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奠基篇——春秋戰國秦漢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六節 《挾書律》與「焚書坑儒」

秦始皇為鞏固統一中國的成果,針對儒生攻擊中央集權國家制度,頒布了《焚書令》、《挾書律》。這些法律規定,只要以過去的事例,或各家學說議論現時政策、制度,便構成以古非今罪;凡有私藏詩書,以古非今者,滅族,即處族刑。官吏知而不告發者,與之同罪。偶語詩書者,處棄市之刑。這些法律頒布的同時發生了「焚書坑儒」事件。

公元前212年,秦始皇在咸陽宮置酒歡宴群臣。僕射〔ye葉〕周青臣祝酒,頌揚秦始皇平定天下,把分裂的諸侯國改為郡縣制,是自古以來誰都不及的威德。博士淳于越站出來反對說:「事不師古而能長久者,非所聞也。」意思說從來沒有聽說過不按舊傳統習慣辦事的人能長久統治下去的。這樣引起了爭論。丞相李斯反對淳于越的論調,認為法隨時勢變,古制不能適用今天,並指出這種以古非今的言論,惑亂民心,不利於政令的貫徹執行,應該嚴加禁止。因此他向秦始皇提出三條建議:一,除了秦國史書、博士官藏書以及醫藥、卜巫等書外,其他民間所藏詩書、百家語和史書,一律限30日內交官府焚毀,逾期不交者處黥刑和城旦刑。二,有敢偶語詩書者處死刑,棄市;以古非今者處族刑。三,嚴禁私學,願學法令者,「以吏為師」。李斯的建議正合秦始皇維護其專制統治的需要,因此,他當即下命令全國執行。這就是歷史上的《挾書律》和「焚書事件」。

第二年即公元前211年,平日得到秦始皇信任的方士盧生和侯生,背後「譏議」秦始皇,說他「剛戾自用」,「貪於權勢」,「以刑殺為威」。他們害怕被追究,棄官逃走。秦始皇下令追查,並對在咸陽的方士儒生進行審問。方士儒生們互相告發,最後秦始皇親自為其中460餘人定了死罪,在咸陽城郊活埋了。這就是歷史上的「坑儒」事件。

「焚書坑儒」事件,是秦始皇在思想領域內推行封建專制主義的產物。這種做法是殘暴的,也是愚蠢的。魯迅先生說,這是「愚民政策」。這種做法開創了我國文化專制的先例,對中國封建文化的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同時,這是為了維護專制皇權,定「法治」思想於一尊而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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