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一章

後期墨家

《墨子》中有六篇:《經上》、《經下》、《經說上》、《經說下》、《大取》、《小取》、與其他各篇性質不同,特別有邏輯學的價值。《經上》、《經下》都是邏輯、道德、數學和自然科學的定義。《經說上》、《經說下》是對前兩篇中定義的解釋。《大取》、《小取》討論了若干邏輯問題。所有這六篇有一個總的目的,就是通過邏輯方式,樹立墨家的觀點,反駁名家的辯論。這六篇合在一起,通常叫做「墨經。

前一章講過,莊子在《齊物論》里討論了兩個層次的知識。在第一個層次上,他證明了事物的相對性,達到了與惠施的結論相同的結論。但是在第二個層次上,他就超越了惠施。在第一個層次上,他同意於名家,從更高一層的觀點批評了常識。但是在第二個層次上、他又轉過來從再高一層的觀點批評了名家。所以道家也反駁名家的辯論,不過道家所用的辯論,從邏輯上講,比名家的辯論更高一層。道家的辯論,名家的辯論,兩者都需要反思的思想作出努力,加以理解。兩者的方向都是與常識的常規相反的。

可是另一方面,也有常識的哲學家,例如墨家以及某些儒家。這兩家雖然在許多方面不同,但是在務實這一點上卻彼此一致。在反駁名家辯論的過程中,這兩家沿著大致相同的思想路線,發展了知識論的和邏輯學的理論,以保衛常識。這些理論,在墨家則見之於「墨經」、在儒家則見之於《荀子》的《正名》篇。荀子是先秦時期最大的儒家之一,我們將在第十三章講到他。

關於知識和名的討論

「墨經」中的知識論,是一種素樸的實在論。它認為。人有認識能力,它是「所以知也,而不必知」(《經說上》)。就是說,人都有所以知的能力,但是僅有這種能力,還未必就有知識。這是因為,要有知識,則認識能力還必須與認識對象接觸。「知也者,以其知過物而能貌之」(同上),就是說,認識能力接觸了認識對象,能夠得到它的形象,才成為知識。除了認識的感覺器官,如視覺器官、聽覺器官,還有思維的器官:心,它叫做「(知心)」(無此字:ocr),「(知心)也者,以其知論物」(同上)。換句話說,通過感官傳人的外界事物印象,還要心加以解釋。

「墨經」還對於知識進行了分類。按知識的來源,把知識分為三類:一類是來自認識者親身經驗;一類是來自權威的傳授(即得自傳聞或文獻);一類是來自推論的知識(即得自演繹,以已知推未知)。又按認識的各種對象,把知識分為四類:名的知識,實的知識、相合的知識,行為的知識。

我們會記得:名,實,以及名實關係,都是名家特別感興趣的。照「墨經」講, 「所以謂,名也;所謂,實也。」(《經說上》)例如說:「這是桌子」。「桌子」是名,是所以謂「這」的;「這」是實,是所謂的。用西方邏輯學術語來說,名是命題的客詞,實是命題的主詞。

「墨經」將名分為三類:達名,類名,私名。「名:『物』,達也,有實必待之名也。命之『馬』,類也;若實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於是實也。」(《經說上》)就是說,「物」是達名(通名),一切「實」必用此名。「馬」是類名,此類的一切「實」必用此名。「臧」(人名)是私名,此名只限用於此「實」。

相合的知識,就是知道哪個名與哪個實相合。例如,說「這是桌子」這句話,就需要有名實相合的知識。有了這類知識,就知道「名實耦」(同上),就是說,名與實是彼此配對的。

行為的知識是如何做一件具體事的知識。它相當於美國人所說的「know—how 」。

關於「辯」的討論

《小取》篇的大部分,是用於討論「辯」。它說:「夫辯者,將以明是非之分,審治亂之紀,明同異之處,察名實之理,處利害,決嫌疑焉。摹略萬物之然,論求群言之比。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放,以類取,以類予。」

這段話的前半段是說辯的目的和功用,後半段是說辯的方法。《小取》篇還說,辯有七種方法:「或也者,不盡也。假者,今不然也。效者,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為之法也。故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此效也。辟也者,舉他物而以明之也。佯也者.比辭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要獨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猶謂』也者,同也;『吾豈謂』也者,異也。「或」表示特稱命題。「盡」表示全稱命題。「假」表示假言命題,假設一種現在還沒有發生的情況。 「效」就是取法。所效的,就是取以為法的。若原因與效相合,就是真的原因;若原因與效不合,就不是真的原因。這是效的方法。「辟(譬)」的方法是用一事物解釋另一事物。「侔」的方法是系統而詳盡地對比兩個系列的問題。「援」的方法是說:「你可以這樣,為什麼我獨獨不可以這樣?」「推」的方法是將相同的東西,像歸於已知者那樣,歸於未知者。已經說彼[與此]同,我豈能說它異嗎?

