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奠基篇——春秋戰國秦漢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五節 秦代的嚴刑酷法

秦始皇推行法家的重刑思想,制定嚴刑酷法。現有秦律資料中出現的罪名近200種之多。其中有侵犯皇帝人身和尊嚴罪,誹謗與妖言罪,叛亂罪,以古非今與挾書罪,妄言與非所宜言罪,違反王令罪,降敵、譽敵罪,私藏和偶語詩書罪,瀆職罪,盜竊罪,殺人罪,鬥毆、傷害罪,逃亡罪,詐偽罪,不孝罪,乏徭罪,姦情罪等。秦律中規定了大量的懲罰「盜賊」的條款。荀況說:「竊貨曰盜」,「害良曰賊」。所謂「盜賊」,實際上是敢於侵犯地主階級利益而進行反抗的農民。《法律答問》中說:貧苦農民採摘了地主的幾片桑葉,即使不值一文錢,也要被罰苦役30天。

秦代立法的主要目的和內容之一,就是維護皇帝的身體、權威和尊嚴。在這方面稍有觸犯便處以極刑。公元前211年(始皇三十六年),天上掉下一塊隕石,有人在上面刻了「始皇帝死而地分」幾個字。案發後,秦始皇派官吏追查,結果沒有查出作案的人,竟下令「盡取石旁居人誅之」(《史記·始皇本紀》),即把住在隕石旁邊的居民都殺光。又有一次,秦始皇去梁山行宮,從山上望見丞相的車騎眾多,排場得很,心中不快。隨行的太監把此事告訴丞相,丞相很快減少了車騎。秦始皇知道後大怒,把隨行的人全殺了。

秦代的刑罰非常殘酷,幾次「定刑名」。根據古書記載和《秦簡》證明,刑名很多。

死刑有:

(1)族刑,即滅絕全族。《史記·秦始皇本紀》:「以古非今者族。」

(2)車裂,即用車分裂肢體,俗稱「五馬分屍」。《史記·秦本紀》:秦始皇將嫪毐〔laoai烙矮〕「車裂以徇」。

(3)磔〔zhe哲〕,即撕裂活人肢體。

(4)腰斬,即將人從腰部斬斷。《史記·商君列傳》:「不告奸者腰斬。」

(5)棄市,即在鬧市處死,並暴屍於眾。《秦簡》:「同母異父相奸……棄市。」

(6)戮,活著先刑辱示眾再斬首,叫生戮;先斬首再將屍體示眾,叫戮屍。《史記·李斯列傳》:「秦二世將公子十二人戮死於咸陽市。」《秦簡》:「舉敵以恐眾心者,戮。」

(7)定殺,即把犯人拋入水中淹死(適用於患有疾疫者)。《秦簡》:「癘者有罪,定殺。」

(8)梟〔xiao銷〕首,斬頭後把頭懸掛示眾。

(9)阮(坑),即活埋。秦始皇「焚書坑儒」時,在咸陽活埋了儒生460餘人。

(10)具五刑,先執行各種肉刑,再執行死刑。秦二世二年七月,李斯被「具五刑」處死於咸陽。

秦代的肉刑有笞、黥、劓、臏、宮五種。還有兩種恥辱刑:耐刑,即剃光犯人鬢髮鬍鬚;髡〔kun坤〕刑,即剃光犯人頭髮。這些都是附加刑。

秦代的徒刑有:

(1)城旦。是服築城的苦役(不限於築城),適用於男犯。一般為四年刑。附加肉刑稱為刑城旦,為五年刑。

(2)城旦舂。服舂米以供犯人口糧的苦役。適用於女犯。刑期分四年、五年。

(3)鬼薪。男犯服為宗廟砍柴伐薪的苦役,三年刑。

(4)白粲〔燦〕。女犯服為宗廟舂米以供祭祀用的苦役,刑期也是三年。

(5)隸臣妾。將犯人及其家屬沒為官府奴婢,男為隸臣,女為隸妾,往往還有附加刑。

(6)司寇。在這裡是刑名。男犯到邊遠地區服勞役,同時防禦外寇。女犯也有相似勞役。二年刑。

(7)侯,即斥侯。為守邊部隊充當前哨偵察,是徒刑中最輕的一種。

秦代的流刑有三種:

(1)遷,即遷到邊遠地帶。

(2)謫,即把犯人發配到邊遠地帶,多適用官吏犯罪。

(3)削籍,即從戶口簿上除名。

秦代有財產刑,叫貲〔zi資〕。《秦簡》中有「貲一甲」、「貲一盾」、「貲二甲」等100多處。還有贖刑三種:

(1)金贖,即以金錢贖罪,適用於特權者。

(2)貲贖,以實物贖罪。

(3)役贖,以勞役抵罪。

從秦代的刑罰體系看,其手段非常殘酷,死刑種類多,濫用肉刑,不把斷足割鼻子當作一回事。《鹽鐵論》一書中說,在秦代,割下來的鼻子堆成堆,砍下來的腳裝滿了車。《史記》等書中說,秦始皇時,處宮刑的人多達70多萬。秦代還廣泛採用株連,族刑成為法定刑罰制度。一人犯罪,同居的父母、兄弟、妻子都要受罰,甚至同村人都要受株連。嚴刑酷法的結果,使全國到處都是罪犯。漢代人描述當時情景時說:「赭衣塞路,囹圄成市。」(《漢書·刑法志》)也就是說,道路上充塞穿紅色囚服的犯人,監獄遍布全國,關起來的犯人多得像鬧市一樣擁擠。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