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著者對神學聖師阿爾諾先生所做的對第四組反駁的答辯①

著者致麥爾賽納神父的信

尊敬的神父:

我很難找到一個比你給我寄來批評意見的那個人更明智、更能助人為樂的人來對我的著作做檢查了,因為他對待我是那麼溫文爾雅,以致我看得很清楚他的計畫並不是反對我,也不是反對我所從事的事業。雖然如此,在檢查他攻擊的東西上,他是那麼細心,以致我有理由相信他什麼都沒有漏掉。除此而外,他非常激烈地反對他所不能同意的東西,使我沒有理由害怕人們會認為這種客氣姿態掩蓋了什麼東西。

這就是為什麼我對他的反駁並不那麼難受,而是看到他沒有在我的著作中的更多的東西上提出反對意見而感到高興。

①法文第二版的標題是:「著者對第四組反駁的答辯」。

對第一部分的答辯

關於人類精神的性質

我在這裡將不停下來去感謝他在用聖奧古斯丁的權威來支持我這件事上給我的援助,感謝他在陳述我的理由上用這樣的方式,即他好象怕其他人們感到這些理由還不堅強、有說服力。

但是,我將首先說在什麼地方我開始證明怎麼,從我不認識任何別的東西屬於我的本質(也就是說,我的精神的本質),除非我是一個在思維著的東西這件事,得出這樣的結果,即也沒有任何其他的東西事實上屬於它。就是在同一的地方我證明上帝存在,我說,這個上帝,他能夠做出凡是我清楚、明白地領會為可能的一切東西。

因為,雖然也許在我裡邊有許多東西是我還不認識的(就象我假定在那個地方我還不知道精神有推動肉體的力量,或者精神和肉體實質上結合在一起);可是,只要我認識到在我裡面的東西,僅僅因為這個就足以使我存在,我就確實知道上帝能夠不用我還不認識的其他東西而創造我,從而那些其他東西並不屬於我精神的本質。因為,我認為,任何東西,凡是沒有它,別的東西也可以存在的,就不包含在那個別的東西的本質里;雖然精神是人的本質,可是認真說來,精神與人的肉體相結合,也並不是精神的本質。

我也必須在這裡解釋一下我說下面這段話的意思是什麼:用一種把事物領會得很不完滿的精神抽象作用來領會一個東西而不牽涉到另外一個東西,從這裡不能得出兩個東西之間的實在分別;只有把兩個東西的任何一個不牽涉到另外一個、完全地或如同一個完整的東西那樣來領會,才能得出兩個東西之間的實在分別。

因為,我不認為象阿爾諾先生所說的那樣,①需要一種全部的、完滿的認識;不過,有這樣的一種分別,即:一個認識,要是全部、完滿的話,就必須本身包含所認識的東西裡面的一切和每個特性,因此只有上帝自己才知道他有對一切東西的全部的、完滿的認識。

①法文第二版在「那樣」,之後還有「為了在兩個東西之間建立一個實在的分別」。

可是,即使一個被創造的理智①對於許多事物也許真地有全部的、完滿的認識,不過,假如上帝本身不特別啟示他,他就永遠不能知道他有這些認識。因為,為了使他對於什麼東西有一種全部的、完滿的認識,只要求在他裡邊的認識能力等於這個東西,這是容易做到的;不過,要使他知道他有這樣的一種認識,或者上帝在這個東西裡邊沒有放進比他認識的更多的東西,那就必須是,由於他的認識能力,他等於上帝的無限能力,這是完全不可能的。

②指人的理智而言。

不過,為了認識兩個東西之間的實在分別,用不著我們關於這兩個東西的認識非得是全部的、完滿的不可,除非我們同時已經知道我們關於這兩個東西的認識是全部的、完滿的。可是,就象我剛才證明過的那樣,我們永遠不能知道我們的認識是不是全部的、完滿的,因此這樣的要求是不必要的。

就是為了這個原故,在我說用一種把事物領會得很不完滿的精神抽象作用來領會一個東西而不牽涉到另外一個東西,這是不夠的時候,我並沒有想到從這裡得出這樣的結論,即為了建立一個實在的分別,就需要這樣的一種全部的、完滿的認識,而僅僅是說需要這樣的一種認識,即我們通過我們的精神的抽象作用和限制作用不把它弄成不完滿和有缺陷。

因為,在以下兩種認識之間有很大的不同,一種是完全的、完滿的認識,這種認識任何人都不確實知道,如果上帝本身不向他啟示的話;另一種是完滿到這種程度的認識,這種認識我們知道它沒有被我們精神的任何一種抽象作用弄得不完滿。

