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奠基篇——春秋戰國秦漢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節 李悝著《法經》,封建法典之祖

戰國時代(公元前475—前221年),各國地主階級為建立封建生產關係和政治體制,相繼進行改革,史稱「變法」。

公元前445年,魏國任用李悝為相。李悝是前期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他學得一套治國安邦的知識和本領,很受魏文侯的賞識。魏文侯尊他為師,拜他為相,請他主持變法。李悝對魏國的經濟、政治和法律制度進行了一系列變革。

在經濟方面,李悝主張「盡地力」與「善平糴〔di敵〕」的政策。他認為,統治者要想富國強兵和安定社會秩序必須大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此,李悝制定和實行了「平糴法」,豐年由國家平價收購糧食,用來備荒;荒年則由國家平價糶〔tiao跳〕出,藉以平衡豐年和荒年的糧價,「取有餘以補不足」,制止商人囤積居奇。他認為「糴貴傷民(城市居民),糶賤傷農。民傷則離散,農傷則國貧」。他的「平糴法」就在於「使民無傷而農亦勸」。李悝的經濟改革是與政治問題緊密聯繫的。他認為,動亂不安是由「饑寒而起」,而「富足者為淫逸,則驅民為邪也」(《說苑·反質》)。因此,他主張打擊驕奢淫逸的貴族,抑制不利於農業而生產、銷售奢侈品的工商業。

在政治方面,李悝廢除世卿世祿制度,取消奴隸貴族的政治特權,按照「食有勞而祿有功」,「使有能而償必行」的原則,實行賜爵制,為新興地主階級參政開闢了道路。

在法制方面,李悝在研究、比較各諸侯國的法典的基礎上,取各家之長,編撰了中國法制史上第一部比較完整系統的成文封建法典——《法經》。

《法經》早已失傳。據明末清初董說編寫的《七國考》引述《新論》的記載,《法經》共有六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前四篇合稱正律,主要內容是規定什麼行為屬於「盜」、「賊」犯罪。李悝以「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為指導思想,將盜法和賊法列為六篇之首。盜、賊需囚禁逮捕,所以,囚法和捕法主要用以懲辦犯罪的法律。第五篇雜法是對盜賊以外的其他犯罪和刑罰的規定,包括對狡詐、越獄、賭博、貪污、淫亂、逾制等犯罪行為的懲處。有「六禁」:一淫禁,規定對男女淫亂的刑罰;二狡禁,規定盜竊國璽、符和非議國事的刑罰;三城禁,規定偷越牆和其他軍事要塞的刑罰;四嬉禁,規定賭博犯罪的刑罰;五徒禁,規定擅自聚居和集會的刑罰;六金禁,規定官吏收受賄賂的刑罰。第六篇具法是按照犯罪行為的不同情節給予犯罪者減輕或加重刑罰的規定。

《法經》是中國古代封建法典之祖,是秦漢以後封建立法的藍本,可以說,中國古代法律是在《法經》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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