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奠基篇——春秋戰國秦漢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二節 漢代的民法和經濟法

秦漢時期,成立買賣關係,一般要訂立「券書」,由買賣雙方各執其中一份。當發生糾紛告到官府時,按「券書」約定來裁決。這說明「券書」是買賣關係成立的合法根據。在漢墓中發現的「買地券」是在石、磚、鉛、木上書寫的,刻劃買地的證人、地價和不許侵犯等語。在土地買賣契約上,都有「如律令」一語,說明土地買賣契約具有法律效力。當時不許故意抬高價格,否則要處罰。從兩漢時期買賣關係的內容看,主要是土地和奴婢,此外還有邊關貿易。

漢代已有租佃契約。《漢書·溝洫志》中有漢武帝的有關詔令。這是中國古代關於租佃契約的最早記載。在《居延漢簡》中也有官府向屯田卒收取地租的記載,這說明租佃關係已較前普遍了。

兩漢時期借貸關係比較發達。高利貸是發財致富的一個重要途徑,一些封建貴族官僚也都擠進高利貸者的行列。甚至滿口仁義道德的王莽也經營這個勾當。漢律側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凡是不按期償還債務的,要承擔法律責任。《漢書·功臣表》記載:漢文帝時,河陽嗣侯陳信,「因不償人債,過六月,免」。《居延漢簡》記載這樣一件事:趙宣騎張宗的馬出塞追捕野駝,捕獲一頭,歸來時因馬奔跑過度而突然僵死,趙宣將死馬及野駝交還張宗,張宗不肯接受,二人因此發生爭執,經官府判決,令趙宣償還馬價7000錢,當時趙宣即付現金1600,其餘負債。後張宗又將此事上告,肩水都尉派功曹前去追索債錢。可見,漢代對債權是保護的。漢律還規定取息超過規定的要追究責任。漢武帝元鼎元年(公元前116年),房光侯劉殷就是因為「取息超律」而被免官的。

據史料記載,漢代已有債務擔保。擔保人稱為「任者」,見證人稱為「旁人」,用動產擔保債務的叫「贅」,「以物為贅」。

漢律嚴格保護土地所有權。漢代的土地佔有形式有兩種:一種是國家即皇室佔有的「官田」(或稱「公田」、「籍田」);另一種是權門豪族、達官貴人等地主佔有的「民田」。它們在法律上都得到明確的承認和保護。漢律規定禁止買賣官田,盜賣官田者處死刑;同時規定民田可以自由買賣,並允許繼承,實際上是允許地主掠奪農民土地。於是造成兼并之風盛行,地方割據勢力加強,社會矛盾激化,勞動人民被迫反抗。為鞏固中央集權,漢武帝時頒布法令,禁止富商兼并和佔有土地;漢哀帝時又頒布《占田令》,限制官僚貴族隨意佔有民田。但這個法令遭到權臣反對,沒有真正貫徹執行。

漢代的經濟立法貫徹「抑商」政策。漢律賤商人,商賈地位低下。劉邦時,法令規定商人「不得衣絲乘車」,呂后、惠帝時規定「市井子孫不得為官吏」。漢景帝時,繼續執行對商人「重租稅以困辱之」的法令,向商人收取算貲錢,即財產稅。凡有資財萬錢者,應納127錢,即納稅率為1.27%。漢景帝還將鑄幣權收歸中央,嚴禁私人鑄錢。漢武帝時頒布法令規定,盜鑄金錢的處死刑。據《漢書·食貨志》記載,因犯偽造黃金、錢幣罪被處死的有數十萬人。漢代,從惠帝二年(公元前193年)至武帝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錢法變了九次,最後由中央政府發行通用全國的五銖錢,統一了幣制。同時頒布《算緡〔min民〕令》,向商人、高利貸者徵收財產稅,每2000錢抽取一算(120錢);對手工業者,每4000錢收取一算。漢武帝還頒布《告緡令》,規定隱瞞財產不報或申報不實者,罰戍邊一年,並沒收其財產;告發者,賞給應沒收財產的一半。中等以上商人大都因此而破產。可見,漢朝利用經濟法規對商人打擊之嚴重。

漢朝統治者還直接插手某些商業領域的經營,減少商賈的財源。漢武帝時頒布鹽鐵專賣法,嚴禁私人鑄鐵、煮鹽。私自煮制、販運或買賣食鹽的,構成私鹽罪,處刖刑。從此以後鹽鐵由官府管理經營成為制度。

漢武帝還頒布《均輸平準法》,在各郡國設置均輸官,在京師設立平準機構,直接經營郡國對中央貢品的運輸和一部分官營商業,國家控制市場物價及物資的調運和出售,以防止商人取利。均輸平準法成為漢以後各朝經濟立法的重要內容。

漢初實行「與民休息」的政策,當時的稅法較輕,「約法省禁,輕田租」,實行什五稅一,即用收成的1/15交稅。漢文帝時,先下令免除農田租稅的一半,後實行三十而稅一。接著又全部免除農田租稅12年。人頭稅也由每人每年120錢減為40錢。徭役由每年每人一次,每次一個月減為三年一次,每次一個月。這些措施減輕了農民的負擔,促進了社會經濟的恢複和發展。但到漢武帝時因連年征戰,田賦大增,並且巧立名目,有算賦、口賦兩種。算賦是15歲以上到56歲的人,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納賦一算,即120錢。口賦是凡年7歲至14歲的小孩,每人每年納賦20錢。農民的負擔越來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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