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黑社會性質組織」

周心捷(碩士廣東省公安司法管理幹部學院助理研究員)

黑社會性質組織是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新創製的法律名詞,應該說,這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稱謂。雖然刑法對黑社會性質組織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較詳盡的司法解釋,但是,目前這一法律稱謂有其不確定性,要準確把握其內涵和外延是不容易的。很明顯,「黑社會性質組織」是來源與區別於「黑社會組織」在目前對黑社會組織的認識還不是相當科學而精闢的情況下,要辨析這兩類組織有相當難度。可以視黑社會性質組織是黑社會組織的初級形態,但究竟某犯罪集團發展到何種程度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又發展到哪一地步是黑社會組織?我們需要定量和定性的統一。同時,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有組織犯罪集團、流氓惡勢力、幫會組織等的異同點又有哪些?沒有比較就容易陷入模稜兩可之間,很難有結論,這必定影響甚至危及實踐中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和打擊。

一、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法律認定根據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4條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組織」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打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前夕出台了《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應具備以下特徵:

(一)組織結構比較嚴密,人數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

(二)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三)通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

(四)在一定區域或行業範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在此前,全國人大法工委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解》(以下簡稱《刑法釋解》曾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徵作了較詳盡的羅列,分為組織特徵和行為特徵。前者表現為:

(一)有三人以上的犯罪組織成員;

(二)有較為明確的組織宗旨和嚴密的組織結構以及內部分工;

(三)有嚴格而殘酷的組織紀律;

(四)有一定的資金來源,其成員主要靠所屬組織的淫威獲取資金。

後者表現為:

(一)以武力為後盾,無論是在違法犯罪中還是在經濟活動中,都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進行;

(二)賄賂、拉攏國家幹部,滲透到國家機關;

(三)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在一定的區域內或地段稱王稱霸;

(五)嚴重破壞一定地段或區域的經濟秩序或者社會生活秩序。

不難看出,《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四大特徵和《刑法釋解》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列舉的特徵大同小異,文字表述有少許差別(詳見表一)《司法解釋》所規定的特徵(一)和《刑法釋解》所列舉的組織特徵(一)、(二)、(三)類似;《司法解釋》所規定的特徵(二)和《刑法釋解》所列舉的組織特徵(四)相近;《司法解釋》所規定的特徵(三)和《刑法釋解》所列舉的行為特徵(一)相同;《司法解釋》所規定的特徵(四)和《刑法釋解》所列舉的組織特徵(二)、(三)、(四)、(五)相似。值得一提的是,早在刑法增設黑社會性質犯罪條款之前,面對日益猖獗的黑社會性質犯罪,公安部門曾經總結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六條標準(以下簡稱《六條標準》)

(一)人數一般較多且相對固定;

(二)往往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有的甚至控制了部分經濟實體和地盤;

(三)千方百計拉攏腐蝕公安、司法和黨政幹部,尋求保護;

(四)犯罪職業化,長期從事一種或幾種犯罪;

(五)反社會性特彆強、作惡多端、殘害群眾;

(六)在當地已形成一股惡勢力,有一定的勢力範圍(詳見表一)。

可以看出,《六條標準》和《司法解釋》有著驚人的相似。總之,《司法解釋》、《刑法釋解》和《六條標準》從不同的劃分角度來剖析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基本特徵。

表一(續表)對於《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四大特徵的深刻和全面認識,是正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關鍵。目前在實際工作中,大都是按照四個特徵去套,缺一不可,這顯然是不正確的,必將使我們的反黑工作陷入困窘。根據《司法解釋》第一條:刑法第294條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應具有以下特徵。這裡「一般」兩個字用得非常科學而精確,如果換上「必須」兩字可能就會有失偏頗和公允。事實上確實如此,在四大特徵中,特徵(一)、(二)屬於組織特徵;特徵(三)、(四)屬於行為特徵,其中(四)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屬性特徵(根本特徵)從構成要素上分析,特徵(一)、(二)、(三)只是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充分條件,而特徵(四)才是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必要條件。在查證黑社會性質組織時,應靜態地剖析其組織特徵,動態地考察其行為特徵,在靜態、動態結合的基礎上,抽象其屬性特徵(根本特徵)認定某犯罪集團是否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最關鍵的是看其是否完全具備「在一定區域或行業範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這一屬性特徵,同時也要查證其組織是否部分具備「組織結構比較嚴密,人數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這一組織特徵;其行為是否類似具備「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和「通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這一行為特徵。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時,形而上學地從組織特徵和行為特徵上來考查是非理性的。事實上,我們不可能找出哪怕是兩個組織特徵和行為特徵完全一樣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只有屬性特徵是一切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而且必然具備的根本特徵。正如人的屬性特徵是「一切生產關係的總和」而人的組織特徵有:

(1)由頭部、上肢、下肢組成;

(2)頭部是由眼睛、鼻子、嘴等組成;

(3)由消化系統、呼吸系統和內分泌系統組成等。

而行為特徵有:

(1)能夠使用和製造工具;

(2)能夠通過語言交流信息;

(3)能夠直立行走;等等。

很顯然,我們不會因為某人不完全具有人的組織特徵(例如沒有下肢)或人的行為特徵(例如不會行走)而否定他是人的事實。只要他符合「一切生產關係的總和」這一根本特徵就是人。總之,《司法解釋》前三個特徵是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充分條件,只有第四個特徵才是必要條件,而第四個特徵和刑法第294條第一款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原則界定如出一轍,立法和司法實踐達到完美的統一。

二、黑社會性質組織與黑社會組織之關係黑社會組織一詞,在我國目前還不是法律名詞,嚴格說來,它屬於會意性社會學名詞。從詞法上看,它是偏正式片語。從字面上講,「黑」喻指「秘密的、非法的」相對而言,「社會組織」指具有「社會」的某些特徵的組織,例如有一定的成員,制定了一定的紀律,能夠獲得持續的經濟來源。正如黑手黨,在西方反黑專家眼裡,它是一個界限模糊的次社會體系。與其說是一個在特定社會文化背景中產生的非正式組織,倒不如說它是一個擁有自己的入伙儀式、章程、活動方式和等級的秘密社團,黑手黨家庭幾乎構成了一個準社會團體。在這個小天地里,人口、經濟、社會、政治諸方面的運轉,同一個廣義的社會無異。

對於黑社會組織的界定,國內不少專家和學者從社會學或犯罪學科範疇,從不同的切入點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和見解。其中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

(一)將黑社會組織視為秘密社會(幫會組織)例如蔡少卿認為,黑社會組織就是秘密社會的一部分,具有以下特徵:

(1)通過結拜等方式結夥;

(2)內部有嚴格的分工、嚴密的紀律;

(3)有內部的隱語暗號;

(4)活動一般處於秘密狀態;

(5)有一定的保護傘。

(二)將黑社會組織視為職業犯罪集團。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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