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個沉思 論物質性東西的存在;論人的靈魂和肉體之間的實在區別

現在給我剩下來的問題只有檢查一下看看是否有物質的東西了。不錯,就人們之把物質的東西看成是幾何學論證的對象來說,既然我用這種方式把它們領會得十分清楚、分明,那麼至少我已經知道這樣的東西是能夠有的。因為毫無疑問,凡是我能夠領會得清楚、分明的東西,上帝都有能力產生出來,而且我從來沒有斷定過他對於什麼東西由於①我不能很好地領會就做不出來。再說,在我心裡的想像功能(我從經驗中看到,當我考慮到物質的東西時我就使用這個功能)是能夠讓我相信物質的東西存在的。因為當我仔細考慮什麼是想像時,我看出它不過是認識功能對向它直接呈現的物體的某種運用,因而這個物體是存在的。

①法文第二版:「僅僅由於」。

為了把這一點弄得非常明白,我首先看出想像和純粹智力活動或構思之間的區別。舉例來說,當我想一個三角形時,我不僅領會到這是一個由三條線組成並且包含三條線①的形狀,而且除此之外,由於我的精神力量和精神內部的活動,我也把這三條線看成是出現在面前的,而這正是我所說的想像。如果我要想一個千邊形,我當然領會這是一個由一千個邊組成的形狀,和我領會一個三角形是僅僅由三個邊組成的形狀同樣容易,但是我卻不能像我想一個三角形的三個邊那樣想一個千邊形的一千個邊,也不能(姑且這樣說)用我精神的眼睛把一千個邊看成是出現在我面前的。而且雖然當我想物體性的東西時,我總習慣於使用我的想像,於是在我領會一個千邊形時,我模模糊糊地表象出一個什麼形狀;不過這個形狀顯然並不是一個千邊形,因為這個形狀跟我想一個萬邊形或別的一個有非常多的邊的形狀時所表象出來的形狀沒有什麼不同,而且決不能用它來發現千邊形和別的多邊形之間的差別。

①「並且包含三條線」,法文第二版缺。

如果問題在於考慮一個五邊形,我當然可以跟領會一個千邊形的形狀一樣理會它的形狀,用不著想像來幫忙;可是我也可以把我的注意力應用到五個邊的每一個邊上,同時也可以應用到它們所包含的面積和空間上,用這樣的辦法來想像這個形狀。這樣我就清清楚楚地認識到我需要特別集中精力來想像,而我不需要特別集中精力去領會①;從特別集中精力中顯然可以看出想像同純粹理智或領會之間是有差別的。

此外我還看出,在我心裡這種想像的能力,就其有別於領會的能力來說,對我的本性或對我的本質,也就是說,對我的精神的本質,決不是必要的;因為,即使我沒有這種想像的能力,無疑我仍然會和現在的情況沒有什麼兩樣,從而可以斷言,它並不取決於我的精神,而是取決於不同於我的精神的別的什麼東西。而且我很容易領會到,如果說有什麼物體存在,而我的精神和它連結得非常緊密,以致它願意什麼時候,我什麼時候就可以考慮它,那麼精神就可以用這種方式去想像物體性的東西了。因此,這種思維方式與純粹理智之不同僅在於:在領會時,精神以某種方式轉向其自身,並且考慮在其自身里的某一個觀念;而在想像時,它轉向物體,並且在物體上考慮某種符合精神本身形成的或者通過感官得來的觀念。我說,我很容易領會到,如果真有物體,想像是能夠這樣做成的,而且因為我找不到任何別的辦法來說明想像是怎麼做成的,所以我就猜測或許物體是存在的;可是,這隻能說是「或許」;儘管我仔細檢查一切東西,我仍然看不出來從我的想像里的這種關於物體的本性的清楚觀念里能夠得出什麼物體存在的必然性的任何證明來。

①「去領會」,法文第二版是:「去領會或者去理解」。

可是,除了作為幾何學的對象的這種物體性質以外,我習慣於想像很多別的東西,像顏色、聲音、滋味、疼以及諸如此類的東西,雖然不那麼清楚。而且因為通過感官我就更好地覺察這些東西,通過感官和記憶的媒介,這些東西就好像是達到我的想像,所以我認為,為了更方便地檢查它們,我覺得也應該同時檢查一下什麼是感覺,看看從我稱之為感覺的這種思維方式接受到我的心裡來的這些觀念里,我是不是能得出來什麼可靠的證據來證明物體性的東西的存在。

首先我要在我的記憶里回想一下我以前通過感官得來的東西有哪些是真的,我是根據哪些理由才相信的;其次,我要檢查一下從那以後迫使我對這些東西發生疑問的理由;最後我要考慮一下我現在應該相信的東西。