這一段內「效」的方法,也就是前一段內的「以說出放」。這一段內「推」的方法,也就是前一段內的「以類取,以類予」。這是兩種極其重要的方法,大致相當於西方邏輯學的演繹法和歸納法。

在進一步解釋這兩種方法之前,先說一說墨經所謂的「故」。它說:「故,所得而後成也」(《經上》),就是說,有了「放」。某一現象才成其為某一現象。它還把「故」 分為「大故」、「小放」。「小故,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大故,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經說上》)墨經所謂的「小故」顯然就是現代邏輯學所謂的「必要原因」;墨經所謂的「大故」顯然是現代邏輯學所謂的「必要而充足原因」。現代邏輯學還區別出另一種原因,即充足原因,可以說是「有之必然,無之或然或不然」,墨家卻沒有看出這一種原因。

在現代的邏輯推理中,若要知道某個一般命題是真是假,就用事實或用實驗來檢驗它。例如。若要確定某細菌是某病的原因,檢驗它的方法是,先假設一般命題「A細菌是 B病的原因」為公式,再進行實驗,看假設的原因是否真地產生預期的結果。產生了。它就真是原因;沒有產生,就不是。這是演繹推理,也就是墨經中所謂的「效」的方法。因為,假設一個一般命題為公式,就是假設它是「法」,以它來進行實驗,就是來「效」 它這個「法」。假設的原因產生了預期的結果,就是「故中效」。不產生,就是「不中效」。用這種方法,可以檢驗一個故是真是假,決定一個故是大故還是小故。

至於另一種推理方法,就是「推」的方法,可以以「凡人皆有死」這個論斷為例來說明。我們都會作出這個論斷,因為我們知道凡是過去的人都已經死了.又知道現在的和將來的人與過去的人都是同一個類。所以我們得出一般的結論:凡人皆有死。在這個歸納推理中、我們用了「推」的方法。過去的人皆有死,這是已知的。現在的人皆有死,將來的人皆有死,這是未知的。所以,說「凡人皆有死」,就是把已知的歸予同類之未知的,即「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我們能夠這樣做,是因為「是猶謂也者同也」,即將彼說我[與此]相同。我們正是在「以類取,以類予」。

澄清兼愛說

後期墨家精通「辯」的方法,為澄清和捍衛墨家的哲學立場做了很多工作。

後期墨家遵循墨子功利主義哲學的傳統,主張人類一切行為的目的在於取利避害。《大取》篇說:「斷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非取害也,取利也。……遇盜人而斷指以免身。免身,利也。其遇盜人,害也。……利之中取大,非不得已也。害之中取小,不得已也。於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也。於所既有而棄焉,是害之中取小也。」所以人類一切行為的規則是:「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

墨子和後期墨家都認為「義,利也」。利是義的本質。但是,什麼是利的本質?墨子沒有提出這個問題,可是後期墨家提出了,並已作出了解答。《經上》篇說:「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惡也」這樣。後期墨家就為墨家的功利哲學作出享樂主義的解釋。

這種立場,使我們想起傑里米·邊沁的「功利哲學」。他在《道德立法原理導言》中說:「『天然』使人類為二種最上威權所統治、此二威權,即是快樂與苦痛。只此二威權能指出人應做什麼,決定人將做什麼。」(第七頁)「功利哲學即承認人類服從此二威權之事實,而以之為哲學的基礎。此哲學之目的,在以理性、法律維持幸福。」(第一、二頁)這樣,邊沁把善惡歸結為快樂、苦痛的問題。照他的說法,道德的目的就是「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

後期墨家也是這麼做的。他們給利、害下了定義之後,又以利的定義為基礎,進而為各種道德下定義。他們說:「忠,以為利而強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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