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元朝度量衡及海外貿易 第三節 元朝度量衡概況

迄今未見遼、金、元尺度傳於世,甚至史籍也沒有明確記載。僅明代郎瑛曾說:「元尺傳聞至大,志無考焉。」(《七修類稿》)可見在明朝時人們對元尺已無從考證了。近年有人根據元代對各級官印尺寸的規定,推算元一尺長34厘米。也有人根據《遼史·地理志》所記遼城周長與今實測遺址周長推算遼、金、元一尺長34.6厘米。又有人以金代官印考察金代尺度,得每尺長合今43厘米。由於缺乏資料,關於遼、金、元之尺度還有待進一步探討。

元代量器也未見流傳至今。據《元史·食貨志》記載:「其輸米者,止用宋斗斛,蓋以宋一石當今七斗故也。」如按宋一升容585毫升,推算元代一升當合836毫升。

元代唯權衡器大量出土,成為研究權衡制的可信資料。我們在推算重量單位量值時,藉助於刻(鑄)有量值的銀鋌,可以得到每斤約合633克。

關於元權的製造和使用:從所搜集並有實測數據的元權中分析,這些權在量值之間均沒有明顯的倍比關係,有一些權上還刻有「××斤秤,××錘」,從而可以證明它們都是與桿秤配合使用的秤砣,稱謂是「錘」。宋代劉承珪在製造戥秤時,已對砣重、桿長、秤的最大稱量以及各種秤的分度值都作了詳細的規定。自劉承珪以後,元代的桿秤也開始向定量秤、定量砣的方向發展。

元代秤錘上不僅鑄(刻)年號,而且還鑄上××斤秤,××斤錘,說明當時一般桿秤的秤砣已要求並能夠製造定量砣了。經測量元代秤錘與最大秤量之比,大多在4%左右,定量砣誤差範圍在8%以內,誤差範圍顯然是比較大的,這是因為定量砣製造起來成品率低,成本相對提高,而各地工匠技術水平不同,實際上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桿秤秤砣很少能達到定量的要求。直至今日,市場上使用的木杆秤也並非都能達到定量砣的誤差標準。由於一般桿秤精度要求不高,定量砣也一直未能被廣泛使用。但宋元時不但認識到定量砣的科學性,而且實際去製造,這說明衡器的製造技術已有很大的提高。

元朝度量衡管理制度:元朝建國後,各種典章制度多沿用唐、宋舊制,同時也保存了蒙古某些制度。建國之初,為了保證賦稅收入,元世祖中統二年(公元1261年)即從刑部尚書崔或之請「頒斗斛權衡」(《元史·世祖本紀》)。其後,忽必烈的親信,謀士劉秉忠也曾上書數千言,建議世祖承繼漢、唐之典章制度,除「關市正稅,宜從舊制外」,還要「禁橫取,取稅法,以利百姓」;為避免倉庫加耗甚重而提出「宜令權量度均為一法,使錙銖圭撮尺寸皆平,以存信去詐……」「世祖嘉納焉」(《元史·劉秉忠傳》)。又於至元十三年(公元1276年)庚子,再「定度量」,「二十年(公元1283年)頒行宋文思院小口斛」。這些都說明元朝初年,首先是把唐宋的度量衡制度繼承下來,在繼承的基礎上再加以完善和發展。

元朝尚書省所領的戶部,主掌戶口、錢糧、田土的政令及貢賦出納等,同時還掌度量衡法式的頒發。戶部制定法式,製造標準器頒發各省,再由各地依樣製造,這從所見大量元權的刻銘中可得到佐證,如「泰定銅權」一面鑄「河南府路依尚方戶部樣」,另一面「泰定二年正月日造、工徐」。又如「汴梁路銅權」銘為「依省式造,較勘相同」,背面「汴梁路,達魯花赤」。汴梁路,元時屬河南行省,達魯花赤為蒙古語,意為鎮守者。元朝建立後,路府州縣錄事司及南方少數民族地區長官皆設此職。各路達魯花赤必須由蒙古人擔任。這枚銅權是依行省所發布的標準器,由達魯花赤監督製造的。

元朝為了保證度量衡的統一,還制定了十分嚴格具體的懲罰條例。《元典章·刑部》十九禁私造斛斗秤尺牙人條下云:「至元二十三年……有行戶人等,恣意私造、使用或出入斛斗秤度不同,以致物價低昂……令各路總管府驗所轄司縣街市民間合用斛斗秤度,照依省部元降樣製成造,委本路管民達魯花赤長官校勘相同,印烙訖發下各處,公私一體行用……不依法式斛斗秤度,隨即拘收入官毀壞……違犯人捉拿到官,斷五十七下,三犯別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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