因此首先我感覺到我有一個頭、兩隻手、兩隻腳,以及組成我看成是我自己的一部分或者是全部的這個肉體的其餘一切部分。此外,我感覺到這個肉體是處於其他很多物體之間的,從這些物體上它有能力感到不同種類的舒適和不舒適。

我通過某一種愉快或滿足慾望的感覺而看出舒適,通過某一種痛苦的感覺而看出不舒適。在愉快和痛苦之外,我還在我的內部感覺到餓、渴以及其他類似的飲食之欲,我也感覺到對於喜、哀、怒,以及其他類似的情緒的某些物體性的傾向。

在外部,除了物體的廣延、形狀、運動之外,我還在物體里看出軟硬、乾濕以及落於觸覺的其他一切特性。此外,我在那裡看出明暗、顏色、氣味、滋味和聲音,而多種多樣的明暗、顏色、氣味、滋味和聲音給了我辦法,使我把天、地、海以及總而言之其他一切物體都彼此分辨出來。

當然,考慮到了出現在我的思維里的所有這些特性的觀念,而且只有這些觀念是我真正、直接感到的,那麼於是我相信我感覺到了一些和我的思維完全不同的東西,也就是說,產生這些觀念的物體,這也並非是沒有道理的。因為我曾體驗到這些觀念出現給我的思維並沒有得到我的同意,因此不管什麼東西,如果它沒有表現在我的感覺器官之一,儘管我有感覺它的願望,我也感覺不到它;而當它表現在我的感覺器官之一的時候,我根本不可能不感覺到它。

而且因為我通過感官得來的那些觀念,比起我沉思時所能虛構的任何觀念來,或者比起我認為印在我的記憶里的任何觀念來都要生動得多,明顯得多,甚至都以其特有的方式表現得清楚得多,看來它們不能是從我心裡產生的,所以它們必然是由一些別的什麼東西在我心裡引起的。既然除了那些觀念給我的認識以外,我對那些東西什麼認識都沒有,那麼除非那些東西是和它們所引起的觀念一樣,此外就沒有別的東西能夠來到我的心裡了。

因為,我也記得我使用的是感官而不是理性,並且我認識到我自己做的那些觀念不如我通過感官得來的觀念那麼明確,何況那些觀念經常也是我通過感官得來的觀念之中的一部分構成的,所以我很容易相信在我心裡我決沒有什麼觀念不是從前通過我的感官得來的。

因此我相信這個物體〔肉體〕(由於某種特殊權利我把它叫做我的)比其他任何物體都更真正、更緊密地屬於我,這並不是沒有道理的。因為,事實上我決不能象跟別的物體分開那樣跟我的肉體分開。我在身體上,並且為了身體,感受到我的一切飲食之欲和我的一切情感。最後我在身體的部分上,而不是在跟它分得開的別的物體的部分上感受到愉快和痛苦。

可是,當我檢查為什麼從我不知道是什麼的痛苦之感就引起心裡的悲傷,愉快之感就引起快樂,或者為什麼這種我不知道是什麼的胃的刺激(我把它叫做餓)讓我們想要吃東西,喉嚨發乾讓我想要喝水,以及其他等情況,這除了這是自然這樣告訴我的,我找不出別的道理來;因為在胃的刺激和想要吃東西之間,以及引起痛苦的東西的感覺和這個感覺引起悲傷思想之間,沒有(至少是我理解不了的)任何關係。

同樣道理,我好像是從自然那裡知道了我判斷的有關我的感官對象的其他一切東西;因為我看到我有習慣在這些對象上所做的那些判斷,它們是在我有工夫掂算和考慮能夠使我做出這樣的判斷以前就形成了的。

可是以後,有許多經驗逐漸破壞了我以前加給我的感官的全部信任。因為我多次看到,有些塔我遠看好像是圓的,而我近看卻是方的;聳立在塔頂上的巨大塑像從塔底下看卻是小小的塑像;這樣,在其他無數場合中,我都看出根據外部感官所下的判斷是有錯誤的。不僅外部感官,就連根據內部感官所下的判斷也一樣。因為,有什麼東西比痛苦更親密、更內部的嗎?可是從前有些把胳臂或腿截去了的①人對我說有時他們還感覺到已經截去了的那部分疼,這使我有理由想到,雖然我感覺到我某一個肢體疼,我也不能肯定②它疼。

除了這些懷疑的理由以外,最近以來我還加上其他兩個非常一般的理由。第一個是,我醒著時從來沒有相信我感覺過我在睡著時有時也能以為感覺的東西;而且,因為我不相信我在睡著時好像感覺的東西是從在我以外的什麼對象得來的,所以我看不出對於在我醒著時好像感覺的那些東西我為什麼應該信任。第二個是,我還不認識,或者不如說我假裝不認識我的存在的創造者,我看不出有什麼能夠阻止我就是這樣被自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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