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奠基篇——春秋戰國秦漢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 公布成文法的鬥爭

春秋時期(公元前770—前476年),是中國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的時期。這是一個大動蕩、大變革的時代,公布成文法的鬥爭就是其中一個重要內容。

在奴隸制時代,法律不公布出來,這樣奴隸主貴族可以任意斷罪量刑。新興地主階級反對奴隸主貴族壟斷法律,堅決要求把成文法律公布出來,以保護他們的私有財產權和其他權利。代表新興地主階級利益的法家,在百家爭鳴中旗幟鮮明地發出了要求公布成文法的強烈呼喊。

公元前543年,鄭國執政子產進行了一系列違反周禮而有利於封建化的政治經濟改革。其一是改革田制,重新劃分田界,明確各家的土地所有權,並把個體農戶按五家為伍的方式編組起來,以加強對農民的控制;其二是重新確立國都內外上下尊卑的等級秩序,獎賞忠於職守和節儉奉公的貴族和官吏,打擊驕橫奢侈之徒;其三,過五年後,子產作「丘賦」,即以「丘」為單位,向土地所有者徵收軍賦,進一步肯定了土地所有權的合法性,加速了封建生產關係的發展;其四,公元前536年,子產為了適應新的封建制和整頓城鄉秩序的需要把刑書鑄在鐵鼎上公諸於眾,首先打破過去把刑書藏於官府的慣例,開創了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對其他諸侯國發生了很大影響。公元前513年,晉國大臣新興地主階級代表人物趙鞅和荀寅,帶領軍隊在汝水旁邊築城,同時徵收200多斤鐵器鑄造一個鼎,把范匄〔gai丐〕當政時制定的刑書鑄在鐵鼎上,公諸於世,謂之「鑄刑鼎」。公元前501年,鄭國大夫鄧析把他起草的刑法,刻在竹簡上,史稱「竹刑」,也公布出來。鄧析是代表新興地主階級利益的革新派,他第一個提出反對「禮治」,不滿子產所鑄刑書,私自編了一部更能適應新興地主階級要求的成文法。據《鄧析子·轉辭》記載,鄧析曾提出「事斷於法」的主張,這正是後來法家反對「禮治」,主張「法治」的要求。鄧析除編「竹刑」外,還私家招收門徒,傳授法律知識與訴訟方法,並幫助他人打官司,頗有古代律師的樣子,是中國法制史上的創舉。在鄧析的倡導和鼓吹下,鄭國興起一股革新浪潮,給新老貴族的統治造成嚴重威脅。鄭國執政駟歂〔喘〕因而殺了鄧析,但由於鄧析的「竹刑」符合時代要求,不得不仍用他的「竹刑」。這說明鄧析的法制主張是勢在必行。

成文法的公布,衝擊了奴隸主貴族的特權,因而遭到守舊勢力的強烈反對。晉國大臣、奴隸主貴族叔向,寫信給子產說:「從前我對您抱有希望,現在一切都完了。先王權衡事情的輕重來決定刑罰,不制定刑法,就是怕老百姓產生爭訟之心,舊傳統、舊制度是不能改變的。公布了成文法,改變以往的舊制,老百姓知道了法律,便不敬重上司了,人人都有相爭之心,都引用法律作根據來為自己辯解,而且僥倖得到成功,要想統治老百姓就很難了。」還說:「老百姓拋棄禮儀而引證刑書,一字一句都要爭個明白,犯法的案件就會多起來,賄賂到處通行,恐怕在你活著的時候,鄭國就要衰敗了。」孔子也發出「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賤無序,何以為國」的感嘆。意思是說,拋棄法度,鑄造刑鼎,民眾只是關心鼎上的法律條文,還會尊敬地位高的人嗎?地位高的人,又靠什麼來守住他們的地位和財產!尊卑貴賤的秩序,一旦被打亂,怎能治理一個國家呢?子產在給叔向的回信中十分冷靜地回答說:「我沒有才能,不能考慮到那麼長遠,我是以此來挽救當代人的。」仍然堅持他的主張和做法。

公布成文法的鬥爭,實質上是新舊勢力爭奪統治權的鬥爭。成文法的公布,是新興地主階級在這場鬥爭中取得的一項重要成果,在中國法制史上變奴隸製法製為封建製法制揭開了新的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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