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唐朝度量衡和嚴格的管理制度 第一節 唐朝度量衡制

唐朝典籍《唐六典》中對度量衡制有一段記載:「凡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廣為分,10分為寸,10寸為尺,一尺二寸為大尺,十尺為丈。凡量,以秬黍中者,容1200黍為龠,二龠為合,10合為升,10升為斗,三斗為大斗,10斗為斛。凡權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為銖,24銖為兩,三兩為大兩,16兩為斤。凡積秬黍為度量權衡,調鐘律,測晷影,合湯及冠冕之制用之;內外官悉用大者。」以累黍定度量衡之標準,實際上是沿襲《漢書·律曆志》之說,只是不再以黃鐘律管為中介,而直接「積秬黍為度量衡」。然而,累黍定尺只合於漢制,實際上唐繼隋之後,單位量值已大幅度增長,故累黍所得之長度、體積、重量均無法與當時的量值相合,故《唐六典》中論及累黍之法,只是將漢制與當朝之制的比例關係記錄下來,即尺度是漢時的1.3倍,容量和重量均為漢時的三倍。這樣,由當朝之制也就能推得秦漢古制。《六典》還明確規定累黍之制僅用於調鐘律、測晷影、合湯藥及冠冕之制,而內外官則均用大者。儘管《唐六典》所記漢唐之制只是一個約略的比例,還不能以此為根據得出隋唐之實際量值,但它確已成為考證這一時期度量衡制的重要文獻。

關於唐朝度量衡單位量值,還存在不少疑闕,如對唐尺的研究,由於過去所見唐尺不多,故前代學者有從城廓、錢幣和測景台等各種外沿資料去推算、佐證,各家使用的論據雖略有不同,但結論並無相悖之處。大都認為唐朝一尺約合今30厘米左右。現今所搜集到的唐尺已達30餘支,凡大尺尺度也參差不齊,其伸縮範圍在29~31.8厘米之間。如何得到一尺之真值,決非易事。目前我們只能根據所見的各種文獻資料,更著重對唐尺本身綜合的分析研究,暫時將唐一尺之長釐定為30厘米。

唐尺所見甚多,容量卻至今未見有任何更確實的資料或實物可作進一步考證,只能根據《隋書·律曆志》「周隋斗稱於古三而為一」和《唐六典》「以古斗三斗為一斗」的粗略記述,以秦漢每升均為200毫升為標準,推算唐一升約合600毫升。

迄今未見有自重刻銘的唐代砝碼可供考證。幸得近年來經考古發掘一批有自重刻銘的金銀器可供從旁考證。如陝西何家村等地發掘了一批刻銘自重的賦稅銀,分別重五兩、10兩、20兩、50兩等,此外還有一些日用金銀器。經過實測和對各類數據合理的選取,測算每斤平均值為661克,可作為唐大制一斤量值之參考。

唐朝長度、容量單位均沿用前朝,唯在重量單位有所改進。秦漢以來,長度和容量皆為十進位,唯重量是非十進位。唐初鑄「開元通寶」錢,表示開闢新紀元及通行寶貨的意思。據《唐會要》記:「武德四年(公元621年)鑄開元通寶錢,徑八分,重二銖四絫(累)。」二銖四累恰合一兩的1/10,即10枚「開元通寶」重一兩。後世人感到10錢為一兩比二銖四累為一兩更便於計算,於是約定俗成地出現了一個新的單位「錢」。宋時又將十進位的分、厘代替了錢以下的累、黍,這樣,重量單位除了仍用16兩為一斤,120斤為一石以外,其他單位都採用了十進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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