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開創篇——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四節 「商有亂政,而作湯刑」

商是中國第二個奴隸制王朝。商滅夏後,一方面沿用商部落的某些傳統習俗,襲用夏朝法律;另一方面商王根據新情況頒布新的誥、訓、諭、誓等命令,形成商朝的法律。

《左傳·昭公六年》記載:「商有亂政,而作湯刑。」這裡所說的「亂政」,主要是指當時奴隸和平民反對奴隸主階級的鬥爭,而「湯刑」,並非全是商王成湯所作,而是商代法律的總稱,是為了表示對商朝開國君主成湯的崇敬和懷念,取名為「湯刑」的。「湯刑」不僅全部沿用了「禹刑」中的五刑,還廣泛實行族刑。《尚書·泰誓》中說:「罪人以族」,就是指一人有罪,其父母、兄弟、妻子都要處刑。有一條甲骨文記載著80人同時處刖刑。

商代的法律也已失傳,從後世的文獻可略知一二。據《尚書·伊訓》記載,商朝吸取夏朝末代國王桀因貪財好色終致亡國的教訓,制訂了「官刑」。「官刑」是專門懲治犯有「三風十愆〔qian千〕」罪行的貪官污吏的特別刑法。所謂「三風」,指巫風、淫風、亂風。巫風,是日以繼夜地恆舞於宮,酣歌於室。古代的舞與歌原本是神巫的事情。淫風,是貪貨色,好游畋〔tian田〕。「亂風」,是狎侮聖人的語言,拒絕忠直人的規勸,疏遠年老有德的人,親近幼稚頑囂的人。所謂「十愆」,是包括三風在內的10種罪過。如果貴族高官犯了這些罪,要取消他們的身份和特權。如果君王有這些行為,臣下不去幫助改正,要受到墨刑的懲罰。

商代除了沿用夏代的一些罪名,還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尚書·盤庚》中說:「乃有不吉不迪,顛越不恭,暫遇姦宄〔gui鬼〕,我乃劓殄〔tian舔〕之,無遺育。」這裡就立了三種新罪名:一是「不吉不迪」罪,是指行為不善,不按商王指出的正道辦事;二是「顛越不恭」罪,指狂妄放肆,不遵守法紀,不恭敬國王的行為;三是「暫遇姦宄」罪,暫是指欺詐,遇是指姦邪,在外作亂為奸,在內犯法為宄,也就是說,用欺詐、姦邪的手段,犯法作亂的行為。凡犯了這三種罪行的要處「劓殄」之刑,即不僅要殺死本人,還要把他的後代統統殺掉,不留「遺育」。

商代的刑罰以嚴酷著稱,以死刑和肉刑為主刑。死刑有炮烙、醢〔hai海〕、脯、剖心、劓殄、戈伐等。肉刑則廣泛使用夏代的墨、劓、剕、宮刑。

炮烙刑,據《列女傳》記載,是在一根橫放著的大銅柱上塗上油脂,下邊燃起旺旺的炭火,強迫犯人赤腳在銅柱上行走,犯人走不到幾步就掉落到炭火中被活活燒死。

醢刑,是把人剁成肉醬。

脯刑,是把人割成一條條,晒成肉乾。

剖心刑,是剖開人的胸膛,挖出心臟。《史記·殷本紀》記載商紂王「醢九侯」,「脯鄂侯」,「剖比干觀其心」的事。九侯有一女兒送到紂王那裡去當侍女。她不願意過荒淫的生活,紂王便把她殺死了,並且把她的父親九侯也處醢刑,剁成肉醬。鄂侯得知此事,怒斥了紂王的暴行。紂王便把鄂侯處了脯刑。比干是紂王的叔父,常常勸諫紂王,措辭嚴厲,紂王惱羞成怒,剜了比乾的心。

劓殄刑,即族刑,是商代死刑中的最高刑。戈伐,是用戈殺頭,即斬、戮。有一條甲骨文寫著:「允戈伐二千六百五十六人」,記載了允這個奴隸主殺死2000多人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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