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開創篇——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八節 西周的婚姻制度

西周的婚姻制度繼承夏商時的一夫一妻制,但在奴隸主貴族中盛行一夫多妻制。《禮記·昏義》記載,當時的國王,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二御妻。而且,當時還有一種習俗叫做媵〔ying映〕嫁制,或稱媵妾制,即婦女出嫁時,其妹妹和侄女從嫁到夫家的一種制度。

西周時,婚姻要合乎禮制的規定,才會被社會所承認。首先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其次要按聘娶禮制,遵守「六禮」的習俗。「六禮」包括:納采、問名、納吉、納幣、請期、親迎,是古代六道結婚程序:「納采」,是男家請媒人到女家提親,女家答應議婚後,男家備禮前去求婚。「問名」,是男家請媒人到女家問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後由父母到宗廟去求神問卜,求決於祖先鬼靈。「納吉」,是男家卜得吉日良辰之後,準備禮品通知女家,正式締結婚姻。「納幣」,又稱「納徵」,是男方將聘禮或聘金送給女家,所謂「非受幣不交不親」,「無幣不相見」,交了錢財才能成親。「請期」,是男家選擇好吉日定為婚期,備禮告知女家,求其同意。「親迎」,是新郎親自到女家迎娶。這種婚姻程序是包辦強迫與買賣婚姻相結合的體現,充滿濃厚的迷信色彩。

西周實行「同姓不婚」的原則。當時人們已認識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道理。這一點有重要進步意義。恩格斯說過,凡限制血親婚配的部落,「其發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姐妹之間的結婚當作慣例和義務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

在離婚方面,西周已有「七去」的規定。婦女有不順父母、無子、淫亂、嫉妒、惡疾、多言、竊盜這七種情況之一的,丈夫可以把她趕出家門。這個規定說明,離婚問題,取決於丈夫,主要取決於父母,婦女處於無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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