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倫理治國 一、非法之法

帝國的麻煩在於集權,集權的麻煩在於皇帝。

我們知道,帝國就其發展趨勢而言,並不是一般的集權,也不是一般的中央集權,而是集天下之權於一人。這個人,就是皇帝。從漢的削藩,到明的罷相,帝國不斷集權的過程,其實就是不斷加強皇權的過程。所以漢武帝要另立內朝,宋太祖要收回兵權,清雍正要再設軍機,也就是不允許有任何威脅到皇權的可能。這就常常使人誤以為帝國實行的是人治,即皇帝的"一人政治"。這種觀點,在學術界和民間都有很大市場。

但這並不是事實。

中國歷史上的皇帝人數不少,卻未必都在當家作主。比如東漢皇帝十三個,成年踐???的只有兩個,即光武帝劉秀和明帝劉庄。剩下十一個弱冠登極的,獻帝劉協明擺著是傀儡,可以不算,只有十個。這十個當中,沒有活到十歲的又有四個。其餘六個,真正有所作為的,只有章帝劉???,其他不是享國日短,就是形同虛設。然而章帝之後,獻帝之前,東漢還有一百零一年壽命。如果大權獨攬的必須是皇帝,請問這一百多年如何維持?又比如,明代萬曆皇帝朱翊鈞,也是孩提時代繼位的。成年以後,又多年不理朝政。如果帝國的制度就是皇帝的"一人政治",請問這四十多年怎樣度過?

其實,中國古代的政治家們幾乎從來就沒有贊成過人治。不可否認,中國古代確實有"重人輕法"的思想。因為再好的法,也要人來執行。人不行,法再好,也不頂用,這就叫"有治人無治法"(只有能治理國家的人,沒有能治理國家的法)。但,再好的人,也要死。人一死,他的政治也就結束,這就叫"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簡稱"人亡政息"。國家要長治久安,當然不能寄希望於此。何況,人有善惡賢愚,並不都是"治人"。即便是智者賢人,也百密難免一疏,千慮難免一失。如果將國家的生死存亡繫於一人之身,豈不危險?因此,人治的方式只能是特例,不能是常規。它往往發生在動亂時期和帝國前期。因為那時國家綱紀敗弛,百廢待興,非得有超強人物來力挽狂瀾不可。但,正如"馬上得天下,不能馬上治天下",人治可以開國,卻不能治國。單靠個人的魅力和威望來治理國家,是靠不住的。實際上,"任人任法,皆言治也"(王夫之《 讀通鑒論》 卷三),帝國不可能單純地只講"人治"。

人治是部落時代的產物。在部落時代,一個人成為領袖,成為管理者,靠的是他的個人魅力和能力。正因為他能力高強,又公正廉明,所以大家自願服從他的領導,這就是柳宗元《 封建論》 中所謂"就其能斷曲直者而聽命焉"。這時,領袖們得到的,是那種發自內心的尊敬。社會服從的,也是他們的個人意志和個人決策。這就是"人治"。

邦國是由部落國家和部落國家聯盟過渡而來的半成熟國家形式,因此也部分地保留了人治的遺風。尤其是在春秋戰國,天下大亂,禮壞樂崩,群雄並起,逐鹿中原。普天之下,沒有一個絕對的權威,也沒有一個統一的法度。要把族群凝聚起來,存亡繼絕,衛國保家,確實需要領袖人物個人的能力和魅力。因此,那也是一個英雄輩出的時代。甚至直到秦末,都如此。讀中國史,前面的故事總是比後面的好看,道理就在這裡。實際上,在一個"小國寡民"的社會裡,人治未必就不好。只要那人是"治人",效果可能比法治還好得多。

帝國時代卻不能再靠人治,因為帝國是完全的、成熟的國家形式。國家與氏族有三點不同。第一,氏族按照血緣來劃分族民,國家按照地區來劃分國民。第二,氏族靠個人魅力和威望來管理社會,國家則靠公共權力。第三,氏族處理事務、平息糾紛的依據是風俗習慣,國家的依據則是法律。這是恩格斯在《 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 一書中告訴我們的。由於憑藉的是公共權力和法律,因此,帝國一個最微不足道的蕞爾小吏,也可能擁有比氏族社會全部機關加起來還大的權威。但也正如恩格斯所說:"文明時代最有勢力的王公和最偉大的國家要人或統帥,也可能要羨慕最平凡的氏族首長所享有的,不是用強迫手段獲得的,無可爭辯的尊敬。"這就是氏族與國家的區別。

