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章 認知的知識和描述的知識

在前一章里,我們已經看到有兩種知識:即,關於事物的知識和關於真理的知識。在本章中,我們將完全研究有關事物的知識。我們也必須把它區別為兩類。若是認為人類在認識事物的同時,實際上可以絕不認知有關它們的某些真理,那就未免太輕率了;儘管如此,當有關事物的知識屬於我們所稱為親自認知的知識那一類時,它在本質上便比任何有關真理的知識都要簡單,而且在邏輯上也與有關真理的知識無關。憑描述得來的關於事物的知識卻恰恰相反,從本章敘述中我們便會發現,它永遠免不了要以某些有關真理的知識作為自己的出處和根據。但是,「親自認知」是什麼意思,「描述」又是什麼意思呢,這是我們首先必須弄清楚的。

我們說,我們對於我們所直接察覺的任何事物都是有所認識的,而不需要任何推論過程或者是任何有關真理的知識作為中媒介。因此,我站在桌子面前,就認識構成桌子現象的那些感覺材料,—— 桌子的顏色、形狀、硬度、平滑性等等;這些都是我看見桌子和摸到桌子時所直接意識到的東西。關於我現在所看見的顏色的特殊深淺程度,可能有很多要談的, ——我可以說它是棕色的,也可以說它是很深的,諸如此類。但是像這類的陳述雖然可以使我認知有關顏色的真理,但卻不能使我對於顏色本身知道得比過去更多:僅就與有關顏色的真理的知識相對立的有關顏色本身的知識而論,當我看見顏色的時候,我完完全全地認知它,甚至於在理論上也再不可能有什麼關於顏色本身的知識了。因此,構成桌子現象的感覺材料是我所認識的事物,而且這些事物是按照它們的本來樣子為我所直接認知的。

但是,對於作為物體的桌子,我所具有的知識便恰恰相反了,那並不是直接的知識。就它的實際而言,它是由對於那些構成桌子現象的感覺材料的認識而來的。我們已經看到,我們可能、而且可以毫不荒謬地懷疑桌子的存在,但是要懷疑感覺材料則是不可能的。我對於桌子所具有的知識是屬於我們應該稱之為「描述的知識」那一類的。桌子就是「造成如此這般感覺材料的物體」。這是在用感覺材料來描述桌子的。為了要認知有關桌子的任何東西,我們便必須認知那些把桌子和我們所已認識的東西相聯繫起來的真理:我們必須知道「如此這般的感覺材料都是由一個物體造成的」。我們沒有一種直接察覺到桌子的心靈狀態;我們對於桌子所具有的全部知識實際上就是有關真理的知識,而成其為桌子的那個確實的東西嚴格說來卻是我們毫無所知的。我們知道有一種描述,又知道這種描述只可以適用於一個客體,儘管這個客體本身是不能為我們所直接認知的。在這種情形中,我們說我們對於這個客體的知識便是描述的知識。

我們的一切知識,不管有關事物的知識或是有關真理的知識,都以認識作為它的基礎。因此,考慮都有哪些事物是我們所已經認識的,就非常之重要了。

我們已經看到,感覺材料是屬於我們所認識的事物之列的;事實上,感覺材料提供了有關認識的知識的最顯明而最觸目的例子。但是如果它們是唯一的例子,那麼我們的知識所受的限制便要比實際上更大得多。我們便只會知道現在呈現於我們感官之前的東西:過去的我們便將一無所知,—— 甚至於會不知道有所謂的過去,——我們也不能有關於感覺材料的任何真理,因為一切真理的知識(以後我們就要指明)都要求能認識那些根本與感覺材料性質不同的東西,這些東西有時被人稱為「抽象觀念」,但是我們將稱之為「共相」。因此,想要使我們的知識獲得任何相當恰當的分析,我們就必須在感覺材料以外,還考慮認識別的事物。

超出感覺材料範圍之外首先需要加以考慮的,就是通過記憶的認識。很顯然,我們常常記得我們所曾看見過的或聽見過的或以別種方式曾達到我們感官的一切事物,而且在這種情況中,我們仍舊會直接察覺到我們所記憶的一切,儘管它表現出來是過去的而不是現在的。這種從記憶而來的直接知識,就是我們關於過去的一切知識的根源。沒有它,就不可能有憑推論得來的關於過去的知識了,因為我們永遠不會知道有任何過去的事物是能夠加以推論的。

