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近代對度量衡的改革及米制的推行 第一節 海關主權的喪失和海關度量衡的產生

道光以後,中外通商日益頻繁,為了便於稽查和徵收進出口貨稅,清政府設立了通商海關。根據道光二十七年(公元1847年),中國、瑞典、挪威《貿易章程》第十二款規定,瑞典、挪威等國各口岸領事館所用度量衡,均以粵海關定式為標準,由「中國海關發給丈尺秤碼各一副,以備丈量長短權衡輕重之用」。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等五個通商口岸,一律依照粵海關所頒之式蓋戳鐫字,以保證量值統一,並要求各海關監督所在口岸送交領事館照此劃一。然而帝國主義並不滿足於清政府開放海禁,為了在中國攫取更多的資產,各國都想控制中國的海關大權。咸豐八年(公元1858年)天津條約訂立之後,各約所附通商章程皆規定請外國人幫助辦理稅務,從此海關大權外落。咸豐九年英國人李泰國攫奪了廣東海關後,中國的海關一直被帝國主義把持。海關衙門既不在中國行政系統之內,海關上使用的度量衡以及幣制也不在中國法律規定之內。各國海關衙門借口中國度量衡龐雜紛亂,漫無一定,另設專款規定相互摺合的辦法,自此在中國度量衡史上出現了喪權辱國的海關度量衡,即所謂海關尺和關平秤。

通商條約規定,度量衡互相摺合辦法大約可分為英制和法制兩種。英、美、丹麥、比利時等國屬英制,法、德、意、奧地利等屬法制。英制折算標準是:中國之100斤合英制1331/3磅,一關平斤摺合604.8克。中國之一丈合141英寸,摺合一海關尺為35.8厘米。法制折算標準為:中國之100斤合法制66公斤零453克,摺合一關平斤為604.5克;中國之一丈合3.55米,摺合一海關尺為35.5厘米。可見由英、法兩種度量衡折算的海關度量衡單位量值亦不一致。所謂海關度量衡既不是當時清政府法定的營造尺庫平制,也不完全合於各國當時行使的制度,故海關度量衡制本身標準不定,早已不成其為獨立的制度。卻從另一方面反映了我國海關主權的喪失和半殖民地化的加深這一歷史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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