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紀 第二章 隋紀二

起玄黓困敦,盡屠維協洽,凡八年。

高祖文皇帝上之下開皇十二年(壬子,公元五九二年)

春,二月,己巳,以蜀王秀為內史令兼右領軍大將軍。

國子博士何妥與尚書右僕射邳公蘇威爭議事,積不相能。威子夔為太子通事舍人,少敏辯,有盛名,士大夫多附之。及議樂,夔與妥各有所持;詔百僚署其所同,百僚以威故,同夔者什八九。妥恚曰:「吾席間函丈四十餘年,反為昨暮兒之所屈邪!」遂奏:「威與禮部尚書盧愷、吏部侍郎薛道衡、尚書右丞王弘、考功侍郎李同和等共為朋黨。省中呼弘為世子,同和為叔,言二人如威之子弟也。」復言威以曲道任其從父弟徹、肅罔冒為官等數事。上命蜀王秀、上柱國虞慶則等雜案之,事頗有狀。上大怒。秋,七月,乙巳,威坐免官爵,以開府儀同三司就第;盧愷除名,知名之士坐威得罪者百餘人。

初,周室以來,選無清濁;及愷攝吏部,與薛道衡等甄別士流,故涉朋黨之謗,以至得罪。未幾,上曰:「蘇威德行者,但為人所誤耳!」命之通籍。威好立條章,每歲責民間五品不遜,或答云:「管內無五品之家。」其不相應領,類多如此。又為餘糧簿,欲使有無相贍;民部侍郎郎茂以為煩迂不急,皆奏罷之。茂,基之子也,嘗為衛國令。有民張元預兄弟不睦,丞、尉請加嚴刑,茂曰:「元預兄弟本相憎疾,又坐得罪,彌益其仇,非化民之意也。」乃徐諭之以義。元預等各感悔,頓首請罪,遂相親睦,稱為友悌。

己巳,上享太廟。

壬申晦,日有食之。

帝以天下用律者多春駁,罪同論異,八月,甲戌,制:諸州死罪,不得輒決,悉移大理按覆,事盡,然後上省奏裁。」

冬,十月,壬午,上享太廟。十一月,辛亥,祀南郊。

己未,新義公韓擒虎卒。

十二月,乙酉,以內史令楊素為尚書右僕射,與高熲專掌朝政。素性疏辯,高下在心,朝臣之內,頗推高熲,敬牛弘,厚接薛道衡,視蘇威蔑如也,自余朝貴,多被陵轢。其才藝風調優於熲;至於推誠體國,處物平當,有宰相識度,不如熲遠矣。右領軍大將軍賀若弼,自謂功名出朝臣之右,每以宰相自許。既而楊素為僕射,弼仍為將軍,甚不平,形於言色,由是坐免官,怨望愈甚。久之,上下弼獄,謂之曰:「我以高熲、楊素為宰相,汝每昌言曰:『此二人惟堪啖飯耳!』是何意也?」弼曰:「熲,臣之敵人;素,臣舅子。臣並知其為人,誠有此語。」公卿奏弼怨望,罪當死。上曰:「臣下守法不移,公可自求活理。」弼曰:「臣恃至尊威靈,將八千兵渡江,擒陳叔寶,竊以此望活。」上曰:「此已格外重賞,何用追論!」弼曰:「臣已蒙格外重賞,今還格外望活。」既而上低回者數日,惜其功,特令除名。歲余,復其爵位,上亦忌之,不復任使,然每宴賜,遇之甚厚。

有司上言:「府藏皆滿,無所容,積於廊廡。」帝曰:「朕既薄賦於民,又大經賜用,何得爾也?」對曰:「入者常多於出,略計每年賜用,至數百萬段,曾無減省。」於是更辟左藏院以受之。詔曰:「寧積於人,無藏府庫。河北、河東今年田租三分減一,兵減半功,調全免。」時天下戶口歲增,京輔及三河地少而人眾,衣食不給,帝乃發使四齣,均天下之田,其狹鄉每丁才至二十畝,老少又少焉。

高祖文皇帝上之下開皇十三年(癸丑,公元五九三年)

春,正月,壬子,上祀感生帝。

壬戌,行幸岐州。二月,丙午,詔營仁壽宮於岐州之北,使楊素監之。素奏前萊州刺史宇文愷檢校將作大匠,記室封德彝為土木監。於是夷山堙谷以立宮殿,崇台累榭,宛轉相屬。役使嚴急,丁夫多死,疲屯顛仆,推填坑坎,覆以土石,因而築為平地。死者以萬數。

