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奠基篇——春秋戰國秦漢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節 商鞅變法,明法重刑

商鞅(公元前390—前338年),原名衛鞅、公孫鞅,是衛國國君的宗族。年少時「好刑名之學」,學習李悝、吳起等人的法家理論和變法經驗。他是先秦法家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公元前361年,秦孝公下令求賢。商鞅帶著《法經》來到秦國。不久,他得到秦孝公的信任和重用,被任命為左庶長,主張變法。後因功封於商(今陝西省商縣東南商洛鎮),號商君,史稱商鞅。

商鞅以李悝的《法經》為藍本,並根據秦國的實際需要作了許多重要補充,制訂新的法律。他主張「明法重刑」。「明法」,是拋棄其他各家,特別是儒家的禮治學說,用國家的法律法令來統一人們的思想。「重刑」,是指對輕微的犯罪行為也要處以嚴厲的刑罰。即使往路上撒灰的過失行為,也要處以墨刑。他認為,當人們將要犯罪的時候就給予嚴厲懲罰,大的犯罪就不會發生了。

商鞅廢除了奴隸主貴族的世卿世祿制度,取消宗室的特權,按軍功的大小重新規定官爵的等級和待遇。下級士兵在戰爭中勇敢殺敵的,也可以得到官爵,臨陣脫逃和投降敵人的要受到嚴厲的處罰。凡是進行私鬥的,按照情節輕重,判處刑罰。

商鞅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舊傳統,即使對國家有功的人,犯了法也決不寬宥。有一次,秦王太子犯了法。當時,王太子是國君的接班人,不能動刑。商鞅便拿王太子的師傅公子虔和老師公孫賈開刀,把他們處了刑。一個割掉鼻子,一個臉上刺了字。雖然,王太子犯法以「君嗣」而免刑,「刑不上大夫」這條原則並沒有徹底衝破,但在等級森嚴的封建社會,商鞅能做到這一點也是不容易的。在處理王太子時,商鞅說過一句值得深思的話。他說:「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就是說法令之所以不能貫徹執行,首先是由於上層人士違法。這就是他下決心要從太子的師傅開刀的原因。這一來,「秦人皆趨令」,沒有人敢不守法。

商鞅變法的另一個重要內容,是發布獎勵農戰的法令:廢除奴隸制時的井田制,在法律上承認土地可以私有和買賣,由國家統一收賦稅的制度;凡積極耕織的人,免除他們的徭役負擔,並可用多餘的糧食捐買官爵;對棄農經商和因懶惰而貧窮的人,則要被罰作官府奴婢;有兩個以上兒子還不分家的,加倍收取賦稅,以充分發揮勞動力的潛力;凡是從別國逃到秦國的奴隸和農民,都可以分給田地,並免除三代人的徭役,有奴隸身份的還可以改為農民;有軍功的人授予上爵,如果不盡忠戰事或者投敵叛逃的,本人處死並株連家人;沒有軍功的貴族,不能列入宗室簿籍,取消他的爵祿和身份,不再享受貴族的種種特權。

商鞅強調法律的貫徹執行,做到信賞必罰,取信於民。按照法律規定該賞的一定賞,該罰的一定罰。這樣「民信其賞則事成,信其罰則奸無端」(《商君書·修權》)。《史記·商鞅列傳》記載著「懸金移木」的故事:商鞅已制定了法令,但沒有馬上公布。他怕老百姓對新法不相信,就叫人在國都南門外樹立起三丈高的一根木杆,並貼出布告說:「有誰能把這根木杆移到北門去,賞他十金。」老百姓不相信錢會有那麼好賺,沒有一個人來移動木杆。商鞅又布告說:「誰能夠把木杆移到北門去的,賞他五十金。」有一個人抱著試試看的心理,把木杆移到北門。商鞅馬上賞他50金,表示信守諾言,不欺騙老百姓。在取得老百姓信任後,商鞅便把新法公布了。新法得到執行,變法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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