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定型篇——三國兩晉南北朝和隋唐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節 隋文帝與《開皇律》

公元581年,北周外戚楊堅奪得政權,建立了隋王朝,稱隋文帝,改元開皇,建都長安。楊堅曾在北周從政多年,親眼看見嚴刑酷法的弊病。他當皇帝後採納了刑部侍郎趙綽〔chao超〕提出的「行堯舜之道,多存寬宥」即實行輕刑恤罰的建議,定為立法的指導原則。

開皇元年,隋文帝適應時勢要求,繼承了「法令明審,科條簡要」的傳統,指派尚書左僕射高熲〔jiong窘〕、上柱國鄭譯等人制定了《開皇律》。《開皇律》刪去死罪81條,流罪154條,徒、杖等罪1000多條,留下500條,共12篇。《開皇律》是自秦以來歷代法律中比較輕簡的法律。唐朝及以後各朝的法律,在篇章體例上都沿用《開皇律》,它的影響是很深遠的。

《開皇律》的修成是中國古代法制史的重大轉折,它使古代法制定型化。表現在:

(1)篇目定型。起初《法經》六篇,後來《漢律》60篇,魏晉南北朝各代法律篇目或多或少,變動不定。到隋《開皇律》定為12篇後,為唐、宋、明各代所承襲沿用。

(2)刑名定型。秦律中的刑名繁雜,以後幾代發生變化,趨向簡化,到《開皇律》時定型在笞、杖、徒、流、死五種刑罰上,除遼代外,一直沿用到清代,基本沒有多大變化。

(3)確定「十惡大罪」的罪名,自唐至清一直沿襲未改。

(4)規定的「八議」、「官當」制度也為後世法制所仿效。

總之,《開皇律》起著承前啟後的重大作用,從此長達1200多年的時間裡,中國封建法制基本上定型化。隋文帝制定《開皇律》的成就是不可磨滅的。

隋文帝楊堅力主刑以輔德,甚至「以德代刑」,並把這些思想注入法律之中。在他即帝位之初,便下詔天下學禮,作為保證法律實施的一個前提。他除了強調用法律嚴厲鎮壓勞動人民的反抗外,還強調官吏守法執法,對違法失職的官吏,一經發現,一律依法論處。例如,晉州刺史、南陽郡公賈悉達和隰〔xi習〕州總管、撫寧郡公韓延等因犯賄賂罪被處死。他對王公貴族也要求極嚴。例如,上柱國劉旭的兒子居士倚仗其父的權勢,結夥成幫,為非作歹,侵凌百姓,被處以死刑。隋文帝對兒子犯法也不寬宥。他的三兒子秦王楊俊任并州總管期間,「好奢侈,違越制度,盛治宮室」。隋文帝楊堅知道後,依法論處,撤掉了兒子的官職。楊堅在執法方面的這種不避親貴,一斷以律的態度,是形成隋初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一個主要原因。古書記載當時情景:「倉廩實,法令行。君子咸樂其生,小人各安其業。強無陵弱,眾不暴寡,人物殷阜,朝野歡娛。」(《隋書·高祖記下》)

隋文帝不僅制定較輕簡的法律,而且他統治時期的司法官吏比較重視法制。有兩件事能說明這一點。

刑部侍郎辛亶〔dan膽〕,好穿紅色短腳襪,他認為這樣能官運亨通。隋文帝則認為辛亶犯了「厭蠱」罪,下令斬首。刑部侍郎趙綽進諫說,根據《開皇律》規定,犯「厭蠱」罪不應當處死,臣不敢奉詔。隋文帝發怒說,「你惜辛亶的命,卻不惜自己的命!」並命令左僕射高熲去斬趙綽。趙綽又辯解說:「陛下寧可殺臣,不能殺辛亶。」說完就走下朝堂,解開衣服,等待斬首。隋文帝派人問他有無悔意,他回答說:「執法一心,不敢惜死。」隋文帝聽後覺得有道理,第二天嘉獎了他,賜給他綢緞300匹。

又有一次,有兩個人在市上用品質差的錢換好錢,巡察士兵逮捕上報,隋文帝下令殺兩個犯了錢法的人。趙綽進諫說:「依照法律這兩個人不應該處死,應當處杖刑。」隋文帝說:「這不關你的事。」趙綽說:「陛下把我安置在法司工作,現在要不依法處人死刑,怎能說不關臣的事?」隋文帝又說:「搖晃不動大樹的,應有自知之明,應當避開!」趙綽回答說:「臣希望感動天子的心,哪裡是什麼搖晃大樹!」隋文帝又說:「天子的威嚴,你打算加以挫傷嗎?」趙綽聽後,跪拜前行,皇帝叱責制止他,也不肯退下,於是皇帝入宮去了。後來,另外一位大臣又上奏章諫勸。隋文帝有感於趙綽的「誠直之心」,收回成命。後來,隋文帝常把趙綽召入內房賜坐,評論政事得失。

上述兩件事說明,刑部侍郎趙綽信守法制,「執法公允」,也說明隋文帝在開皇前期能夠納諫,重視法制,才使得《開皇律》發揮重要作用。隋文帝晚年「喜怒無常,過於殺戮」,自己帶頭破壞法制,違背了他前期的法律思想和《開皇律》的精神,他經常在殿廷行刑殺人,不納勸諫,甚至允許各級官吏可以「律輕、情重」為理由,刑訊逼供,公開提倡法外用刑,致使冤獄遍地,實際上已經沒有任何法制可言。後來,隋煬帝繼位,雖然頒布了比《開皇律》還寬大的《大業律》18卷和《大業令》30卷,但是他橫暴殘忍,荒淫無度,恢複被廢除了的轘、裂、梟首等殘酷刑罰,把族刑由株連兩族發展到株連九族,終於導致「百姓怨嗟,天下大潰」(《隋書·刑法典》),為唐所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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