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定型篇——三國兩晉南北朝和隋唐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立法

東漢末年,各地地主豪強展開了激烈的兼并戰爭,完全破壞了秦漢以來形成的國家統一的局面。經三國、兩晉、南北朝直至隋代,近400年間,是中國歷史上最長的混亂時期。

在兼并戰爭中,最初形成了以曹操、孫權、劉備的魏、吳、蜀三國鼎立的封建政權。公元263年魏滅了蜀。公元265年曹魏政權落入大士族司馬氏之手。公元280年,晉武帝司馬炎滅吳,統一了中國,建立了晉朝,史稱西晉。公元316年西晉被匈奴貴族建立的漢國所滅,從此進入了「十六國」的混亂局面。公元317年,西晉宗室司馬睿在士族支持下建立了偏安一隅的東晉政權。公元420年,東晉王朝被劉宋王朝所滅,從此開始了160多年的南北朝時期。南朝歷經宋、齊、梁、陳四朝,北朝歷經北魏、東魏和西魏、北齊、北周。公元581年北周政權為漢族大臣楊堅所奪,建立了隋朝,開始了中國封建歷史的新階段。

在這400年間,各朝統治者為了維護自己的統治,增強自己的實力,都比較注重法制建設,運用和發揮法律的作用。在這個動蕩的年代裡,法律思想比較活躍,法典編纂也很有成就,富有時代特色,主要體現在下面幾個法律上。

蜀國著名政治家軍事家諸葛亮是一個封建法治主義者,他善於運用法律來維護國家的統治。他主張「非法不言,非道不行」,「教令為先,誅罰為後」,「人君先正其身,然後乃行其令」。他推崇封建正統的禮法結合思想,在執法上一貫提倡刑罰與教化相結合,先教後刑。他和法正等人共同制訂的《蜀科》作為治蜀的基本大法。曹操也是一個封建法治主義者,他強調「治定之化,以禮為首;撥亂之政,以刑為先」。他在平定中原後,曾頒行《甲子科》。

自東漢以來,律例浩繁,不便於司法機關援用。魏明帝曹叡令陳群等人刪節律令,以漢九章律為基礎,根據當時社會經濟、政治情況,制訂《魏律》18篇。這是一個帶有總結性、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是三國時期立法方面的最大成就。《魏律》把過去法典中的「典律」改為「刑名」,放在第一篇。這是它的創造,為後世所沿用。《魏律》還將《周禮》中的「八辟」,直接吸收進去,使禮所強調的等級秩序法律化。

晉武帝司馬炎泰始元年(公元265年),賈充、羊祜、杜預等名儒14人,受命以漢、魏律為基礎,制定《晉律》。他們本著簡約原則,對於相類似的條款分別加以合併精減,用了三年多時間,修成了《晉律》20篇。於晉武帝泰始四年(公元268年)頒布,又稱《泰始律》。《晉律》比《漢律》精簡得多。《漢律》共有4989條,而《晉律》只有620條,體例、內容比《魏律》有重大發展。律學家張斐和杜預還以禮為指導原則為《晉律》作註解,使它成為我國封建社會第一部較為典型的儒家化的法典。

以鮮卑族拓跋氏貴族為主建立的北朝政權,比較重視法律的修訂。北魏統治者進入中原之前既無文字也無法律,進入中原後注意吸收漢族先進法律文化,運用法律作為統治手段。北魏第七代皇帝孝文帝,是較有作為的少數民族政治家。他於大和年間,親自組織幾十名法律家,承用漢律,參考魏晉南朝各朝法律,修訂了《北魏律》20篇。孝文帝主持定律,多次召集群臣議論,親筆審定。程樹德《九朝律考》中說:「魏律系孝文自下筆,此前古未有之例。」後人稱《北魏律》為集漢魏文化之大成者。它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佔有重要地位。

公元550年,東魏高洋執政,自立為帝,改東魏為齊,史稱北齊。公元564年,北齊武成帝年間,經過長達15年的修訂,在北魏律的基礎上制訂《北齊律》12篇。由於《北齊律》吸收了這一時期立法和司法的成功經驗,顯示出「法令明審,科條簡要」的特點,並且具有創新精神。《北齊律》中規定的「重罪十條」,是後世立法規定的「十惡大罪」的前身,成為後世法典的重要內容。另外,《北齊律》根據「赦死從流」的原則,將流刑列為法定刑。在體系和內容上,《北齊律》對後世的《隋律》和《唐律》都有直接的重要的影響。程樹德在《九朝律考》這本書中說:「隋唐二代之律,均以此為藍本」,「故讀唐律者,即可因之推見齊律」。可見,《北齊律》是我國法典編纂史上的一項重要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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