全面,不僅被後世奉為立法楷模,而且對於統一適用法律起了重要作用。通過《唐律疏議》闡明許多封建法制理論原則和概念,大大推動了封建法學的發展,對後世的封建法典體例和亞洲其他國家的立法都有深刻影響。

現存《唐律疏議》共有12篇:(一)名例篇,關於刑罰的種類及其適用的一般原則的規定;(二)衛禁篇,關於警衛宮廷和守衛關津的規定;(三)職制篇,關於官吏職務和懲治官吏違法失職的規定;(四)戶婚篇,關於戶籍、田宅、賦役和婚姻家庭的規定;(五)廄庫篇,關於國有牲畜、倉庫管理的規定;(六)擅興篇,關於兵士徵集、軍隊調動及興造的規定;(七)賊盜篇,關於保護封建政權和地主階級人身財產不受侵犯的規定;(八)斗訟篇,關於鬥毆傷人和控告、申訴等的規定;(九)詐偽篇,關於欺詐和偽造的規定;(十)雜律篇,關於不能編入其他篇的犯罪的規定;(十一)捕亡篇,關於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規定;(十二)斷獄篇,關於司法審判和監獄管理的規定。

《唐律疏議》是以西漢中期以來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為指針,剖析、闡明和發揮《唐律》的義理,著重鼓吹君主專制、封建倫理道德和等級制度,以維護和鞏固封建制度為目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它也是我國封建法制史上一部極其重要的著作。

唐代的立法指導思想大致有以下幾點:

李世民對治國方略問題曾主持大臣們進行議論。以封德彝為首的一些人主張「以威刑肅天下」,而以魏徵為首的一些人主張以仁義治天下。兩派爭論十分激烈。李世民基本上同意和採用了魏徵的意見,以德禮為本,刑罰為用的法律思想去從事立法。李世民綜合兩漢以來運用禮刑進行統治的經驗,宣布德禮與刑罰不是對立的,二者可以統一起來,這對當時立法與司法都有極大影響。在《貞觀律》中把原來屬於禮的規範,被賦予法的形式。《唐律疏議》的序言中說,它的全部內容「一準於禮」,「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也就是說,德與禮是刑罰的前提,而刑罰只不過是德與禮的輔助工具。

唐太宗吸取隋朝滅亡的歷史教訓,在立法過程中強調法制是國家的政本,「安民立政,莫此為先」。他主張立法簡約寬平,以仁義治天下,法律不但應當由繁而簡,而且應當去重從輕,特別是對於死刑與肉刑的運用,更要持審慎的態度。因此,他在立法上刪去了許多死刑條款,在司法上從死刑判決到複核都規定了嚴格的程序,採取嚴肅慎重的態度。他首創封建法制史上「九卿議刑」制,即大辟罪(死罪)要由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共同議論後才判決。他認為對死刑三複奏即死刑執行前應向皇帝請示三次的規定還不夠,應改為「五復奏」。還規定即使依法應處死刑,但情有可原的,仍有獲得從寬免死的機會。這些都反映出唐太宗力求恤刑慎殺的思想。

唐高祖李淵時便強調立法要寬簡,使老百姓都能知曉,才好遵守執行。唐太宗繼續強調這一點。他說,立法要簡約,不可以一罪有數條規定,格式多,執法官不能都記住,容易產生奸詐,「若欲出罪,即引輕條,若欲入罪,即引重條」,這樣會造成很多弊端。在他主持下制訂的《貞觀律》比過去的法律寬簡得多,改死刑為流刑的有92條,改流刑為徒刑的有71條,刪去「兄弟連坐俱死」的規定。《舊唐書·刑法志》中說:「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唐高宗制訂《永徽律》時,繼續貫徹上述立法思想。李世民不僅要求法律簡明,而且還要求保持穩定,修改變更法律一定要審慎而行。他說,「法令不可數變,數變則煩,官長不能盡記,前後差違,吏得以為奸。」唐初幾十年,保持法律相對穩定,這對促進經濟發展,維持安定的政治局面和法律的權威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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