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開創篇——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六節 刑法和禮治的原則

奴隸主階級在運用法和禮進行統治時總結出一些原則,從這些原則中可以看到社會的文明和進步。

《左傳·襄公二十六年》引《夏書》說:「與其不辜,寧失不經。」「辜」是罪,「經」是常法。意思是說,寧可不按常法辦,也不能錯殺無辜的人。這個原則被後世所傳頌。

《尚書·大禹謨》中說:「罰弗及嗣」;「宥過無大」;「刑故無小」;「罪疑惟輕」。這裡提出了四個原則,即:施用刑罰限於本人,不株連子孫;過失犯罪雖然後果嚴重,也可以從寬;故意犯罪雖然輕微,也要加刑;犯罪情節有疑點的,處刑時要從輕。

《尚書·呂刑》中有:寬嚴適中;刑罰世輕世重;以情定罪;疑罪赦免等定罪量刑的原則。「寬嚴適中」是說定罪量刑要中正,不偏不倚,不輕不重,恰到好處。「刑罰世輕世重」,又叫時輕時重,是說適用刑罰要有靈活性,根據形勢的變化而有所不同。「以情定罪」,是說犯了重罪,但屬於過失,可以適用輕刑、減刑處罰;雖然犯的是輕罪,但如果是故意犯罪,則要適用重刑,加等處罰。「疑罪赦免」,是說對於疑難案件或一時搞不清楚的案件,要降級處分,或免予刑事處分。還有一條具體原則:「刑疑赦,從罰;罰疑赦,從免」,意思是說,處五刑有可疑者,可減等按「五罰」處理。「五罰」指出錢贖罪的五等:100鍰、200鍰、500鍰、1000鍰。如果按五罰處理仍有可疑者,則可予以赦免。

西周時還提出宗法倫理原則,「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明德慎罰」,「禮主刑輔」等原則。

西周統治者把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義婦順等等宗法倫理道德看作維護統治秩序的基本規範,把違反宗法倫理的行為看作是嚴重犯罪,處以嚴厲的刑罰。例如,《周禮》規定:「凡殺其親者,焚之。」在訴訟制度上也體現這一原則。例如,殺父之仇,不共戴天,因此,復仇被視為孝道而得到認可。按照《周禮》規定,要報仇的人,只要到有關官吏那裡登記仇人的姓名,將仇人殺死便可以無罪。

所謂「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則,是公開的奴隸主階級特權法,具有鮮明的階級性。「禮不下庶人」,是說禮主要用來調整奴隸主階級內部關係,周禮中所規定的各種特權,只有奴隸主貴族有權享用,奴隸和平民都無權享受,不得僭越。如有越禮行為,便構成嚴重犯罪。這裡不是說庶民不受禮的約束。在婚姻、喪祭等方面的禮儀,庶民也要遵守。「刑不上大夫」,是說刑法鋒芒不是指向奴隸主貴族,3000條刑律,不設大夫犯罪的條目。當然,並不是說貴族犯罪不用刑罰。當貴族背離宗法制度,僭越禮儀,犯上作亂,犯了危及王室安全的重大罪行時,也要嚴厲懲處。在周代,違禮即違法,失禮要入刑。為了維護奴隸主階級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對違禮的貴族也要加以刑罰制裁。不過,貴族在受刑罰制裁時享有種種特權。例如,死刑不公開執行,或讓犯法貴族本人在隱秘處自殺;不處宮刑;受朝廷冊封的貴族及其妻子,所謂「命夫命婦」,不必親自到庭受審,可以派人代理,等等。在「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刑法基本原則指導下,奴隸主貴族和平民犯罪,實行同罪異罰的不平等對待。

所謂「明德慎罰」,是西周奴隸主階級吸取商朝滅亡的教訓提出的較為進步的法治原則。他們認識到光靠神權已不能維持和鞏固政權,一味鎮壓也行不通,因此提出「明德慎罰」的原則。「明德」,指尚德,注重德教,對犯罪者要實行寬緩的政策,他們認為,有德者才能得天命,無德者必將失天命,導致亡國亡身。這是由「王權神授」的思想發展為「以德配天」的思想,有一定的進步意義。「慎罰」,是指對刑罰的適用要採取審慎的政策。例如,「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周禮·大司寇職》),就是說,要根據各地治亂的不同情況來決定採用刑罰的輕、重。又如,對疑難的案件,必須核實案情,做到判決有根據。實際上,「明德慎罰」就是教化和鎮壓相結合,實行軟硬兼施的兩手進行統治。

「禮主刑輔」,是西周統治者為預防犯罪提出的一條原則。他們認為,刑是消極的規範,作用在「禁於已然」,懲罰已經發生的犯罪;禮是積極的規範,作用在「禁於未然」,預防犯罪的發生。比如,大興婚姻的禮儀,可以防止淫佚罪;實行喪葬的禮儀,可以防止不孝罪;大講朝聘的禮儀,可以防止犯上作亂罪。周代的各項禮治原則,可以概括為禮主刑輔,以禮率刑。他們認為,按禮祭祀天地、祖先,在社會上施行禮教,叫有德。所以,禮主刑輔,也可稱為德主刑輔。這條原則對後世的立法和整個古代法制、法律文化都產生了深刻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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