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遼夏金元兵制 第三節 金朝兵制

金朝是女真族建立的一個少數民族政權。公元1115年,女真族完顏部的完顏阿骨打在反遼鬥爭中建立了金朝,以會寧(今黑龍江省阿城縣南)為都城。1125年,金滅遼,1126年,滅北宋,從而建立了北部中國的統治,並在滅遼和滅宋的鬥爭中,逐步建立起一套獨具特色的軍事制度。公元1234年在蒙古和南宋的聯合進攻下,金朝滅亡。

金朝建立後,確立了皇權的統治,建立了勃極烈制度。勃極烈是統領各部族軍的軍事統帥,分諳〔an安〕班(女真語「大」的意思)勃極烈、國論(女真語「尊貴」的意思)勃極烈、忽魯(女真語「總帥」的意思)勃極烈,他們都是協助皇帝議事的諸王。為適應戰爭的需要,金朝也仿照遼、宋兵制不斷改革。在出兵滅遼時,以諳班勃極烈為內外諸軍都統;伐宋時則改勃極烈製為專設元帥府,由都元帥、左右副元帥指揮軍隊作戰,各路還設有左右監軍、左右都監。金熙宗即位後(公元1135—1149年在位)廢除勃極烈制,改用遼宋制度,中央設三師(太師、太傅、太保)分管尚書、中書、門下三省,仍以都元帥府為最高軍事機構。地方設路、府、州、縣四級。各路設兵馬都總管,統領軍兵。海陵王(公元1149—1161年在位)即位後,繼續改革軍制。正隆元年(公元1156年),廢中書、門下兩省,只保留尚書省,直隸於皇帝。又廢都元帥府,仿宋制設樞密院,由朝廷任命樞密使、副使,主管軍事。尚書省、樞密院分掌政、軍,但樞密院受尚書省節制。從此,金的兵制穩定下來。

金朝的地方軍事機構主要是統軍司、招討司,在各路總管府中亦設有管理軍事的官員。金初軍府或稱軍帥司、都統司,或稱統軍司。天德二年(公元1150年),金在山西、河南、陝西三路置統軍司,後山西(即西京路)統軍司被撤銷,又增設山東統軍司。至金海陵王時,金朝形成了西北、西南、烏古迪烈三個招討司和南方陝西、河南、山東三個統軍司的格局。西北路招討司設於桓州(今內蒙古正藍旗西北),西南路招討司設於豐州(今內蒙古呼和浩特東),烏古迪烈招討司(後改為東北路統軍司)設於泰州(今吉林洮河東北)。招討司設招討使一員,副招討使二員;統軍司設統軍使一員,副統軍使一員。

金朝後期,在蒙古軍隊猛烈攻擊下,金喪失了黃河以北大片土地,原有的三招討司、三統軍司的格局隨之瓦解。金改設行樞密院和行尚書省作為地方軍事機構。此外,還增設宣撫司、安撫司、經略司和招撫司,其事權與職責大同小異,都是借用宋制而來。

金朝實行的是一種全民皆兵的制度。據《金史》卷四四《兵志》記載:

諸部之民,無它徭役,壯者皆兵。平居則聽以佃漁射獵習為勞事,有警則下令部內,及遣使詣諸孛堇(即勃極烈)徵兵,凡步騎仗糗〔qiu求上〕皆取備焉。其部長曰孛堇,行兵則稱曰猛安、謀克,以其多寡以為號。猛安者,千夫長也。謀克者,百夫長也。

進入中原地區以後,兵役制度開始發生變化,簽軍與募軍逐漸佔主要地位。簽軍的對象是漢人,實際上是強迫徵兵。

猛安謀克是金朝特有的一種制度,最初是單純的狩獵組織,後來逐漸演變為社會軍事組織,再後來發展成為軍隊的編製單位,猛安、謀克也演變為吏的名稱。完顏阿骨打在稱帝前一年,規定300戶為一謀克,10謀克為一猛安。對於歸附的各部落一律以猛安謀克之名稱其首領,使所統軍隊有統一的組織,便於指揮。由於實行壯者皆兵的制度,因此,猛安謀克也是地方行政組織,人民被稱為猛安謀克戶。這種制度在金朝初期對遼宋的戰爭中,由於其組織嚴密,起了重要作用。金中期以後,隨著封建化程度的加深,這一制度逐漸瓦解,到金後期則名存實亡。

