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章

敲門聲響起時,他已經準備好了。比薩和可口可樂總共十二元加零頭,他手裡拿著一張十元和一張五元。「留在門外頭就好,」他告訴那個外送人員,「我們現在,呃,暫時不太方便。來吧,這裡是十五元,不必找了。」

他把鈔票從門下方的縫隙塞出去,看著錢消失。門上有個窺視孔,他看到那個外送人員直起身子,猶豫了好久,然後離開了。凱勒又等了兩分鐘,才打開門拿食物。

他不餓,但他還是逼著自己吃了,就像他之前逼自己去沖澡和刮鬍子,都是基於同樣的理由,誰曉得他下回有機會再吃東西,會是什麼時候呢?他的臉出現在全美國的每個電視屏幕上,等報紙印出來後,上頭也會有。照片跟他本人並不那麼像,而且他有幸生了一張大眾臉,沒有什麼顯眼的特徵。但是當幾億人成天都看到那張照片,那麼其中有個人認出他,也是理所當然的。

所以比方說,如果他跑去丹尼斯餐廳,享受一客牛堡起司三明治,那可就不太聰明了。

不,他只能吃外送的食物,直到他搬出可以讓店家外送食物的地方為止。日日旅店裡唯一見過他險的人,就是他登記時在櫃檯值班的職員,當時簡短又匆忙,他不太相信那名職員會有什麼印象。櫃檯職員每天都見過幾百人,卻很少認真看。他這趟旅行也只見到過一名櫃檯職員,這會兒已經完全記不得她長什麼樣子,所以她不也應該完全忘了他嗎?

另一方面,如果成天讓他看那名職員的照片,一次又一次。要多久他才會覺得奇怪她有點眼熟?他要花多久時間才會想起她是誰?

他吃了點比薩,喝掉半瓶可樂。那四顆子彈還是放在床上原來擺的地方,他走過去拿起來,裝回手槍上。撞針前的那個槍膛空著。他把手槍放進口袋試試,接著又插進長褲的腰帶內,然後放進了旅行箱。如果他急著要用呢?他打算怎麼辦,打開箱子緊急拔槍?他把槍從旅行箱里拿出來,又插回了腰帶內。

他不想看電視,但是不然還能做什麼?何況不看電視的話,他怎麼知道什麼時候該趕緊跑路?

電視上一直播出他的照片,他開始研究那張照片,不再是研究自己的臉部表情特徵或跟本人有多像,而是想搞清這照片是在什麼時候、什麼地點拍下的。不是過去這一個星期,也不是在得梅因這裡,因為照片里他穿了一件防風夾克,這回他根本沒帶來,而是挑了一件海軍藍的獵裝。他認得那件防風夾克是兩年前從郵購商郵寄的Lands'' End的目錄里挑的,雖然這夾克沒什麼不好,但他不常穿。

阿爾布開克,他心想。他曾穿去阿爾布開克。

他在阿爾布開克時,也穿著那件橙褐色的馬球衫嗎?照片里他似乎穿了,不過顏色有點不太確定。那回他去阿爾布開克幫艾爾辦另外一件案子,把一個叫沃倫·賀格曼的男子迅速從這個世界除掉,送到另一個世界,那回他穿了這件馬球衫嗎?

或許穿了,或許沒穿。這種事情他不會記得。但他很確定當時他穿了那件防風夾克到阿爾布開克,而且就穿著去按賀格曼家的電鈴,把賀格曼做掉,因為他根本沒有時間打開行李換衣服。他用三個不同的名字在三個不同的旅館登記入住,但從來沒把行李留在任何一個房間里,甚至根本沒打開行李,就又回紐約了。

所以當時他們就在給他設圈套了。拍下他的照片,如果他給他們的時間多一點,他們大概還能拍到更多張照片,但他很快去了又回,所以他們只拍到那張。

而且他們設法把照片交給警方了。他們用的說法是什麼?「我看到這個人跑掉了,然後他停下來轉身,我就拍下他這張照片。」聽起來可能不是很合理,但照片就是照片,可以交給媒體到處登,人人看得到,或許就因此可以有進一步發展。

那些王八蛋知道他的名字嗎?他們不可能從桃兒那邊打聽到,他也想不出他們還能有什麼其他辦法查出來。如果他在阿爾布開克那回慢慢來的話,或許情況就不同了,他們或許可以去搜他的旅館房間,甚至有可能跟蹤他回紐約。他之前飛阿爾布開克是在達拉斯轉機,但回紐約則繞了遠路,在洛杉磯轉機,一路上似乎沒有人跟蹤他。

如果他們不知道他的名字,也不知道他住在哪裡——

但接下來,電視又吸引了他的注意力,他發現他們——警方,而不是艾爾和他長耳毛的同黨——又比幾分鐘之前得知更多信息了。

照片底下打出了姓名。

「洛里·蒙特羅斯。」那名主播說。屏幕上放出他的照片,接著切到月桂旅店的內部畫面,然後是204號房的畫面,裡頭有一組鑒證人員看上去正在努力工作,搜集地毯上的東西,好追蹤狡猾的蒙特羅斯先生。

搭配著這個搜證畫面,一個鏡頭外的聲音說,一名月桂旅店的職員認出了那張照片是幾天前曾入住的客人——照凱勒來看,這是個很巧妙的騙局,因為他根本從來沒去登記入住,連經過櫃檯都沒有過。當初他是直接從後頭的停車場,走外頭的樓梯去他的房間,離開時也是一樣。他從來沒經過櫃檯旁的通道,沒取回兩百元的押金。他在那個旅館停留期間,從沒見過任何員工,也沒被任何人看見過。

但任何人都可以打電話去爆料。任何人都可以宣稱自己是記憶力很好的某旅館員工。凱勒覺得,這個線索唯一的可取之處,就是根本不會讓警方有進一步的線索。他們不會在204號房發現他的指紋,或他的DNA,或他的任何東西,除了他留在床墊底下的那個手機之外,而搞不好警方根本不會發現那個手機。就算髮現了,那又怎樣?他從沒用過那個手機,又把上頭的指紋擦掉了,所以那個手機能讓警方追查到哪裡?

對街,他心想。

對街的丹尼斯餐廳,他曾坐在一張燈光明亮的桌前吃那個愚蠢的三明治和炸薯條。如果他在那邊用了信用卡,警方辦案就會更容易一點,但他當時是付現金,然後他做了什麼?

他用餐廳里的公用電話叫了計程車,接著在餐廳里等到車子來了才出去。然後他上車,叫司機載他去機場。

到了現在,警方應該正在仔細查訪月桂旅店附近的商店和餐廳。或者要不了幾分鐘,他們就會把他的照片拿給丹尼斯餐廳的那個女侍和收銀員看過,某個人會認出來,某個人會記得他叫了輛計程車。他們會去查所有計程車行——老天在上,他們就是政府,包括州警局、市警局和聯邦調查局——他們會找到那個司機,知道他去了機場,他們會找到租車公司的櫃檯,如果他們一查再查,就會查到他用的那張信用卡和駕照,接著他們就不會再認真去找洛里·蒙特羅斯,轉而賣力追查起霍頓·布蘭肯希普。然後電視屏幕上會開始重複出現這個名字,收音機里也會大力播送,而警方會拿著這個名字,問遍得梅因市大都會區各個汽車旅館的職員。

警方要多久會追到他這家日日旅店?會來踢開他的門?

等到他們來了,他最好是已經離開了。

但是該去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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