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開創篇——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七節 西周民法的雛型

周代是農業社會,土地是最主要的生產資料。全國土地都屬於周王所有,即「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詩經·北山》)。王有制,也就是奴隸主國家所有制。雖然,周滅商後,周王「受民受疆土」,即把奴隸和土地分封給諸侯、大夫和士,讓他們世代享用,但從法律上說,諸侯、大夫和士對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準買賣。《禮記·王制》說:「田裡不鬻〔yu育〕。」鬻,出賣的意思,不鬻,就是不準買賣。

西周中期,隨著社會生產力和商品經濟的發展,土地開始作為買賣、賠償和出租的對象,土地國有的制度被衝破了。

《衛盉〔he禾〕》銘記載,有一個名叫矩伯的人,用他所佔有的田為代價,同管理毛皮的官員名叫裘衛的人,先後兩次交換禮玉和皮幣。第一次,矩伯用舍田十田換得值80朋的玉璋。朋是當時的貨幣單位。第二次用舍田三田換得赤色虎皮兩張、牝鹿皮飾兩件和文飾的蔽膝一副,價值20朋。這是土地買賣的例子。此外,《矢人盤》銘和《衛鼎(甲)》銘還記載了貴族用土地作賠償和出租的例子。

在奴隸制時代,奴隸和牛馬一樣是奴隸主的私有財產,奴隸主對奴隸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可以任意買賣、轉讓、贈予、賠償以至殺死。西周初期的《大盂鼎》銘記載,周康王一次賞賜給大奴隸主盂1700名奴隸。另一件西周中期的《曶〔hu忽〕鼎》銘記載,一個名叫曶的奴隸主用「匹馬束絲」(一匹馬加一束絲)買到五名奴隸。可見,奴隸可以買賣,而且價格非常低廉。又有一次,遇到荒年,一個叫匡季的奴隸主帶人搶了另一個奴隸主曶的禾十秭〔zi子〕。曶告到上司東宮,要求賠償。匡季起初答應以「五田四夫(奴隸)」賠償損失,後來他賴賬。最後,東宮判決匡季加倍賠償。匡季不得已,用「田七田,人五夫」作了賠償。

上述古籍記載的事例說明,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要內容:所有權和債權,在西周時就已經出現,並且有一定的法律規範加以調整,出現了民法的雛形。

另外,今天經濟生活中的契約,或稱合同,在西周也已出現。契約是當事人雙方(或數方)關於設立、變更、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西周時,買賣奴隸、牛馬用的是「長券」,或稱為「質」;買賣兵器、珍寶用的是「短券」,或稱「劑」。「質劑」就是買賣的卷書,雙方發生爭議時,「質劑」便是決斷的證據。「質劑」兩書一札,一分為二,雙方各執半札,是由官府設置,由質人(市場管理人員)替買賣雙方製作的。債務契約的契券叫「傅別」。「傅」,是指附著約束的文書,即把債的內容寫在契券上。「別」,是在簡札中間寫字,然後一分為二,雙方各執半札,札上的文字為半文。質劑、傅別,都是契券,是用於買賣行為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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