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表3:美國建國大事記

1765年10月,由馬薩諸塞倡議,在紐約召開了「反印花稅法大會」,有9個殖民地派代表參加。大會接受了弗吉尼亞的觀點「無代表不納稅」,通過了《權利與不平等宣言》,產生了「美利堅民族」的概念。

1770年3月5日,在馬薩諸塞德波士頓,英國軍隊向抗議者開槍,史稱「波士頓慘案」。

1773年12月16日晚,在馬薩諸塞德波士頓,抗議者將英國東印度公司船上的茶葉倒入海中。

1774年9月5日,13個殖民地的55名代表(喬治亞代表被總督阻擾未能出席)在賓夕法尼亞的費城召開第一屆「大陸會議」,通過《權利宣言》,宣布殖民地人民有「生存、自由和財產的權利」。

1775年4月19日,獨立戰爭在馬薩諸塞德列剋星頓和康科德打響。

1775年5月10日,第二屆「大陸會議」在費城召開,喬治·華盛頓被任命為大陸軍總司令。

1776年6月7日,第二屆「大陸會議」接受查理德·亨利·李「13個殖民地獨立自由」的觀點,任命約翰·亞馬斯(馬薩諸塞)、本傑明·富蘭克林(賓夕法尼亞)、托馬斯·傑斐遜(弗吉尼亞)、羅伯特·利文斯頓(紐約)、羅傑·歇爾曼(康涅狄格)組成委員會,起草《獨立宣言》。

1776年7月4日,《獨立宣言》通過。後來,這一天被定為美國的建國日。

1777年11月15日,第二屆「大陸會議」通過《聯邦與永久聯合條例》(簡稱《聯邦條例》),宣布13個殖民地將永久聯合為「美利堅合眾國」。

1781年10月17日,英國軍隊在弗吉尼亞的約克鎮投降,獨立戰爭結束。

1783年9月3日,英美兩國簽訂《巴黎和約》,英國承認美國獨立。

1787年5月25日至9月17日,制憲會議在費城召開,制定出《聯邦憲法》。

1787年12月7日,《聯邦憲法》首先在特拉華得到批准。

1788年7月2日,《聯邦憲法》生效。

1789年9月25日,聯邦議會通過了12條「憲法修正案」。

1791年12月15日,12條「憲法修正案」中有10條生效,它們被稱為《公民權利法案》。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一條,即「憲法第一修正案」。它規定:聯邦議會不得立法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信仰自由,不得立法剝奪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立法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向政府請願、表達不滿和要求申冤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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