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倫理治國 三、家天下與泛倫理

還是得從頭說起。

前面說過,原始氏族是依靠純樸道德(德)和風俗習慣(禮)來管理社會的,這就是廣泛意義上的"德治"和"禮治"。這也不難理解。因為氏族社會的建立,依靠的是血緣關係。在氏族社會中,人與人之間,不是遠親,就是近鄰。將他們維繫起來的,只能是情感和道德,以及體現了情感和道德的禮儀,包括各種約定俗成、帶有宗教、巫術和藝術色彩的習俗,而不可能是冷冰冰的、沒有人情味的法律。因此,一個民族在進人國家時代以後,是改弦更張實行法治,還是一如既往實行德治和禮治,取決於他們如何將氏族轉變為國家。或者說,就看他怎樣對待氏族制度。

借用恩格斯的話說,希臘人是"炸毀"了氏族制度的,而"炸毀"氏族制度的第一步,則是"摧毀"血緣關係。這倒不是他們故意要這樣做,而是不得已而為之。由於土壤貧膺,無法務農,他們不得不選擇經商,不得不離鄉背井,甚至遠涉重洋,到異地落腳謀生。這就產生了三個問題。第一,他們不得不脫離自己的部落,卻要與別人的部落發生關係;第二,他們不得不要求分割財產,並要求承認分割的財產歸他個人私有;第三,他們不得不大量使用貨幣,並把貨幣看得比別的東西(比方說感情和道德)更重要。這三條,都與氏族制度格格不入。僅僅第一條,就足以使過去的那種血緣關係不復存在。第二條,又使原本脆弱的部落關係雪上加霜。因為一個有著自己私有財產的人,當然可以不再理會部落領袖們那種舊式的權威。至於貨幣,我們知道,恐怕多半會培養"認錢不認人"的觀念。

顯然,這時再實行部落時代的人治制度根本不行。何況在一個移民雜居的城邦里,也不大可能出現氏族社會那種自然而然產生、享有無可爭辯之尊敬的領袖人物。受人尊敬的人當然還會有,但不再是獨一無二的,而且他的地位也沒有理由世襲(看重血緣才講世襲)。現在,城邦里居住著來自各個部落的人。正因為他們來自各個部落,卻又要居住在一起,發生各種關係,並組成社會,因此,他們就不能再算是部落里的人,而應該算是城邦里的人。於是,公民的概念就產生了。"公民"的本義就是"屬於城邦的人"。它來自城邦這個詞——"波里斯"( Polis ) ,希臘語叫"波里得斯"( Polites ) ,翻譯為中文就叫"公民"。

波里得斯(公民)是一些有著個人私有財產,因而有著獨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人。他們當然不能再接受某個權威人物的"一人政治"(人治),也不再滿足於道德的含糊其辭(德治)。他們需要一個新的權威,一個超越於一切個別人,也超越了舊的風俗習慣,不受生理限制和感情糾葛的權威。而且,為了保證鐵面無私,這個新的權威不能再是人,而必須是物化的東西,就像貨幣和契約一樣。說得再明白一點,就是它應該像貨幣一樣廣泛普遍有效,又像契約一樣人人必須遵守。這個東西我們現在知道,它就是法律。

中國的情況卻不同。

和世界各民族一樣,中國古代社會也經歷了從氏族、部落、部落聯盟到部落國家的過程。傳說中的女鍋,就是母系氏族社會的時代;伏羲,就是父系氏族社會的時代;炎、黃,就是部落的時代;堯、舜、禹,就是部落聯盟的時代;夏,就是部落國家的時代;商,就是部落國家聯盟的時代;周,就是國家聯盟的時代;秦漢以後,則進入統一國家時代。在這裡,有一個至為關鍵的轉折點,那就是"啟廢禪讓"——禹的兒子啟,確立了最高權力的"世襲制"。以此為標誌,我們民族開始了從部落到國家的演變。當然,這種演變是不同步的。有的部落早一點,有的部落晚一點。夏、商、周就是演變較早也較成熟的,因此成為部落國家、部落國家聯盟和國家聯盟(邦聯或聯邦)的領袖。他們的建立"王朝",不過是對自己國家形態的確立;而他們的所謂"分封",則如前所述,不過是為已然成為部落國家的諸王加冕。國家,在部落和部落聯盟的戰爭中誕生了。

但無論早晚、大小、先後,這些部落在變成部落國家的時候,都無一例外地沒有"炸毀"氏族制度。他們是以"和平演變"的方式把自己的部落變成國家的。部落的酋長變成了國王,祭師和巫師變成了大臣,領兵打仗的戰鬥隊隊長變成了將軍,而部落的族民則變成了臣民。這一點都不奇怪,因為他們都是或主要是農業民族國家。除了外出征戰,他們從來沒有離開過自己生於斯長於斯的土地,更沒有解散自己的家庭。相反,他們不斷擴大著家庭,由家庭而家族,由家族而氏族,由氏族而部落,由部落而部落聯盟。當部落和部落聯盟變成部落國家時,社會也就從"大同"變成了"小康"。

