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奠基篇——春秋戰國秦漢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八節 秦朝的司法制度

秦朝確立封建專制集權統治,皇帝總攬全國一切大權,控制司法機關,對一切重大案件的裁決擁有最後決定權。《漢書·刑法志》記載:秦始皇「專任刑罰,躬操文墨,晝斷獄,夜理書」。據說他每天要處理簡牘文書重達120斤。

秦始皇統一中國後,把原來秦國的廷尉制度推行到全國。「廷尉」中的「廷」,有斷獄必經朝廷,治獄應當公平的意思;「尉」,原是軍官名稱,古時兵刑不分。廷尉既是官名,又是機構名。秦王朝極端重視斷獄與行刑,廷尉地位提高,成為九卿之一,較前擁有更多的司法權力。它負責審理皇帝交辦的案件和地方上報的重大案件,以及審核判決各郡的疑難案件。

在地方,秦代實行行政權和司法權合二而一的制度,由各郡郡守和各縣縣令兼理。郡縣長官擁有審判的批准權,以及重案疑案的上報權。縣還設縣丞,主管一縣司法的具體事務。縣以下,在鄉一級基層組織設有「秩」和「嗇夫」,專理民間的民事糾紛,協助縣郡緝捕罪犯,有時也直接受理案件。自秦開始形成了比較嚴密的司法制度,加強了國家的司法統治,並為封建後代的司法組織奠定了基礎。

秦代的訴訟是由當事人或其親屬向官府起訴,稱為「告」或「劾」。根據案情內容和訴訟當事人的身份,區分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公室告」是控告賊殺、傷及盜竊他人財物等刑事案件,官府必須受理。「非公室告」是控告家主擅自殺死、刑傷其子及奴婢的案件。這類案件官府不受理,如堅持告訴的,要給予告訴人處罰,以維護封建等級制度和宗法倫理關係。秦朝已規定「誣告反坐」的制度,即對控告不實的人,要用被告人所判處的刑罰反過來處罰告發者。秦律已有自首減免刑罰的規定,即「先自告,除其罪」。「自告」即自首。這個規定是為了分化犯罪集團,打擊頑固的犯罪分子。

自秦代起形成嚴密的「逐級審轉複核」的訴訟制度。就是說,從基層縣級開始,每一級對案件審理後,凡不屬本級許可權內的案件,就要呈報上一級審理,層層轉報,直到有權作出決斷的那一級批准後,該案的判決才生效。這種層層審轉使得案件審理層次繁雜,老百姓一旦打起官司,成年累月地走州過府也難以解決。他們稱之為「訟累」。這種程序和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朝。秦代對法官判案應負的責任,作出嚴格規定。法官處刑不當、失輕失重,為「失刑」;故意增減犯人應判的罪刑,稱為「不直」;故意不判或者減判,以致犯人達不到判罪標準而逃脫法律制裁的,叫「縱囚」。「失刑」、「不直」和「縱囚」都作為重罪,追究法官的法律責任。

秦時司法機關受理案件之後要調查取證,勘驗現場,需要查封的便進行「封守」,然後再進行審訊。從史料記載,秦時比較重視現場勘驗和法醫鑒定。有些案件記錄,既有被害人的衣著、殺傷部位和作案人殘留痕迹等細節,又有周圍情況及知情人提供的旁證材料,反映出執法者重視證據的態度和豐富的執法經驗,以及在生理學、法醫學上所達到的相當高的水平。

秦律規定,根據犯人口供進行判決。口供是主要的證據。也注意收集證人證言和物證。為了取得口供,可以使用刑訊。秦代初期,只是在犯人理屈詞窮,拒不認罪時,才可拷打,而且要把刑訊的理由和執行人姓名在「爰〔yuan元〕(古代司法文書)書」上寫明。到秦二世時,趙高專權,刑訊用得更多更殘酷了。例如,「李斯案」就是用嚴刑拷打而炮製的著名冤案。李斯是當朝丞相,趙高誣告他謀反,關在獄中。在千餘次拷掠下,李斯屈打成招,被處死刑。法官在取得口供後,要作出判決,並向被告宣讀,這叫「讀鞫」。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以請求重審,這叫「乞鞫」。「乞鞫」者不限於被告本人,根據秦律兩年以上徒刑,家人也可以代為「乞鞫」。

從秦代開始,在郡、縣分設監獄。由於秦推行重刑輕罪政策,因此到處都有監獄,真所謂「赭衣塞路,囹圄成市,蓋隨地為獄也」。秦代囚徒要穿紅色囚衣,戴木械、黑索和脛鉗等刑具。囚徒多得把路都堵塞了。秦代的監獄叫囹圄,從中央咸陽城到各地郡縣都有監獄。郡縣監獄除由郡縣長官兼管外,還設專門官吏管理,郡的監獄設都獄,縣的監獄設獄椽。每個監獄設「署人」和「更人」,負責看守囚犯和進行監督,並層層設崗對犯人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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