丁亥,上至自岐州。

己卯,立皇孫暕為豫章王。暕,廣之子也。

丁酉,制:「私家不得藏緯候、圖讖。」

秋,七月,戊辰晦,日有食之。

是歲,上命禮部尚書牛弘等議明堂制度。宇文愷獻明堂木樣,上命有司規度安業里地,將立之;而諸儒異議,久之不決,乃罷之。

上之滅陳也,以陳叔寶屏風賜突厥大義公主。公主以其宗國之覆,心常不平,書屏風,為詩敘陳亡以自寄。上聞而惡之,禮賜漸薄。彭公劉昶先尚周公主,流人楊欽亡入突厥,詐言昶欲與其妻作亂攻隋,遣欽來密告大義公主,發兵擾邊。都藍可汗信之,乃不修職貢,頗為邊患。上遣車騎將軍長孫晟使於突厥,微觀察之。公主見晟,言辭不遜,又遣所私胡人安遂迦與楊欽計議,扇惑都藍。晟至京師,具以狀聞。上遣晟往索欽;都藍不與,曰:「檢校客內無此色人。」晟乃賂其達官,知欽所在。夜,掩獲之,以示都藍,因發公主私事,國人大以為恥。都藍執安遂迦等,並以付晟。上大喜,加授開府儀同三司,仍遣入突厥廢公主。內史侍郎裴矩請說都藍使殺公主。時處羅侯之子染干,號突利可汗,居北方,遣使求婚,上使裴矩謂之曰:「當殺大義公主,乃許婚。」突利復譖之於都藍,都藍因發怒,殺公主,更表請婚,朝議將許之。長孫晟曰:「臣觀雍虞閭反覆無信,直以與玷厥有隙,所以欲依倚國家,雖與為婚,終當叛去。今若得尚公主,承藉威靈,玷厥、染干必受其徵發。強而更反,後恐難圖。且染干者,處羅侯之子,素有誠款,於今兩代,前乞通婚,不如許之,招令南徙,兵少力弱,易可撫馴,使敵雍虞閭以為邊扞。」上曰:「善。」復遣晟慰諭染干,許尚公主。

牛弘使協律郎范陽祖孝孫等參定雅樂,從陳陽山太守毛爽受京房律法,布管飛灰,順月皆驗。又每律生五音,十二律為六十音,因而六之,為三百六十音,分直一歲之日以配七音,而旋相為宮之法,由是著名。弘等乃奏下請復用旋宮法,上猶記何妥之言,注弘奏下,不聽作旋宮,但用黃鐘一宮。於是弘等復為奏,附順上意,其前代金石並銷毀之,以息異議。弘等又作武舞,以象隋之功德;郊廟饗用一調,迎氣用五調。舊工稍盡,其餘聲律,皆不復通。

高祖文皇帝上之下開皇十四年(甲寅,公元五九四年)

春,三月,樂成。夏,四月,乙丑,詔行新樂,且曰:「民間音樂,流僻日久,棄其舊體,競造繁聲,宜加禁約,務存其本。」萬寶常聽太常所奏樂,泫然泣曰:「樂聲淫厲而哀,天下不久將盡!」時四海全盛,聞者皆謂不然;大業之末,其言卒驗。寶常貧而無子,久之,竟餓死。且死,悉取其書燒之,曰:「用此何為!」

先是,台、省、府、寺及諸州皆置公廨錢,收息取給。工部尚書蘇孝慈以為「官司出舉興生,煩擾百姓,敗損風俗,請皆禁止,給地以營農。」上從之。六月,丁卯,始詔「公卿以下皆給職田,毋得治生,與民爭利。」

秋,七月,乙未,以邳公蘇威為納言。

初,張賓歷既行,廣平劉孝孫及冀州秀才劉焯並言其失。賓方有寵於上,劉暉附會之,共短孝孫等,斥罷之。後賓卒,孝孫為掖縣丞,委官入京,上其事,詔留直太史,累年不調,乃抱其書,使弟子輿櫬來詣闕下,伏而慟哭;執法拘而奏之。帝異焉,以問國子祭酒何妥,妥言其善。乃遣與賓歷比較短長。直太史勃海張胄玄與孝孫共短賓歷,異論鋒起,久之不定。上令參問日食事,楊素等奏:「太史凡奏日食二十有五,率皆無驗,胄玄所刻,前後妙中,孝孫所刻,驗亦過半。」於是上引孝孫、胄玄等親自勞徠。孝孫請先斬劉暉,乃可定歷,帝不懌,又罷之。孝孫尋卒。

關中大旱,民飢,上遣左右視民食,得豆屑雜糠以獻。上流涕以示群臣,深自咎責,為之不御酒肉者,殆將一期。八月,辛未,上帥民就食於洛陽,敕斥候不得輒有驅逼。男女參廁於仗衛之間,遇扶老攜幼者,輒引馬避之,慰勉而去。至艱險之處,見負擔者,令左右扶助之。

冬,閏十月,甲寅,詔以齊、梁、陳宗祀廢絕,命高仁英、蕭琮、陳叔寶以時修祭,所須器物,有司給之。陳叔寶從帝登邙山,侍飲,賦詩曰:「日月光天德,山河壯帝居;太平無以報,願上東封書。」並表請封禪。帝優詔答之。它日,復侍宴,及出,帝目之曰:「此敗豈不由酒!以作詩之功,何如思安時事!當賀若弼渡京口,彼人密啟告急,叔寶飲酒,遂不之省。高熲至日,猶見啟在床下,未開封。此誠可笑,蓋天亡之也。昔苻氏征伐所得國,皆榮貴其主,苟欲求名,不知違天命;與之官,乃違天也。」

齊州刺史盧賁坐民飢閉民糶,除名。帝後復欲授以一州,賁對詔失旨,又有怨言,帝大怒,遂不用。皇太子為言:「此輩並有佐命功,雖性行輕險,誠不可棄。」帝曰:「我抑屈之,全其命也。微劉昉、鄭譯、盧賁、柳裘、皇甫績等,則我不至此。然此等皆反覆子也,當周宣帝時,以無賴得幸。及帝大漸,顏之儀等請以趙王輔政,此輩行詐,顧命於我。我將為政,又欲亂之,故昉謀大逆,譯為巫蠱。如賁之例,皆不滿志,任之則不遜,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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