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權與稅權 「沒有理由不納稅」

如前所述,從財產權的角度來說,物權與稅權是保障憲政的兩塊重要基石。一個國家,若不能從法律上確立個人與國家在財產上的關係,公民與國家之間的契約就會失去基礎。其所激發的矛盾,隨時可能將整個國家與社會置於某種巨大的危險之中。

在中國,偷稅、漏稅成風早已不是什麼秘密。而且,相關傳言與事實還頗具國際影響。

2005年6月8日,美國聯邦執法機構和密歇根州警方聯手突襲全州17家中餐館和21處中國人居所,拘禁數十名中國公民,起繳了40萬美元現金。警方搜查的理由是這些中餐館業主偷稅,因為他們只上報了三分之一的收入,並且將所得的錢大量帶到美國境外。

幾個月後,英國《金融時報》刊登了一封讀者來信,信中提到:「我在西方生活了很多年,最近來到中國,在一家公司搞融資。看到很多企業家中飽私囊,真的是為中國的經濟擔優。很多公司都有兩本賬,一個稅前利潤五千多萬的公司,上稅只有一百多萬人民幣。」同期刊登的還有一篇題為《中國稅改:挑戰與良機》的評論文章。文章指出,大多數在中國生活的人都能講出一些不良「企業家」逃稅的故事。在中國名列「十大暴利行業」之首的房地產企業,卻在納稅榜上名列末座,僅北京一地,從2003年至2005年上半年,北京地稅局調查的房地產企業逃稅率就高達66%,查處的涉案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企業就多達24家。

《金融時報》注意到一個奇怪的現象:雖然在中國逃稅的內企、外企、國企、私企均不在少數,但中國的稅收收入卻節節攀升,而且增幅顯然遠遠超過GDP增幅。財政部長謝旭人披露說,「十五」時期(2001~2005年),中國稅收收入共計109217億元,年均增長19.5%,五年翻了一番多。儘管中國財稅部門和官方學者為此辯護說,考慮到剛剛上調16.8%的2004年GDP修正數字,中國稅收增幅並非「超常規增長」,但這並沒有阻止《福布斯》雜誌把中國的稅負「痛苦指數」從2004年的第四位升到2005年的第一位。

中國的經濟學家承認「中國富人的稅收負擔在世界上是最輕的」,媒體同樣抱怨儘管社會各界多年來一直呼籲中國「與國際接軌」,開設消費稅、奢侈品稅、汽油稅、遺產稅等專為富人保留的稅種,但這類稅改措施卻偏偏就是乾打雷、不下雨。當然,這一切也是博弈的結果。不言而喻,當前的中國稅制不但沒有起到平衡財富的效果,而且具有劫貧濟富的特徵。

1935年,胡適在《大公報》上發表了《新年的夢想》(《胡適文集》第11卷532頁),文中提到國聯衛生專家給胡適的一個警告:「先生,中國有一個最大的危險,有一件最不公道的罪惡,是全世界文明國家所決不能允許的。整個中國政府的負擔,無論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全部負擔在那絕大多數的貧苦農民的肩背上;而有資產的階級差不多全沒有納稅的負擔。越有錢,越可以不納稅;越沒錢,納稅越重。這是全世界沒有的絕大不公平。這樣的國家是時時刻刻可以崩潰的。」胡適最後寫到:「我的第一個新年願望是夢想在這個新年裡可以看見中國賦稅制度的轉變。」應該說,直至今日,胡適的這個夙願仍未實現。

眾所周知,稅收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調節收入差距。其原則是從富人那裡多征一點,用於幫助低收入階層的教育、醫療、市內交通等開支。一般所採取的辦法是累進所得稅。但在中國,由於財產性收入很難徵到稅,所得稅徵收的對象主要是工資所得,而財產所得是富人的主要收入來源。結果是富人收入中有較大的部分沒有交稅。

經濟學家茅於軾由此提醒讀者,不要只是關心個稅的起征點是1600元還是2000元,而把納稅的大頭給忽略了。事實上,在總稅收中個人所得稅只佔7%,其餘的93%也都是從老百姓那兒征來的。只不過,「我國政府很聰明,收了稅還不讓你知道。不像大部分別的國家,從百姓那兒收了多少稅必須清清楚楚地告訴納稅人。我們從超市買東西,價格裡面都包含著稅,只不過收據上並不寫出來。我們打電話,用電交電費,裡面都有稅,而且收據上都不寫明白。」(茅於軾,《窮人的稅負比富人高》)