這樣,當我們必須完全地領會一個東西時,我並沒有想說我們的領會應該是全部的、完滿的,我不過是想說我們應該足夠認識這個東西以便知道它是完全的。

這一點我認為是很明顯的,一方面由於我以前說的那些事,一方面由於在那以後緊接著的一些事,因為稍微以前我曾經把不完全的東西和完全的東西加以分別,我並且說:每一個這樣有實在分別的東西有必要被領會為一個由自己而存在並且同其他一切東西有別的東西。

稍後一點,我以同樣的意思說,我完全領會肉體是什麼;

我又在那個地方接著說,我也領會精神是一個完全的東西。完全領會和領會這是一個完全的東西這兩種說法是一個意思。

但是在這裡有理由可以問:一個完全的東西指的是什麼?

我怎麼證明只要把兩個東西領會為兩個完全的東西而這一個可以不牽涉到另外一個,那麼兩個東西就是有實在分別?

對於第一個問題,我的回答是:一個完全的東西,我僅僅指的是一個帶有各種形式或屬性的實體,這些形式或屬性足以使我認識它是一個實體。

因為,我已經在別的地方指出過,我們不能直接由實體本身來認識實體,而是從我們對某些形式或屬性的知覺上領會實體,這些形式或屬性應該依附於什麼東西而存在,我們就把它們所依附的這個東西叫做實體。

不過,如果以後我們想要把這個實體從使我們認識它的所有這些屬性擺脫出來,我們就把我們關於它的全部認識都破壞了,這樣一來,不錯,我們關於實體雖然可以說一點東西,可是我們所說的一切都只是口頭上的話,從這些話上我們不能清楚、分明地領會它的意義。

我當然知道有一些通俗稱之為不完全的實體;可是,假如這樣稱呼它們是因為它們本身如果沒有別的支持就不能單獨存在,我認為在這一點上,把它們稱之為實體是有矛盾的,就是說,一些東西是由於它們自己而存在的,同時又是不完全的,即一些東西不能由於它們自己而存在。不錯,在另外一種意義上,我們可以把它們稱之為不完全的實體,這不是由於它們作為實體來說有什麼不完全的東西,而是由於在它們和另一個什麼實體的關係上,它們和那個實體組合成一個完整的東西,這個完整的東西由於自己而存在,與其他任何東西有別。這樣一來,一隻手是一個不完全的實體,假如你把它關係到全身來看的話,它是全身的一部分;可是如果你單獨地來看它,它就是一個完全的實體。同樣,精神和肉體如果把它們關係到由它們組成的人來看,它們是不完全的實體;但是,如果把它們分別來看,它們是完全的實體。

因為,有廣延的、可分的、有形狀的等等,都是一些形式或屬性,通過它們,我認識了人們稱之為肉體〔物體〕的這個實體;同樣,有智慧的、願意的、懷疑的、等等,都是一些形式,通過它們,我認識了人們稱之為精神的這個實體。

我理解在思維的實體是一個完全的東西,並不比我理解有廣延的實體是一個完全的東西差。

阿爾諾先生所加進去的話:也許肉體關係到精神就如同「屬」關係到「種」一樣,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這麼說,因為雖然屬可以不用這種特別的區分,或不用種就可以被我們領會,可是種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離開屬而被我們領會。

這樣,舉例來說,我們很容易領會形狀而用不著想到圖形(雖然這個概念如果不被關係到什麼特別的形狀,它就不是很清楚的;而且,如果它不包含物體的性質,它也不是一個完全的東西);可是我們不能領會任何圖形的一個特別的分別而不同時想到形狀。

但是,我們可以清楚、完全地,也就是說,作為一個完全的東西所需要的條件都具備地來領會精神,用不著在認識物體是一種實體時所通過的什麼形式,就象我認為在第二個沉思里已經充分指出的那樣;我們也把肉體清楚地領會為一個完全的東西,用不著任何一種屬於精神的東西。

雖然如此,阿爾諾先生在這裡更進一步說:雖然我可以對我自己不用物體的概念而取得什麼概念,可是不能由此得出結論說這個概念是完全的、全部的,從而我可以確知當我從我的本質排除物體時,我沒有弄錯。

他用內接於半圓的三角形的例子來說明我們能夠很清楚、分明地領會這是正角三角形,雖然我們不知道或者甚至否認在它的斜邊上的正方形等於兩個直角邊上的正方形。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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