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奠基篇——春秋戰國秦漢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七節 「上農除末,黔首是富」

秦代奉行法家的力主耕戰政策,實行「上農除末」的經濟方針。「上農」,是崇尚、獎勵農業,以農為本。「除末」,是取消、削弱工商業,以工商業為「末作」、「末業」。公元前221年,即秦始皇統一中國的當年,頒布了「更名民曰黔首」的法令,使大部分奴隸變成了農民,進一步肯定了生產關係和階級關係的重大改變,引起「天下大脯」的歡騰場面。秦始皇在《琅玡台刻石》中說:「皇帝之初,勤勞本事。上農除末,黔首是富。」黔首,是當時統治者對老百姓的稱謂。

秦始皇於公元前216年頒布了「令黔首自實田」的法令,他要求全國有田的人自報佔有田地的實際畝數。通過這個清查土地的法令,核實田畝,以便按田畝徵稅。《秦簡》中的《田律》規定,田租按佔有的土地多少徵收,不論墾植與否,每頃田交飼草「三石」,禾桿「二石」。既然飼草和禾桿都按田畝數徵收,以穀物為主的賦稅也是這樣。「令黔首自實田」是對地主階級有利的法令,實際上在全國範圍內從法律上承認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只要繳納賦稅,就可以不受限制地佔有土地。法律上鼓勵土地兼并的結果,出現了《漢書·食貨志》中所說的「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的景象。秦律保護土地私有權,凡是偷偷地移動田界的標誌,被視為犯罪行為,要科以「贖耐」,即四年徒刑。

秦代對農業生產的管理極為重視。在《田律》中有很細密的規定,建立了一套嚴密的農業管理制度和比較科學的管理方法。其中包括農田水利、作物栽培、水旱災害、風蟲病毒、牛馬飼養、山林保護、種子保管和使用以及勞動力保證等等內容。例如,《田律》規定,縣以下地方官吏要掌握農情,在下雨之後或遇到旱澇等自然災害,要向上司報告受益或受災的田地畝數。距離近的縣派「輕足」專程送呈;距離遠的縣通過驛站傳送。《倉律》是關於管理糧草倉庫的法律,它具體規定各種農作物每畝的種子用量。《廄苑律》是關於畜牧業生產的法律,它規定了發展和獎勵牛耕,對耕牛的飼養要定期(正月、四月、七月、十月)進行評比,飼養好的有獎,不好的受罰。《牛羊課》規定,凡成年母牛十頭,其中若有六頭不生小牛,罰有關人員各一盾。為了保證農業勞動力,《司空律》規定,一家不得同時有二人以上勞役抵罪、贖刑;《戍律》規定,不要把一家中的勞動力同時徵發去服戍邊的徭役,有關官吏若違反這一規定,予以「貲二甲」(貲,罰金。罰值二個甲胄的錢)的處罰。秦代還把周禮中有關保護自然資源的規定納入法律中。《田律》規定,春天二月,不準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準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準燒草木灰,不準採摘剛發芽的植物,或捕捉幼獸、幼鳥,拾取鳥卵,不準毒殺魚鱉,不準張網或挖陷阱捕捉鳥獸,這些禁令到七月才解除。同時,還設立專門機構,稱作虞部,負責生物保護和環境凈化事務。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秦代對官營手工業的經營管理也有許多法律規定。例如,秦律規定,凡是有技術可以從事手工業勞動的奴隸,不要使他們去做一般雜役。奴隸解放後,可繼續當工人。對新工人要進行培養,兩年學成,提前學成的有賞,到期沒有學成的,要上報主管官吏。《工人程》是關於管理官營手工業的法律,它規定了生產定額,冬天三日收取夏天二日的產品量。因為冬天晝短夜長,古時沒有計時器,往往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另外,根據工種、性別、年齡、熟練程度,用不同的折演算法計算產量。例如,作雜活的女工二人等於男工匠一人,七歲以上未成年童工五人等於工匠一人;善於刺繡的女工一人等於男工一人。對產品規格、質量也作了統一規定,改變了戰國時期各諸侯國各類產品規格不一的情況,使產品逐步規範化。

秦朝統治者把工商業與農業對立起來,實行抑制工商業的政策。新興地主階級政治家、思想家認為,「工商眾則國貧」(《荀子·富國》)。工商是動亂的根源,必須壓制、限制工商業。早在商鞅變法時,就把抑商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秦始皇統一中國後,繼續推行這一政策。在政治上,商人不得享受完全的人身權利,不許做官,常被剝奪人身自由,隨意徵發到戍邊罰做苦役。秦始皇把大商人遷離本地,使他們失去根基。例如,從事冶鐵的大商人孔氏和卓氏分別遷到南陽和蜀地。在經濟上,秦律限制商業的發展,鹽鐵生產由官府經營,禁止商人從事糧食買賣,堵塞其生財之道;規定商賈、開旅店的人,不準立戶,不得佔有田地,子弟不準做官,甚至將他們送去從軍。在封建社會,不準佔有田地就等於失去基本財產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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