在中文語境中,「沒有理由不納稅」具有完全相反的兩層含義:一是公民沒有理由拒絕納稅,這是相對於公民的義務而言;二是政府徵稅時,必須有說服百姓的理由,否則百姓便可以拒絕交納這種稅收,其所相對的是公民的權利。兩層含義看起來對立,實則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

前者,在現代社會,人們將死亡和納稅看成是人生不可避免的兩件大事。死是每個人到頭來不可逃避的,納稅也一樣。一個人,生活在有組織的社會裡,享受著各種社會服務,而服務是有成本和價格的。

就義務而言,茅於軾曾經撰文指出剛剛從計畫經濟轉型過來的中國人納稅的意識還沒有建立起來。不但老百姓這樣想,連政府也還保留著類似的想法,並沒有把納稅看成是一個人不可避免的事。最初有奧林匹克運動得冠軍運動員的獎金可以免稅(此項規定已經取消),後來又有科學院院士的獎金可以免稅——這些人可以因榮譽而免稅,多少有點像當年享有「財政豁免權」的法國貴族——似乎納稅是普通老百姓的事。得了冠軍,當了院士就不是普通老百姓了,稅也可以免交了。國外對政府官員的納稅情況監視特別嚴格,這是檢驗一個人夠不夠資格當官的起碼標準。而在中國,幾乎從來沒有聽說對哪位官員檢查過納稅情況。

而現在老百姓中間又有一條逃稅的理由,說是因為政府不夠廉潔,繳稅去給貪官花天酒地,不高興。但是,這個邏輯如果成立,後果同樣不堪設想,因為腐敗一時還難以消滅,而政府如果沒有了稅收,國家同樣難以為繼,即便反腐敗也是要花錢的。政府是自己的辦事機構,又不是別人的事,怎麼可以袖手旁觀呢!因為政府不夠廉潔就不納稅,實際上是部分放棄了自己的公民權利。畢竟,有偷稅行為的人通常也很難理直氣壯地監督政府。(茅於軾,《沒有理由不納稅》)

至於權利,從財產權的角度來說,徵稅意味著納稅人的部分財產權被政治權力「合法的剝奪」,但必須看到的是,這種「剝奪」的權力並不是國家或政府「天然」就擁有的。著名稅法專家李煒光認為,在民主、法治的社會裡,政府向公民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公民向政府繳納稅收。這裡,稅收既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所獲得的報酬,也是公民購買政府服務的價格,而稅收負擔的高低則主要取決於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從這方面說,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關係,就很像是市場上的交易者,體現的是一種利益交換、平等互惠的關係。既然雙方是一種平等的法律關係,如何徵稅也就不能只由政府單方面說了算,而是必須事先取得另一方——納稅人的同意。納稅人通過自己選出的代表,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各項稅收法律,除此之外的一切徵收行為都是無效的和非法的。

假如政府「天生」就有權自定稅收章程,那就等於承認政府對納稅人的財產權擁有支配權,這就等於從根本上否定了憲法所規定的納稅人對「合法」的個人財產享有的所有權。為了達到納稅人決定和控制國家徵稅權的目的,國家就必須建立一套運轉良好的選舉制度,以保障納稅人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保障納稅人的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保障納稅人免於恐懼的自由,並把稅收「授權」的權力永久性地留在議會或人民代表大會等公意機關手裡。所謂「無代表則無稅」,實質就是稅收立法的「議會保留」。如此,國家徵稅的權力才是正當的、合法的。簡單說,稅收是一個義務與權利的統一體。權利是主動的,代表著利益;義務是受動的,代表著負擔。一個社會的權利總量和義務總量大體上是相等的,它們相互依存,相互制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戴維·哈里斯·薩克斯(David Harris Sacks)在《稅收困境:英格蘭的財政危機、國會和自由》一文中分析了1640年英國大革命前兩個世紀的財稅思想。

早在十五世紀,英國思想家福特斯鳩將君主專制分為兩種:一種是絕對君主制,統治者在其主要僕人的協助下,自行判斷他的收入需要和掠奪本能什麼時候會對其臣民的生產生活造成長期的傷害,或者刺激他們造反。在這樣的制度下,臣民無異於「家長治下的奴隸」。另一種則是當時英國的混合君主制,在此國度,國王根據其人民同意的法律來治理人民,因此在沒有他們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對他們徵稅。

儘管福特斯鳩對當時的法國保持著某種偏見,但必須承認的是,他對未來兩國的分途有著清醒的判斷。福特斯鳩清楚地看到,如果國王的統治像法國一樣,「僅僅是君主的」統治,那麼所有類型的邪惡都會產生,比如士兵駐紮在村莊不用支付任何費用,如果村民拒絕這種負擔就會遭受棍棒的敲擊。相反,在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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