金軍有中央直轄軍、地方駐屯軍、邊防軍和地方治安部隊四種。

中央直轄軍包括禁軍和機動軍兩種。禁軍主要擔負宮廷宿衛及京城防衛任務,有時也出征作戰。機動軍是國家的戰略預備隊。

金初,禁軍稱合札(意為親軍),由近親各王統率。海陵王貞元年間(公元1153—1156年),將各王所統合札謀克並為四猛安,改稱侍衛親軍,由侍衛親軍司統一指揮。正隆五年(公元1160年)撤親軍司,親軍轉屬殿前都點檢司。

金朝後期,金遷都南京(今河南開封)。正大二年(公元1225年)從全國軍隊中選調精銳,建成六軍,每軍數萬人,由總領統率(後改為都尉),部署於南京及其附近的地區,直接隸屬於樞密院。這是金中央直轄戰略預備隊,也是當時金軍的主力。

地方駐屯軍。金將所轄地區劃分為19路,每路設兵馬都總管一人,統轄本路所有軍隊。路治所在之府稱總管府。位置重要、駐軍較多的州稱節鎮,設節度使一人。駐軍較少的州稱防禦州,設防禦使一人。金有常備駐軍的總管府、節鎮和防禦州,共有80餘個,約佔全國府州總數的1/2,這些由路、府、州統領的軍隊屬地方駐屯軍。

邊防軍。金在與南宋、西夏、蒙古相鄰的38個府中,都派駐邊防軍。邊防軍有永屯軍和分番屯戍軍的區別。長期駐守邊境的稱為永屯軍,輪流戍守的為分番屯戍軍。金的南部邊防線以分番屯戍軍為主,西北邊防線以永屯軍為主,絕大多數是藩部組成的部族軍和糺〔zha札,一說念jiu九〕軍。部族軍是被金征服和歸附於金的整個氏族和部落,由金朝任命本族首領擔任節度使,率領本氏族為金朝戍邊。糺軍則多為俘獲的不同民族的成員所組成,長官為詳穩,地位低於節度使,由朝廷派官擔任。

地方治安部隊。金在全國各地均設有地方治安部隊。京師有武衛軍(原名城防軍),京師以外的五京,各設警巡院,路總管府設節鎮兵馬司(有兵四都,每都100—300人);府設都軍司,州設軍轄兼巡捕使,都是負責「警察所部」、維持社會治安的機構和官員。此外,縣設縣尉,各要地還設有巡檢使,統率士兵、鄉手,負責地方治安。

除上述四種軍隊外,金還有兩支特殊軍隊,即守城軍和射糧軍,守城軍是由被強制從軍的罪犯組成,擔負築城及其他軍事工程的構築任務的部隊。射糧軍則由招募而成,每五年淘汰補充一次,選年輕力壯的民丁充任,擔任軍運、郵傳及其他軍中雜役。

金遣將發兵、傳達皇帝命令,實行嚴格的符牌制度。虎符用於發兵,信牌用於領兵督戰,遞牌用於傳達皇帝命令及傳遞重要公文。

虎符之制開始於金章宗承安元年(公元1196年)。虎符有五左一右,左者留御前,右者交各路統軍司、招討司。如發兵300人以上或徵兵,本司長官便向尚書省奏請第一符,左右勘合後,再將左符奉還尚書省。左第二至第五符依次而發。金宣宗禎祐時規定,樞密院用鹿符,宣撫司用魚符,統軍司用虎符。金末,行元帥府和行省也用虎符。

金牌之制開始於金太祖收國年間(公元1115—1116年),後來又有銀牌和木牌。金、銀、木牌作為信牌,表明佩帶者的身份。金牌授萬夫長,銀牌授千夫長,木牌授百夫長、五十夫長。除作為表明身份的信物外,金牌等還用作遞牌,傳遞重要公文,其中以木牌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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