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定型篇——三國兩晉南北朝和隋唐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節 唐朝的建立和唐初的立法

公元611年爆發了我國封建社會規模較大的一次農民起義。以李淵父子為首的關隴貴族官僚集團,看到隋朝在農民起義的猛烈衝擊下已無法挽回崩潰之勢,便乘機打起了「反隋」的旗號,憑藉一支實力充足的武裝,佔據了關中作為根據地,一方面殘酷鎮壓農民起義軍,另一方面實行一些緩和階級矛盾的措施,從政治上瓦解農民起義軍。公元617年,李世民策動其父、當時充任太原留守的唐國公李淵舉兵反隋,並親率大軍攻佔長安,奉隋煬帝之孫楊侑為傀儡皇帝,李淵為大丞相,李世民被封為秦王。次年,煬帝死,李淵稱帝,國號唐,建立新的封建王朝——唐朝。

李唐王朝從建立到滅亡(公元907年)的289年間,積極進行立法活動,取得前所未有的成果,是封建法制史中,影響巨大的一個朝代。唐律是封建法典的楷模。

武德二年(公元619年),唐高祖詔令劉文靜、斐寂、肖瑀、崔善為、王敬業等人,參照《開皇律》,撰成《武德律》12篇,500條,於武德七年頒行天下。此外還有《武德令》31卷,《新格》53條,《武德式》15卷。由於唐王朝此時剛剛建立,來不及大規模創立法制,因此這些律令與《開皇律》基本相同。

公元626年,李淵次子李世民即帝位,稱唐太宗,改元貞觀。唐太宗任賢納諫,勵精圖治,比較重視法制,於貞觀元年詔令房玄齡、長孫無忌等人修改《武德律》,歷經10年,撰成《貞觀律》,仍為12篇,500條。但刑罰略有減輕,律條比較完備。此外,還有《貞觀令》30卷,《貞觀格》18卷,《貞觀式》20卷。唐太宗不但為唐代立法奠定了基礎,而且也為他勵精圖治立下了準繩。

公元650年,唐高宗李治即位,改元永徽。這時,唐朝封建經濟經過30多年的恢複和發展,已經達到全盛時期。唐高宗下詔命長孫無忌、李勣、于志寧等人,以《武德律》、《貞觀律》為藍本,制定《永徽律》12篇,502條,於第二年頒行。還有《永徽令》30卷,《永徽格》17卷,《永徽式》14卷。

公元737年,唐玄宗在《永徽律》的基礎上修訂了《開元律》,內容與《永徽律》基本相同。此外,還有《開元令》30卷,《開元前格》10卷,《開元後格》10卷,《開元卷》20卷。

公元722年,唐玄宗修成《大唐六典》30卷,這是現存中國歷史上最早、最完備的行政法典。所謂「六典」,是周朝《周官》中所設的理典、教典、禮典、政典、刑典、事典。但唐代官制與周代官制大不相同,實際上是按照國家機關體系進行編纂的。它以三師、三公、三省、九寺、五監、十二衛等為目,詳盡規定各部門的機構設置、官員編製、職掌許可權、各部門之間的關係,以及官吏任用等一系列制度,相當於封建國家的組織法。從先秦到唐初,中國的法典基本上是刑法典。《唐六典》的修成、頒布,標誌著中國古代法制史在內容和形式上有重要發展,出現了行政法典。它是唐代立法活動的一個卓越成就,而且對後世行政立法的發展具有深遠影響。

縱觀唐代立法,《武德律》、《貞觀律》、《永徽律》、《開元律》、《唐六典》,構成了唐律的基本內容,它與前朝《魏律》、《晉律》、《北齊律》有淵源關係,直接沿用了隋《開皇律》,是歷代法律不斷改進的結晶,是歷代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唐以後的歷代法律大多保存下來,把《宋刑統》、《大元通制》、《元典章》、《明律集解附例》、《大清律例》,分別與《唐律》比較,可以看出,雖然後世各朝的法律各有其時代特點,但篇目的繁簡,律條的內容和體例,量刑的輕重,都是由《唐律》一脈相承下來的。

唐代法典形式規定為律、令、格、式四種。「律」是「正刑定罪」,主要規定處理刑事犯罪的法律條文,也包括民法、婚姻法及訴訟法的規範。「令」是「設范立制」,規定國家組織制度和體制的單行條例,可作為律的補充。「格」是「禁違止邪,百官所常行之事」,即皇帝臨時對國家機關所頒發的各種單行敕令、指示的彙集,涉及的範圍比較廣泛,比較具體,效能高,是系統性法典的重要補充。「式」是「軌物程序」,有關於國家機關的辦事細則、公文程式以及百官權責的規定。這些律令格式,涉及到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以及社會生活的一切主要方面。它不僅規範詳備,而且科條簡約,概念明確,用語簡練。唐律中的多種法律形式,不僅標誌著我國封建法律體系的系統化和周密化,同時也反映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的發展和法律調整作用的加強。國外一些法學家認為,唐律可以與羅馬法媲美,它在東亞法制史上的地位與羅馬法在西方法制史上的地位相似。尤其對日本、朝鮮、越南有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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