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奠基篇——春秋戰國秦漢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四節 秦始皇統一法度,凡事皆有法式

經過商鞅變法,地處西陲的落後的秦國,一躍成為戰國七雄之首。公元前238年,22歲的秦王嬴政,舉行加冕禮,親理朝政。這個雄才大略的秦王,順應歷史潮流,以超人的膽識和氣魄,消除了政敵,奪取了實權,選用法家人物治國佐政,進行兼并戰爭。用了17年時間,在他39歲時,即公元前221年,結束了中原幾百年來的封建割據局面一統天下,建立了中國第一個統一的中央集權制的封建帝國。秦王嬴政成為全國最高統治者。他兼取傳說中「三皇」和「五帝」的尊號,改「秦王」為「皇帝」。後加上「始」字,意思是子子孫孫傳下去,直到萬世。從此以後,皇帝這一稱號被後世歷代王朝統治者所沿用。

秦始皇首創帝制。皇帝的權力無限,不受法律約束,集立法、行政、軍事、司法大權於一身。皇帝的命令就是法律,命稱為「制」,令稱為「詔」,印稱為「璽」,自稱為「朕」,從秦始皇開始,只准皇帝本人用這個自稱。皇帝是中國最高行政首腦,具有絕對權威。在中央設三公九卿制。「三公」有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別掌管政務、軍事、監察等事務,共同組成對全國發布政令的樞紐。「九卿」,是皇帝之下分別管理各部門事務的官職,有奉常(掌皇帝宗廟禮儀)、郎中令(掌皇帝和宮殿警衛,護衛皇帝出巡)、衛尉(掌宮廷門衛屯兵)、太僕(掌馬政)、廷尉(掌刑獄)、典客(掌屬國外交事務,又是典禮官)、宗正(掌皇族親屬事務)、治粟內史(掌農業、糧食、鹽、鐵的財政收入)、少府(掌山海池澤的稅收,以供養皇室,又是皇帝的秘書)。在地方,秦始皇改分封製為郡縣制,全國分36郡,郡下設縣,開創了中國封建社會2000年之久的中央、郡、縣三級管理體制。秦始皇的大臣們讚揚說:「平定天下,海內為郡縣,法令由一統,自上古以來未嘗有,五帝所不及。」

秦始皇統一文字,統一貨幣和度量衡,統一車軌,並非常重視統一法度,明確宣布「作制明法」權在皇帝,臣下責在執行。皇帝的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國家最基本法律形式之一。這一點被後世所沿襲。

秦始皇任用李斯為相。李斯是著名法家荀況的弟子,是韓非的同學,他在秦統一六國、建立與鞏固專制集權制度過程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李斯推行「以法治國」的主張。他以法制維護君權的至高無上和君主的個人專制,由皇帝獨攬大權,以嚴刑峻法來防止和鎮壓臣下的違抗。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李斯對過去眾多的法規加以整理、修改、充實,編撰出一套比較完備的成文法典——《秦律》。秦律包括刑法、民法、經濟法、行政法、訴訟法、軍事法等各個法律門類,內容涉及農業、手工業、商業、徭役賦稅、軍爵賞賜、官吏任免以及什伍組織等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以至穿什麼鞋都有規定。例如,普通老百姓不準穿絲織有花紋的「錦履」。對於秦朝的法律制度,秦始皇自我頌揚說,凡事「皆有法式」,莫不「建立法度」。後世漢朝人描述說:「秦法繁於秋茶,而網密於凝脂。」(《鹽鐵論》)這兩句話說明,秦代法律比秋天的茅蘆類植物荼草還要繁多,刑罰比凍結的油脂還要稠密。

秦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制、詔、課、程、式、法律答問、例等。「律」,是主要法律形式,有田律、廄苑律、倉律、金布律、關市律、工律、工人程律、均工律、效律等29種。「令」,是律的重要補充形式,如田律之外有田令。「法律答問」,是官吏在執行法律過程中對法律條文的解釋,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法律形式。「例」,是中央司法機關廷尉運用法律審判案件所確認的成例,也是法律的補充形式。

秦代法律在中國法制史上佔用極其重要地位和意義。但是以前我們只能從零散的歷史資料上作些不完整、不夠準確的了解和猜測。1975年1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秦墓,發掘出土秦代竹簡1155支(另有殘簡80片),其中大部分是法律條文和文書。這批竹簡已整理編成《睡虎地秦竹簡》一書出版,簡稱《秦簡》。《秦簡》雖然遠不是《秦律》的全部,但它是中國迄今為止發現的唐以前法律條文最多、最早的法律文獻,是中華民族的歷史瑰寶。《秦簡》的豐富內容證明秦代莫不「建立法度」,凡事「皆有法式」的說法是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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