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五章

執達吏怎樣恢複了訂婚的古禮

「執達吏飲下一大杯布列塔尼酒①之後,向公爵說道:

「『爵爺,你以為如何?在我們這裡,婚禮紀念品怎麼不給了呢?天主的聖血!所有的好規矩都絕了;所以兔窩裡沒有兔子,人也沒有了朋友。你看有好幾處教堂里連聖誕節前「噢」字聖人②的酒會也取消了③!整個的世界都混亂了。末日即將到來。趁我還記得古禮:喜呀,喜呀,喜呀!』

「他一邊說,一邊朝著公爵及公爵夫人打過來,然後又打了小姐們和烏達爾。

「戴打架手套的人開始行動了,結果執達吏頭上打了九個窟窿,一個法警的右胳膊打斷了,另一個的上顎骨打歪了,只有一半還在下巴頦上,小舌頭也露出來了,臼齒、犬齒一齊都打掉了。

「鼓的曲調改變了,戴打架手套的人一個也看不見了,糖果又重新端了上來,大家歡欣享用。快樂的朋友互相干杯,大家齊向執達吏及法警敬酒,烏達爾咒罵婚禮,說他真倒霉,一個法警打得他一個肩膀脫了骱,儘管如此,他還是愉快地和法警碰杯。法警呢,牙床骨都碎了,一句話也說不出來,拱手請求饒命,因為他已經不會說話了。羅亞爾抱怨那個斷胳膊的法警在他胳膊肘上打過一下,打得很重,連腳後跟都打疼了。

「特魯東用手巾護住左眼,拿出一面已經打破的鼓,說道:『我哪裡得罪了他們呢?把我這隻可憐的眼睛打壞不算,還打破了我的鼓。行婚禮鼓是要打的,但是打鼓的人都是受歡迎的,從來不挨打。現在只有讓魔鬼用鼓做帽子了!』

「執達吏被打得只剩一隻胳膊,他說道:『我送你一大張陳年的公函吧①,我背的口袋裡就有,拿去補你的鼓吧。看在天主份上,饒了我們吧!看在里維埃的聖母、那位仁慈的聖母份上,我可沒有意思讓你受屈。』

「一個管馬的執事學著包塞岩②那位善良、尊貴的公爵③一步一瘸地向那個打塌牙床骨的法警說道:

「『你們是挨打的人呢、是打人的人呢、還是專門打架的人呢?用鞋把我們上半身跺成青一塊、紅一塊還不夠,還要用靴子踢傷我們的腿?你們把這個叫作鬧著玩么?天主在上,這可不是玩的。』

「那個法警拱起手來,跟一個不會說話的小孩那樣,翹著舌頭說道:

『我的,我的,我的,我,我,我? .』

「新娘又象哭又象笑,同時又象笑又象哭,訴說執達吏非但不分上下在她身上亂打,而且打壞了她的頭髮,此外,還把她那不見人的秘密所在里里外外打了一個遍。

① 即維龍產的名酒。

② 法國舊時風俗,聖誕節前九天開始的一種祈禱,經文全以「噢」字開頭。

③ 舊時教士在聖誕節前寄給在本處教堂結婚的人一種金「噢」字的賀年片,接受賀年片的人回贈錢幣,教士即用此錢請人喝酒。此種賀年片可以轉送未婚青年,為年內定可結婚之吉兆,甚受歡迎。

① 古時公函都是用羊皮紙寫的,甚堅固,可以代皮使用。

② 包塞岩:洛士附近地名。

③ 指弗朗索瓦一世及亨利二世的總管約翰?沙台尼埃,在巴維亞戰役中腿被打斷,後在包塞岩封爵。

「公爵說道:『真是見鬼!國王老爺(執達吏的稱號)非把我太太的脊骨打斷不行了。不過,我不怨他,這是行婚禮時的規矩嘛。只是我看他傳訊我的時候象一個天使①,打我的時候卻象一個魔鬼,完全是「打架修士」②那種派頭。我非為他乾杯不可,還有你們,法警先生,我也為你們乾杯。』

「公爵夫人說道:『他這樣又那樣地飽我以老拳,究竟是為了什麼才如此厲害?我恨不得叫魔鬼捉走他。可是,別這樣!我只是說我肩膀上從來也沒有挨過這麼重的手指頭。』

「總管吊著左邊的胳膊,跟完全打壞了一樣,說道:

「『參加今天的婚禮,真是見鬼。天主在上,我的胳膊都打壞了!你們這算訂婚么?我看這是狗屁訂婚。老天在上!這真是薩摩撒塔的哲學家③所描寫的拉比提人④的婚禮。』

「執達吏一聲不響。法警抱歉說他們實在不是故意的,請求看在天主份上饒他們不死。

「他們辭別出來。但是未走半法里的路,執達吏就有點不對頭了。兩個法警回到了布沙爾島,公開說沒有人比巴舍公爵更善良的人了,也沒有比公爵府上更可尊敬了。他們兩個從來沒有參加過這樣的婚禮。打架應該怨他們自己不好,因為是他們先動手的。我不知道這兩個人後來活了多久。

「但是確實知道的,是從此以後,巴舍的錢對於執達吏和法警,就象古時圖盧茲的金子⑤、賽讓的馬⑥,對於它們的主人那樣,被看作是主凶的,會致人死命的。據說那位公爵從此沒有人再麻煩他了,巴舍的婚禮,成了俗話中的一個典故①。」

① 天使:法院執達吏的綽號。

② 「打架修士」(Frère Frappant):作者對愛鬧事的修士的一種稱呼。

③ 指魯西安。此處所引故事見魯西安著《拉比提人》。

④ 拉比提人:即神話中的戴薩里亞人,以馴服烈馬出名,國王皮里圖斯結婚時,因半人半馬神侮辱了拉比提國的女人,結果大打了一場。

⑤ 西賽羅,奧盧斯?蓋里阿斯,斯特拉包等人的作品裡都曾說圖盧茲的金子誰拿到誰倒霉。見埃拉斯姆斯《箴言集》第一卷第十章第九十八節。

⑥ 奧盧斯?蓋里阿斯和埃拉斯姆斯都曾提到賽讓的馬,說它是狄歐美德斯的馬嫡系後代。

① 見德?奧比■著《德?費奈斯特男爵傳》第三卷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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