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從商鞅變法到秦始皇統一度量衡 第四節 建立嚴格的檢定製度

為了保證「器械一量」,秦始皇除了製造大量的有統一量值的器具發放到全國各地外,還制定了嚴格的檢定製度;秦律竹簡《工律》中規定:「縣及工室聽官為正衡石羸(同累)、斗、桶、升,毋過歲壹。有工者勿為正。假試即正。」工室是管理官營手工業的機構。大意是:在縣和工室里使用的度量衡器具,要由官府來校正,所用的各種權衡器(衡石是指120斤的大型銅(鐵)權,累是權的別稱)和各種量器包括升、斗、桶(斛),至少每年要校正一次,如果本單位設有專門的檢定人員則不必再送到官府校正了。所有度量衡器具在領用之前,都必須經過校正才能使用。從一條律文證明,至少在秦始皇時對各地使用的度量衡器物已有嚴格的檢定製度了。不僅如此,秦律還十分詳細地規定度量衡器具在使用中的允許誤差範圍。今綜合整理如下:

衡器:石(120斤)不準確,誤差在16兩以上,罰該官府官嗇夫(官職名稱)一甲(鎧甲);不滿16兩而在8兩以上者,罰一盾(盾牌)。半石(60斤)不準確,誤差在8兩以上,罰一盾。鈞(30斤)不準確而誤差4兩以上,斤(16兩)不準確而誤差3銖(1/8兩)以上,罰一盾。稱黃金所用的小型權衡器不準確,誤差在半銖(約合今0.3克)以上,罰一盾。

量器:桶(斛、10斗、100升)不準確,誤差在二升以上,罰一甲,不滿二升而在一升以上,罰一盾。斗(10升)不準確而誤差半升以上,罰一甲;不滿半升而在1/3升以上,罰一盾。半斗(五升)不準確,誤差在1/3升以上,罰一盾。1/3斗(31/3升)不準確,誤差在1/6升以上,罰一盾。升不準確,誤差在1/20升以上,罰一盾。

這些都極似今天國家對各種計量器具檢定規程中關於允許範圍的規定。

從秦始皇東巡至山東所立的琅琊台刻石上強調「器械一量,同書文字」(《史記·秦始皇本紀》),到李斯向二世上書中曆數「平斗桶(斛)度量文章,布之天下,以樹秦之名」(《史記·李斯列傳》),都可以看到,統一度量衡對鞏固封建主義的中央集權,是起到重要作用的。秦統一度量衡的各項措施對其後兩千多年封建社會度量衡制度產生了極其深遠的影響。

秦始皇為統一度量衡製造的大量器物,留存至今的較多,成為研究中國度量衡發展史極其珍貴的歷史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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