小康時代從夏啟開始,因為夏啟是實行"世襲制"的第一人。所謂"世襲",就是領導權或領導人的職務,由一個家庭或一個家族的人世代繼承,因此不再是"天下為公"(傳賢不傳子),而是"天下為家"(傳子不傳賢)。與此同時,領導權也演變為統治權。這樣一個變革發展到周,就形成了一種成熟的制度——"家天下制"。所謂"家天下",不僅是"天下為家",而且是"家為天下"。它包括"家國同源"、"家國同構"和"家國同體"三個內容。也就是說,國由家發展而成,國與家同一組織模式和管理方式。君是"君父",臣是"臣子",官是"父母官",兵是"子弟兵",各地區、各部門是"兄弟關係";父親則是每個家庭的君主,叫"家君"。總之,家是小國,國是大家,家國一體。

這個制度也許不能說是周人發明的,卻至少是他們完善和成形的,時間則是在公元前11世紀。這是古埃及第二十一王朝時期,古希臘的荷馬時代。前後不遠,則有亞述國王提格拉·帕拉薩一世和猶太國大衛王。這時,世界各民族都在探索國家的道路。周人的貢獻,就是確立了"家天下制",並為之配套。用什麼配套呢?封建制與宗法制。

先說"宗法制"。

所謂"宗法制",包括兩個內容,即"父家長制"和"嫡長子制"。按照周人的制度,每個家庭都有一個核心(廣義的君主),這就是"父家長";也有一個法定的繼承人,這就是"嫡長子"(正妻所生第一個兒子)。由此代代相傳,就是"血統"。血統屬於家庭,家庭構成家族。家族在理論上,也應該有一個最早的、共同的"父家長",他就是"祖"。祖也有一個唯一的法定繼承人,這就是"宗"。宗,有大宗,有小宗。嫡傳是大宗,旁支是小宗。大宗有祭祀權,小宗沒有。由此代代相傳,就是"宗統"。宗統屬幹家族,家族構成氏族,氏族構成部族,部族構成民族。這樣一來,民族在理論上也應該共有一個"父家長",他就是"天子"。天子是"天"的嫡長子,他也有一個唯一的法定繼承人,這就是"嗣王"。天子也有家族系統,因此也有祖有宗。創業為祖,繼祖為宗。所以,後來帝國時代的開國皇帝都叫"祖",繼位的皇帝則基本上叫"宗"(明成祖朱棣,清世祖順治和聖祖康熙等算是例外)。由此代代相傳,就是"君統"。君統、宗統、血統三位一體,因此"天下為家"。

宗法制運用於周代的國家聯盟,就是"封建制"。具體做法是:先假定周王是天的嫡長子,天下的土地都是天賜給他的,然後由他像分家一樣分給理論上和事實上的兄弟子侄。這些人就是諸侯。這樣,天子就是"祖", 諸侯就是"宗"。或者說,天子是大宗,諸侯是小宗。諸侯也有分封權,也要把"國"中的土地,分給理論上和事實上的兄弟子侄。這就是大夫。這樣,諸侯就是各國的"祖",大夫就是"宗"。或者說,諸侯是大宗,大夫是小宗。大夫也要把"家"中的土地再分下去。這就是士。這樣,大夫就是大宗,士是小宗。士當然也可以把土地再分給庶人,但士永遠是小宗,不可能成為大宗。

這樣一來,君統、宗統和血統,就三統合一了。家庭和家族的組織模式被政治化,變成了國家的統治模式。國家統治模式則被家庭化,變成了一種脈脈溫情的東西。氏族制度神不知鬼不覺地變成了國家制度。血緣關係不但沒有被摧毀,反倒得到了加強。所有人都成了天子的子侄,正規的名詞叫"子民"(像子侄一樣的臣民)。這套說法雖然現在看來未免離譜,但在當時,卻因為頗有人情味和極富欺騙性而為統治階級所激賞。就連帝國時代的官員,也被一再叮囑教導要"愛民如子", 儘管在實際上,民眾其實不過是像小草一樣可以任意踐踏的東西(草民),或是像螻蟻一樣可以隨意處決的東西(蟻民)。

這樣的國家當然不會主張法治。因為對自己"家裡人",是用不著什麼法不法的。即便要講法,那也只能是"祖宗家法"。相反,德治則管用得多。西周時代的"德"很簡單,無非慈、孝、友、悌。慈,就不容父廢嫡;孝,就不容子僭父;友,就不容兄殘弟;悌,就不容弟篡兄。帝國時代的"德"也不複雜,無非三綱五常、四維六紀之類,說到底只有忠、孝兩個字,甚至只有一個孝字。因為在家為"孝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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