感覺材料範圍之外還需要加以研究的,就是內省的認識。我們不但察覺到某些事物,而且我們也總是察覺到我們是察覺到了它們的。當我看見太陽的時候,我也總在察覺到我看見了太陽。因此,「我看見太陽」就是我所認識的一個客體。當我想吃東西的時候,我可以察覺到我想吃東西的慾望;因此,「我想吃東西」就是我所認識的一個客體。同樣,我們也可以察覺到我們感覺著喜悅或痛苦,以及一般在我們心靈里所發生的事件。這類認識可以稱為自覺,它是我們關於內心事物所具的一切知識的根源。顯然可見,只有在我們自己心靈里所發生的事件,才能夠被我們這樣直接地加以認識。在別人心靈里所發生的則只是通過我們對於他們身體的知覺才能被我們認識,也就是說,只有通過與他們的身體相聯繫著的我們自己的感覺材料才能夠被我們認識。如果不是我們認識自己心靈的內容,我們是不能想像別人的心靈的;因此我們也便永遠不會達到他們具有心靈這一知識。似乎可以很自然地這樣假定:自覺是人之異於禽獸者之一端;我們可以假定,動物雖然認識感覺材料,但是從來也不會察覺到這種認識,因此它們便永遠也不知道自己的存在。我的意思並不是說它們懷疑自己的存在,而是說它們從來沒有意識到自己具有感情和感覺,所以也就意識不到這些感覺和感情的主體是存在的。

我們已經說到,認識我們的心靈內容就是自覺;但是這當然並不是對於我們自我的意識,而是對於特殊的思想和感情的意識。我們是否也可以認識作為與特殊思想和感情相對立的我們那個赤裸裸的自我呢,這是一個難於回答的問題,正面的談論就不免輕率。當我們試圖返觀自己的時候,似乎我們總要碰到某些特殊的思想或感情,卻碰不到那個具有這些思想或感情的「我」。雖然如此,我們還是有理由認為我們都認識這個「我」,儘管這種認識很難於和其他的東西分別開來。為了弄明白是什麼理由,讓我們且先考慮一下我們對於特殊思想的認識實際上都包括著什麼。

當我認識到「我看見太陽」的時候,分明是我認識到了兩種相關而又迥然不同的東西。一方面是那對我代表著太陽的感覺材料,而另一方面是那看到這種感覺材料的那種東西。一切認識,例如我對於那代表著太陽的感覺材料的認識,顯然似乎是認識的人和被這個人所認識的客體之間的一種關係。當一件認識行為其本身就是我所能認識的一件事時(例如我認識到我對於那代表著太陽的感覺材料的認識),顯然可見,我所認識的那個人就是我自己了。這樣,當我認識到我看見太陽的時候,我所認識的整個事實就是「對感覺材料的自我認識」。

再則,我們也知道「我認識到這個感覺材料」這一真理。但是,我們如何才能知道這個真理,或者如何才能了解它的意義,這是難以知道的,除非我們能對於我們所稱為「我」的這個東西有所認識。似乎沒有必要假定我們認識一個近乎不變的人,今天和昨天都是一個樣子,但是對於那個看見太陽並且對於感覺材料有所認識的東西,不論它的性質如何,卻必須有所認識。因此,在某種意義上,看來我們必須認識那個作為與我們特殊經驗相對立的「自我」。但是這個問題很困難,每一方都能援引出來很複雜的論證。因此,要認識我們自己或然地可以做到,但是要肯定說它毫無疑問地會做得到,那就不明智了。

因此,我們就可以把所談過的對有關存在的事物的認識總結如下。在感覺中,我們認識外部感覺提供的材料,在內省中,我們認識所謂內部的感覺——思想、感情、慾望等所提供的材料;在記憶中,我們認識外部感覺或者內部感覺所曾經提供的材料。此外,我們還認識那察覺到事物或者對於事物具有願望的「自我」,這一點雖然並不能肯定,卻是可能的。

我們除了對於特殊存在的事物有所認識之外,對於我們將稱之為共相的,亦即一般性的觀念,像是白、多樣性、弟兄關係等等,也是有所認識的。每一個完全的句子至少必須包括一個代表共相的詞,因為每一個動詞都有一種共相的意義。關於共相問題,我們將在第九章中再來談它;目前,我們只須避免假定任何我們所能夠認識的都必然是某種特殊的和存在的事物。對於共相的察覺可以叫做形成概念。而我們所察覺的共相,便叫做概念。

可以看出,在我們所認識的客體中並不包括和感覺材料相對立的物理客體,也不包括別人的心靈。這些東西是憑我所謂「描述的知識」而為我們所認識的,我們現在所必須加以考慮的就是這種知識。

所謂一個「描述」,我的意思是指「一個某某」或「這一個某某」這種形式的短語。「一個某某」形式的短語,我將稱之為「不確定的」描述;「這一個某某」(單稱)形式的短語,我稱之為「確定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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