秦漢及其以後的歷代帝國基本上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尤其是第一條。所謂"以郡縣代封國",其實就是"以地區代血緣"。人民不再是按照血緣關係來區別和劃分的"部落族民"和"邦國子民",而是統屬於帝國並按照地區(郡縣)來管理的"編戶齊民"。這樣一來,秦漢以後的中國,就該是法治的社會了。因為個人的威望消失之後,管理者、領導者或統治者所能依仗的,便只有權力;所能依據的,則只有法律。而且,正如恩格斯所說:"由於這種法律,他們就享有特殊神聖和不可侵犯的地位了。"(《 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 )據此,帝國實行的應該是法治。

然而,也只是"應該"而已。

表面上看,中國早就有"法",帝國也從來就有"法"。它有法律(律條),有法典(典籍),有法官(廷尉),有法院(刑部),有法網(皂吏)、有法場(刑場),有法堂(衙門),還有主張"依法治國"的學派(法家),儼然也是"法治之國"。可惜此法非彼法。中國古代的法律,與其說是"法"(約法),不如說是"律"(刑律)。它的主要任務,是規定官民人等但有作姦犯科當如何處置,另外也對民事糾紛提出一些處理方案。至於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是不講的。再說那時也沒有"公民"這個概念,只有"臣民"。臣民就是臣服之民。不臣(包括犯上作亂,也包括偷雞摸狗),就要治罪。要治罪,就要有個尺寸。於是有"法"。顯然,依照這樣一些刑律來治國,也與其說是"法治",不如說是"律治"。

這就與真正意義上的法和法治相去甚遠。真正意義上的法,是"全民約法",即有著獨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全體公民(或其自由自願選出的代表)通過充分討論、民主協商和相互妥協,制定的一種必須共同遵守的"社會契約"。這樣的東西,在中國傳統社會是從來沒有的。邦國時代也好,帝國時代也好,都沒有公民,也沒有什麼獨立人格和自由意志。人與人之間,是人身依附關係。子依附於父,妻依附於夫,下級依附於上級,所有的人都依附於皇帝。皇帝"口銜天憲",他的話就是法律,哪來的什麼"全民約法"?就連劉邦的"約法三章",也不過是一方定下來由另一方執行的條款,不是雙方民主協商的結果,與其說是"約法",不如說是"規定"。這樣的法,當然也只能叫做"非法之法"。

在這樣一種條件下,顯然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真正的法治有一條原則,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在帝國時代能做到嗎?民告官要先打五十大板,這叫什麼"平等"?老百姓到衙門裡打官司,要跪在地上聽侯發落,稍有辯駁就要"掌嘴",又叫什麼"平等"?沒錯,中國古代是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說法。且不說這做不做得到,也不說同時還有"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就算做得到,也不能證明那時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要與庶民同罪,皇帝犯法呢?同罪不同罪?比方說,殺人償命,借債還錢,皇帝殺人,怎麼從不償命?事實上,皇帝根本就不會犯法,因為他自己就是法律。皇帝殺人也不算犯法,因為那是代表國家。"聯即國家", "聯即法律",那還要法律幹什麼?所以中國古代許多法律法典,都不過一紙具文,頂多也就是用來對付老百姓,打發書獃子。這樣的制度如果也能叫"法治",那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實際上中國法家的開山鼻祖管仲早就一語道破天機。《 管子·任法》 說:"法者天下之至道也,聖君之實用也。"頭一句倒很像話,好像是主張法治,而且把"法"提到很高的地位。但接下來就露了馬腳。原來這個至高無上的"法",其實不過是讓君王們用著方便順手的(聖君之實用也)。於是,人與法,就有三種關係。有立法的,管仲稱之為"生法";有執法的,管仲稱之為"守法";還有受制於法的,管仲稱之為"法於法"。立法的是君王(生法者君也),執法的是官員(守法者臣也),受制於法的是民眾(法於法者民也)。如果無論什麼人(君臣上下貴賤),都能有法律意識,遵從法律,依法辦事(皆從法),那就是治世。

那麼,這個"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豈不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否!所謂"皆從法",是說君主有權力立法,官員有義務守法,也有權力執法,民眾則有義務老老實實地受制於法。顯然,在管仲等人的"法"面前,君臣官民是不平等的。君王只有權利沒有義務,民眾只有義務沒有權利,官員則介乎二者之間,對民眾有一點"權",對君王則只有"義"。當然,要說君王一點義務都沒有,也不客觀。君王也是有義務的,那就是能夠按照自己立的"法"來治國,不要說話不算話,自己定的規矩也不照辦,更不要一點規矩都不講,如此而已。可見雖雲"皆從法",但怎麼"從",並不一樣;"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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